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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32:08  浏览:96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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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国办发 〔200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效使用,重点向受灾严重地区倾斜。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保证捐赠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民政部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接收救灾捐赠资金,有关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按省(区、市)人民政府现行规定执行,纳入专户管理。
三、加强规划引导,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
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接收捐赠的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布需求信息。救灾捐赠款物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灾民过渡安置房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要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可以协商方式引导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安排资金。
定向捐赠的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民政部要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有关规定,提出其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审核拨付。地方民政部门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分配办法,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自行安排使用并报民政部门备案,但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开支的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章程的规定,并尽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四、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救灾捐赠工作透明度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款物。要建立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制度,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汇总统计本省(区、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报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报民政部,由民政部汇总并定期公布全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地方各有关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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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地质矿产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的通知



建设[1994]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省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现将《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望两部系统有关管理部门,按照“三定”方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涉及到两部有关职责问题,要按《协商意见》做好各自的管理工作,并加强密切协作。今后凡因职责分工不清,发生矛盾和纠纷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协调不一致时,报建设部和地质矿产部进一步协调,统一明确后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建设部与地质矿产部有关管理职能分工的协商意见

  为使建设部和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互相衔接,搞好分工协作,保证两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经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在新一届政府任职期内,一定要把两部间的分工协作搞得更好,并就职责分工方面的有关问题商定如下:

  一、建设部在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地矿部的意见。地矿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压覆情况、地下水资源和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地质灾害防治提出审查意见。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是地质勘察的组成部分,地矿部是全国地质勘察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也是工程勘察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和基础资料来源,建设部是综合管理全国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建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地矿部予以指导。

  三、关于地下水资源的取水管理按国务院审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办理。

  四、两部以上述原则为基础,分别加强对地方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促进有关工作的协作配合。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局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来,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准备工作,从今年1
月1日起,各地普遍开始实施刑法,并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将办案期限各延长一个月之后,公检法三机关都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了办案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半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紧密配合,互相制约,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会议对这段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关于在今年下半年分期分批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会议要求,1980年底以前,我省各地要逐步做到实施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今年下半年分期分批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为了进一步从组织上、思想上和业务上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建设
,必须注意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以适应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应协助他们抓紧调配干部,充实政法机关的力量。要采取多种途径大力培训干部,提高政法干部的水平。业务用房、交通工具、办案经费、技术设备等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也应积极的抓紧解决,以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按期全面实施




198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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