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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乡林业员是否可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李海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27:07  浏览:8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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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夏宜乡林业工作站站长。白某于2002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担任站长期间,为金秀县忠良乡双合村黄某保、黄某府等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6立方米自用材,事后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监督不力,造成黄某保、黄某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范围进行采伐林木338.1立方米,折合蓄积483立方米,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严重后果。

  案件带给我们思考: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渎职罪的主体研究的是指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其声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犯罪渎职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正确认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准确认定渎职罪与非罪、渎职罪与其他犯罪的前提,但是,一直以来,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争议较多,司法实践也难以判定,较为复杂的一个问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质监局、药监局、烟草专卖局、粮食局、烟业局、工商所、财政所、土地所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在相关领域行使行政管理、监督的职权;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气象局、地震局、博物馆等都是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也明确了他们在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职权;

  铁路、林业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构,事实上也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国家管理职权;电力公司、中国石油燃气总公司等一些名为总公司,实际上属于国家行政部门的机构,因此,上述单位的人员在从事公务中有严重渎职行为,均可以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中共党、政协、妇联、共青团、工会等,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规定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地位;政协担负着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与权力机关联系密切,同时可以影响和左右权力机关的决策与活动;妇联、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在我国也具有特殊性,其由国家组织设立,无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经费是财政拨款,组织人事和编制均由国家管理,因此,这类特殊的人民团体在一定程度上也在行使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上述单位的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有严重渎职行为,均可以成为渎职罪的主体。

  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等行政管理工作,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也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人员、城管、受卫生部门委托进行卫生防预的防预站、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相关办公室如拆迁安置办公室、工程建设指挥部、矿山企业的地质检测机构等等。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人员、聘用制人员、人民法院陪审员、协助监狱行使监管职责的武警战士等等。

  综观我国关于渎职罪主体的立法,经历了1979年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到1997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再到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扩大的解释。从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来看,实际上也表明了一种思路,渎职罪的主体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不重要,行为人是否享有职权,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才是最重要的,首先,行为人必须从事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其次,行为人从事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国家机关进行的,再次,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方式要么是法律法规规定,要么是国家机关委托、聘用,最后,渎职行为必须发生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正确界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在认定渎职犯罪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执行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玩忽职守罪由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四个要件构成,这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缺少了其中一个要件,玩忽职守罪就不成立。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乡林业站是县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乡林业人员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乡林业站站长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白某的行为就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乡林业站长不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白某的行为就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白某的行为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9号解释规定,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乡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据此,乡林业站长也属于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人员,乡林业站长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综合上述,乡林业站长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乡林业站长在履行政府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白某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不力,造成砍伐者超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滥伐,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应当受到法律处罚。

  作者是广西蒙山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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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台湾部分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台湾部分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近期,台湾地区发现部分企业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邻苯二甲酸二酯类。5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暂停进口台湾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有关更新内容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热点关注栏目)。请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即通知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该企业名单中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进行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已采购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问题产品召回工作。

  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相关问题时,请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请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88330766
  传  真:010-88375603。


  附件:暂停进口台湾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

暂停进口台湾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通报产品种类
台方通报日期

1
昱伸香料有限公司
添加剂
2011.05.23

2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悦氏运动饮料
2011.05.25

3
大湖草莓农场(DAHU STRAWBERRY FARM)
水蜜桃丁、A级桑葚果粒、特技荔枝浓缩汁、百香果粒
2011.05.27

4
宾汉香料化学有限公司
添加剂
2011.05.28

5
伯思美国际实业有限公司(POSSMEI INTERNATIONAL CO., LTD.)
LITCHI JUICE、MANGO JUICE、PASSION FRUIT JUICE
2011.05.28

6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UNI-PRESIDENT ENTERPRISES CORP.)
统一芦笋汁
2011.05.28

7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ENMONTBIOTECH INC.)
LACTOBACILLUS EXTRACTS-AAP-1 (30SACHETS/BOX)、DHS-1 (30SACHETS/BOX) 和HPR-1 (30TABS/BOX)
2011.05.30

8
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UNI-PRESIDENT ENTERPRISES CORP.)
统一甘蔗汁(SUGARCANE

DRINK)、统一芭乐汁(GUAVA
DRINK)、统一金桔柠檬汁(GUAVA DRINK)
2011.05.30

9
宸品有限公司
(C.PING.CO.,LTD)
水蜜桃果汁粉
2011.05.31

10
家乡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COUNTRY HOUSE INC.)
香吉士柳橙综合果汁
2011.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国 意大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会议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事的定义
  为适用本条约,“民事”一词也包括由商法、婚姻法和劳动法调整的事项。

  第二条 司法保护
  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其人身和财产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权利,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缔约另一方法院。

  第三条 诉讼费用保证金的免除
  对于在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缔约一方国民,当其在缔约另一方法院提起诉讼或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时,不得因其外国人身份或因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无住所或居所而令其交纳诉讼费用保证金。

  第四条 司法救助和税费及诉讼费用的免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享受司法救助。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免除税费和诉讼费用,并享受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优惠。
  三、上述各款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的全过程中,包括判决的执行。
  四、如果给予上述各款规定的优惠取决于申请人的人身或财产状况,应由申请人居所或住所所在的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出具证明书;如果该申请人在缔约双方境内均无居所或住所,该项证明书由其国籍所属缔约一方的有关外交或领事机关依其本国法律出具。

  第五条 法人
  本条约中有关缔约各方公民的规定,除第四条以外,也适用于设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且根据缔约任何一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六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在本条约中,司法协助包括:
  (一)根据请求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二)根据请求交换法律情报,转递诉讼所需的户籍文书;
  (三)根据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

  第七条 认证的免除
  在适用本条约时,由缔约各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件和译文,免除任何形式的认证。

