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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50:29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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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89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促进、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决定签订本协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促进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其贸易关系中,特别是在海关和过境的手续和费用,进、出口关税,商品的存仓和转船,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等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由于任何一方已参加或将要参加地区性合作组织、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而取得的权利、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已经给予或可能给予毗邻国家为便利边境贸易的利益。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本协定项下贸易业务的支付均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办理。

  第四条 为了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缔约双方对于缔约对方组织的如下商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
  参加博览会
  缔约一方在另一方的国土上举办展览会
  专家代表团和经济界人士的互访等
  上述活动的进行要符合两国现行的法律和规章。

  第五条 在执行上述条款时,为参加博览会和举办展览会所进口的产品享受暂免海关关税待遇。

  第六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协定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第七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双方确认的修改文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经一方提出,缔约双方可就解决与执行本协定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协商的日期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废除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佛里敦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建中          阿·科·科罗马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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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后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31日 证监公司字[1999]24号


天津、沈阳、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证券监管办公室(直属办),石家庄、哈尔滨、南京、郑州、海口、昆明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防范和化解1998年上市公司年报可能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及时将辖区内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向省、市政府汇报

  截至1999年4月30日,868家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公布了年度报告。从目前已披露的年报看,大多数上市公司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和国内特大洪涝灾害的情况下,积极调整经营战略,改善内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但由于1998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甚至部分上市公司资不抵债,亏损数额巨大,不能持续经营,导致1998年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较1997年有所下降。特别是深深房、深建摩、深中华、深华宝、东方航空、白云山、郑百文和渤海化工8家公司亏损额均超过了5亿元;有12家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海、云南、深圳等地区上市公司亏损面较大。这些问题的集中暴露,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有关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请各地政府从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帮助和督促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限期

整改,扭转不利局面。

  二、要加强对高风险上市公司的跟踪监管,建立重大突发事件请示报告制度

  针对今年上市公司年报暴露的突出问题,有关证监会监管机构要对风险度较高的的上市公司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信息,依法妥善处理。对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风险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要有预见性,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对可能影响股市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掌握情况,积极研究紧急处置预案,迅速向地方政府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近期,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比较集中,有关证监会监管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情况,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指导,努力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在股东大会上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影响社会稳定。

  四、各有关证监会监管机构应在6月28日前将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报告。

  联 系 人:安青松 顾 群

  联系电话:010-88061146

  传  真:010-88061167






关于本市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几项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关于本市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几项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遵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报告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本市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份起,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在国内市场分期分批地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范围:
(一)本市第一批放开的商品,有国务院《通知》颁发的《第一批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目录》中的一百六十种和本市补充增加的四十二种,共二百零二种(或小类,下同)。
今后需要扩大品种范围的,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对本市放开的小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其具体品种,可结合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略作增减。
(二)本市向外省、市、自治区采购的,当地已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
(三)纯属于集团购买的小商品(具体品种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局研究拟定下达)。
二、关于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指导思想和作价原则:
(一)有计划地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是促进小商品生产,搞活小商品流通,满足市场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包括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下同),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兼顾国家、工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在保持
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成本和供求变化,按质论价,有涨有落,灵活掌握,适时调整。
本市同一工厂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牌号和质量相同的产品,在同一市场销售,零售价原则上应该统一。各县和市区之间,同一产品也可允许不同价格,具体办法由县物价委员会拟订。
(二)小商品的出厂价格,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应该使企业有合理的利润。凡同大商品相比,利润水平确实偏低,不利于生产的,一般可以适当放宽一些,高一些,以调动企业生产小商品的积极性,适应市场需要。对优质产品和传统产品,要实行优质优价,给予较高价格
,以鼓励企业优选原料,精细加工,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产品特色。对于品种花色经常翻新、群众欢迎、市场畅销的新产品,上市初期的价格可以高一些,以促进多产多销;随着生产成本的下降和供求情况缓和,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降价;对于花色式样过时的,要及时降价、削价,促使企业
转产适销产品。对某些适应特殊需要、销售面窄的小商品,为了有利于保留品种,其工业利润和商业差价都可以大一些。
(三)小商品的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一般应维持原来的差价,不要单纯追求利润而扩大各种差价。差价确实偏低,不利于商品流转的,应放宽一点,灵活一点,以适应小商品品种繁杂、交易零星、单价低的特点,便于国营、集体商业和个体商贩经营。今后在提高或降低小商品出厂价
、销售价时,应当同时把工业利润和商业上的各种差价安排合理。拆零出售的品种,可以实行拆零差价,差价偏低的可适当放宽。有些小商品,可以根据批发数量大小,在一定幅度内掌握批发价格的水平,对于批发数量零星的可以高于牌价,批发数量大的也可以低于牌价。具体品种和价格
上下限幅度,由主营市公司规定,批发部门在规定的品种范围和幅度内灵活掌握。
(四)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小商品的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暴涨暴落。因原材料提价等原因而使生产亏本的,首先应采取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减少中间环节和工商让利等办法来解决,不要轻易采取提价的办法;价格确实偏低,影响生产和供应的,才可以协
商调整价格。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盲目降价竞销,造成市场价格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和供应。
三、关于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形式:
(一)凡由商业一级站、市公司等主营批发单位收购(包括订购、选购)经营的小商品,原则上由商业主营市公司(站)与工业主管市公司(总厂)、区工业公司、区合作联社和县工业局所属公司协商定价。
(二)凡以工业自销为主的小商品(如工艺品、玩具、线带等,包括委托商业代销),原则上由工业主管市公司(总厂)、区工业公司、区合作联社和县工业局所属公司定价。
(三)向外地采购在当地已放开的小商品,收购价格应按当地物价管理办法,由本市经营单位与产地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本市销售价格,凡主营市公司经营有定价的,其零售价格原则上按主营市公司的定价执行;价格不合理,需要调整的,可同主营市公司协商确定。主营公司可选择一
部分商品进行试点,由经营单位根据作价原则和销售情况自行定价。
(四)凡商业主营批发单位和工业公司不经营也不定价的小商品,可由工厂与经营单位(包括零售商店,下同)协商定价。商业主营批发单位定价或工业主管公司定价的小商品中,也可经市商业主营公司和工业主管公司协商后,选择一部分产品进行试点,由工厂与经营单位协商定价,
或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
(五)残损、副次和呆滞积压的商品,企业有权降价或削价处理。
(六)工商协商定价的单位,在调整价格时,应将调整的具体价格以通知单或其他形式,及时通知有关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和各县物价委员会。
(七)郊县生产和向外采购的小商品,不销往市区的,或虽销往市区但商业主营批发单位不经营或不定价的,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形式,由各县物价委员会拟定。
四、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对企业定价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物价政策。如发现企业定价不当,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可责成修订、纠正,并加以处理。
五、对三类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是物价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工商企业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交流行情和成本(费用)资料,共同分析市场供求情况和毗邻地区价格水平,做好市场预测和定价工作。
六、为了沟通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改进小商品价格管理,工业主管公司和商业主营公司(站)除按原规定报送价格调整表外,要将小商品生产、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等情况进行分析,按月以书面报送市主管局和物价局,各县的单位送各县物价委员会。市工业、商业各局和县物价委员
会每半年将情况汇总报送市物价局。



198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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