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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4:30:17  浏览:91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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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建[2004]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统筹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市政府设立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合肥市小城镇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市级以上的试点镇、重点镇。
第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小城镇镇区给排水、道路桥梁、环境绿化、公共照明、市容环卫、防洪防灾、污水和垃圾处理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
(二)小城镇规划编制、镇区地形图测绘(1:1000)。

第三章 项目申报、确定和专项资金拨付
第四条 各县(区)和三个市级开发区农村社区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小城镇建设规划和镇区建设实际情况,将申请补助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及有关材料初审后(附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小城镇政府规定的财政专项账号及开户行),于每年3月10日前联合报送市建委和市财政局。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法人情况(包括项目法人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本金证明等);
(二)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及批文、较大规模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
(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规划、测绘完成情况、成果证明、审查批准情况等;
(四)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五)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1)。
第五条小城镇政府应建立项目库, 各地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积极指导辖区内各相关小城镇,依据建设发展实际需要,采用微机管理,认真做好申报项目库的建设。自本办法实行后,各地申报的项目均应在项目库里提取,并逐年规范项目库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小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应自觉遵守建设项目方案送审制,凡需享受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且投资规模不小于人民币300万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实施的上一年度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统一由本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送合肥市小城镇规划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市建委、市财政局对所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联合下文对当年行将使用小城镇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予以确认。同时对省列中心镇上报的建设项目,联合报送省建设厅和财政厅。
第八条市建委和财政局根据联合下文所确认的项目,按照项目开工进度情况,逐步将当年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随项目逐步下达,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一)对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财政在项目开工时拨付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的40%,项目竣工后再拨付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的60%。
(二)对跨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市财政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在项目开工时拨付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40%,完成当年规定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进度后再拨付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的60%。
第九条为提高专项资金的运行效率,自2004年起,各县(区)建设局、财政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市建委、市财政局联合确认的建设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依据开工后建设项目进度情况,向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填报《合肥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附表2)和《合肥市小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附表3),市财政局据此将专项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规定的财政专项账号。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
监督,严禁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将对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或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将通报批评,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小城镇建设项目要建立和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合同制、工程项目监理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暂定实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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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国家外国专家局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在京非教育类企事业单位向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提出申请,其他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提交给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及省级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受理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受理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受理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分别对进入受理程序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初步审查后,受理机关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四)审批
  实施机关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七、年检注册:
  各省级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年检工作,并于十二月底之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地区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规定颁布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全部公开,可以查阅。此前已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2004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继续有效。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现用标准适用性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现用标准适用性征求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提高行业现用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工作在规范行业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局决定对行业现用标准、尤其是烟用材料标准中有关抽样方法、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的先进性、适用性向行业各单位以及部分行业外烟用材料供应企业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所属各有关单位开展对现用标准的适用性进行研讨,并将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和相关的依据说明等填报“烟草行业现用标准征求意见单”(见附件)后,于4月1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联系人:韩云辉;电话:0371-67672677;传真:0371-67672682;电子邮箱:hanyunhuiycbz@163.net)。
请各省级工业公司负责组织征求本辖区行业外烟用材料供应企业的有关意见。烟用材料供应企业也可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直接反馈至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
国家局将在汇总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普遍反映的共性问题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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