  第八条 中央机关
  缔约双方指定各自的司法部为依本条约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司法协助联系和转递文件的中央机关。

   第二章 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交换法律情报和送交户籍文书

  第九条 调查取证的范围
  调查取证尤其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调取证据,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

  第十条 调查取证请求书
  一、调查取证请求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法院和可能时被请求法院的名称;
  (二)据以提出请求的诉讼;
  (三)当事人及可能时代理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其他一切有助于辨别其身份的情况;
  (四)协助的事项,具体说明须进行的行为;
  (五)有助于执行该请求的其他一切情况。
  二、必要时,调查取证请求书还应包括被调查人的姓名、地址和其他一切有助于辨别其身份的情况,以及需向其提出的问题。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请求的执行
  一、执行调查取证请求时应适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如果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要求按照特殊方式执行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在采用这种方式时以不违反其本国法律为限。
  二、如果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以至无法执行调查取证请求,则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在不能直接获取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根据请求将执行调查取证请求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以便有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执行活动。上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执行活动时,必须遵守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法律。
  四、如果无法执行调查取证请求,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文书退回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并说明妨碍执行的理由。

  第十二条 送达文书
  一、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
  二、送达请求书应由中央机关按照本条约附表一的格式出具。
  三、本条约第十一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亦适用于送达文书。
  四、送达证明书应由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中央机关按照本条约附表二的格式出具。证明送达完成还应附有载有收件日期和受送达人签名的送达回证或由送达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中应注明接收文书的人的姓名、身份、送达的日期、地点以及交付的方式。

  第十三条 外交或领事机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缔约一方可以通过本国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以不违反该缔约另一方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在该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国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对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一、如果缔约一方请求传唤居住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人以证人或鉴定人的身份到其境内出庭,被请求的缔约一方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强迫该人出庭,也不得对不出庭的人予以处罚。
  二、对于按照缔约一方主管机关的通知前来出庭的证人或鉴定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不得因其入境前所犯罪的罪行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逮捕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如果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通知证人或鉴定人无需继续停留,自通知之日起十五天期满后,本条前款的规定不再适用。但证人和鉴定人由于本人意愿以外的原因而未离开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的期间不包括在上述期限以内。本款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离开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境内后又自愿返回的证人或鉴定人。
  四、对于证人和鉴定人,应由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旅费、食宿费和补偿。

  第十五条 交换法律情报
  缔约双方应相互提供诉讼所需的有关立法和判例方面的情报。

  第十六条 户籍文件的送交
  缔约一方应根据请求,向缔约另一方送交诉讼中所需的户籍文件的副本和摘要。此项送交应遵守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条件。

  第十七条 文字
  一、协助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用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文字制作,并附有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文字或法文或英文的正式译本。
  二、有关执行协助情况的文件应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文字转递给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
  三、有关提供立法和判例情报的请求书应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文字或者用法人或英文制作,答复应用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文字转递。

  第十八条 费用
  执行本章所规定的协助,不得要求偿还费用。但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有权要求偿还为鉴定人和译员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按照本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特殊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或送达文书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协助的拒绝
  一、如果被请求的行为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权、安全或违反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则拒绝提供协助。
  二、在此情况下,被请求的缔约一方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提出请求的缔约一方。

           第三章 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一、缔约一方法院在本条约生效后作出的民事裁决,应根据本章规定的条件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予以承认与执行。
  二、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刑事判决中有关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的内容、司法调解书和仲裁裁决。

  第二十一条 拒绝承认与执行
  除下列情形外,裁决应予承认并被宣告可予执行:
  (一)根据本条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法院无管辖权;
  (二)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生效;
  (三)根据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在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四)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或已承认了在第三国对该案出作的生效裁决;
  (五)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的案件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已作出需承认的裁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
  (六)裁决中包括有损于被请求的缔约一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管辖
  一、为实施本条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裁决的法院即被视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一)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因其商业性活动引起的纠纷而被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三)被告已明示接受该缔约一方法院的管辖;
  (四)被告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了答辩,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五)在合同案件中,合同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签订,或者已经或应当在该缔约一方境内履行,或者诉讼的直接标的物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六)在合同外侵权责任案件中,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七)在身份关系诉讼中,在提起诉讼时,身份关系人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八)在扶养责任案件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九)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
  (十)争议的对象是位于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的物权。
  二、被请求的缔约一方法律中有关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权承认与执行的法院提出。
  二、为便于提出上述申请,缔约双方的中央机关可以根据请求提供一切有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承认与执行须提出的文件
  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裁决的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二)证明裁决已经生效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三)证明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被告已经合法传唤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四)证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已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除非裁决中对此已予说明;
  (五)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缔约一方文字的正式译本。

  第二十五条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一、关于承认与执行裁决和司法调解书的程序,缔约各方适用本国的法律。
  二、决定承认事宜的法院仅限于审查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是否具备。

  第二十六条 承认与执行的效力
  裁决一经承认并被宣告可予执行,即在被请求承认的缔约一方境内与该缔约一方法院作了的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司法调解书
  一、法院在诉讼中制作的,并在缔约一方境内有执行效力的调解书,应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得到承认并被宣告可予执行,但该调解书中包含有损于被请求承认的缔约一方的公共秩序的内容时除外。
  二、申请承认调解书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调解书的真实副本和一份证明其可以执行的文件,并附有被请求承认的缔约一方文字的正式译本。

  第二十八条 仲裁裁决
  在缔约一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根据一九五八年六月十日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得到承认并被宣告可予执行。
             第四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实施本条约而产生的争议均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十条 批准和生效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罗马交换。
  二、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终止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缔约任何一方均可于任何时候宣布终止本条约,此项终止于缔约另一方收到有关通知后第六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本条约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下列签署人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贾尼·德米凯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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