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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39:33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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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5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对口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以下简称援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项目是指以我省援助资金建设为主,纳入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援建项目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分期实施。

  第四条 援建项目主要采用我省负责资金筹措,剑阁县负责建设管理的运作方式。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搞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在省支援四川省汶川等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援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行使援建项目的总体规划、资金使用、工程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职能。

  第六条 省政府成立各专项推进工作组。综合计划组具体负责援建项目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等工作。交通建设组、水利建设组、教育卫生建设组、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组、民政救济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援建项目的前期规划、沟通协调、管理服务。资金筹措组负责援建资金的筹措、划拨和管理,研究解决在资金筹措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宣传组负责援建工作的宣传和新闻报道。监督检查和审计组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搞好援建项目的跟踪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各专项推进工作组要加强与前线指挥部的工作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和联系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对援建资金的要求,资金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口支援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及利息、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援建的资金。

  第九条 前线指挥部要依据我省援建项目的总体规划,分阶段编制援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省援建领导小组批准。资金筹措工作组要根据批准的援建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援建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前线指挥部要建立援建项目资金账户,对援建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拨付程序。各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批准的援建项目具体建设方案,提出项目的资金使用申请,经前线指挥部确认后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工程款拨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二条 援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内容按照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援建资金(含物资)的筹集、拨付、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跟踪审计,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全程监督。确保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款物公开、救助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援建项目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本着“依法、简化、适用、高效”的原则进行,前线指挥部和各专项推进工作组同剑阁县密切配合,明确项目审批程序和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援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援建项目的审批以剑阁县为主,前线指挥部全程参与配合,剑阁县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报批,并负责做好规划、土地、环保、地震等与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援建项目实行审批会签和复审制度。援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须经前线指挥部进行会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前线指挥部提交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内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复审,项目竣工验收由前线指挥部和剑阁县联合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援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招标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程序。对于依法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须经前线指挥部同意,由剑阁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加强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建设资金的管理。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实行监理。

  第二十条 全面加强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单位要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要强化合同管理,保证合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程设计管理。项目法人单位要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加强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和管理,对确需变更和调整的项目,必须在项目实施前向前线指挥部报告,由前线指挥部与剑阁县政府沟通协商,经评估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剑阁县要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驻援建项目建设现场,逐工序、逐环节开展质量安全检查评估和认证,搞好质量备案,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剑阁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工程完工后要出具工程质量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工程审批资料、财务资料、建设资料等内业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剑阁县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档案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要进行工程结算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省财政基建评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决算评审,报省财政厅批复,并由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
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援
建项目完工后剑阁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环保、消防、质量安全等进行专项验收,前线指挥部会同剑阁县政府组织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剑阁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定期向前线指挥部报送投资完成、项目进度、资金使用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前线指挥部要配合剑阁县政府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察,并向省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严肃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造成严重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推进工作组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援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四川省关于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和四
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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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
市政府



为保证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推进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营企业职工退体基金统筹,是指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全市统一规定的统筹项目各项费目(以下简称统筹基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统筹比例),以本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并向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筹管理机构)缴纳统筹基金,统筹管理机构
按各企业应支付的列入统筹项目的职工退休基金数额拨给企业,由企业发给退休、退职职工。
二、凡本市所属国营企业和中央直属在京的国营企业均纳入本市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范围(以下简称统筹范围)。全国统一核算或跨省市核算的中央直属在京企业是否列入本市统筹范围,由中央各在京企业主管部决定。
列入统筹范围企业中的全部固定职工和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实行与固定职工相同的退休、退职办法的其他职工,均属于统筹对象。
列入统筹范围企业中的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轮换工均不属于统筹对象。
三、统筹的项目
1、下列项目列入统筹:
(1)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退职后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的生活费。
(2)企业退休和退职职工每人每月五元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3)企业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规定发放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
(4)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等。
2、下列项目不列入统筹,仍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
(1)每人每月七元五角的副食补贴。
(2)退休、退职职工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冬季取暖费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
四、统筹基金按下列方法核定、收缴和拨付:
1、统筹基金的数额,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统筹比例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核定一次。
2、各企业于每年十月底以前,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应提取的统筹基金总额(以下简称应提取额)的预计数;同时对下一年度本企业退休、退职职工人数进行预测,并按本办法规定列入统筹的项目提出本企业下一年度应支付的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应支付额)的预算,上报主管局(总公
司)或区、县统筹管理机构。主管局(总公司)和区、县统筹管理机构对企业的预计、预测、预算数进行审核后,于十一月底汇总制定出本系统、本地区下一年度的预计、预测和预算,上报市劳动局。
3、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采取分级差额缴拨的办法。应提取额大于应支付额的企业,其差额上缴给主管局(总公司)、区、县统筹管理机构,其余部分留给企业使用;应提取额小于应支付额的企业,不上缴统筹基金,其差额由主管局(总公司)、区、县统筹管理机构拨付给企业。
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和区、县所属企业及由区、县负责管理统筹基金的中央直属在京企业,以主管局(总公司)、区、县为单位计算,应提取额大于应支付额的,其差额上缴给市统筹管理机构;应提取额小于应支付额的,其差额由市统筹管理机构拨付。
4、统筹基金的收缴和拨付,根据年度预算,分月进行缴、拨。各企业于次年一月底以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年度决算,经主管局(总公司)、区、县统筹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和区、县统筹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决算作出本系统、本地区的决算,于二月底前,报市
统筹管理机构审核。根据审核批准的决算,对全年应缴、应拨的统筹基金进行多退少补。
决算时,各企业计算应缴额的工资总额,必须与报送市统计局年报的工资总额一致;退休费的开支必须与财务部门实际支出的账目一致。
5、统筹基金按月收缴和拨付,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和“委托银行付款”办法拨付。以年度预、决算表为统筹基金收缴和拨付的依据。市统筹管理机构对区、县、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以及区、县、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业,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
办法收缴统筹基金时,收、付款双方事先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银行另行制定。
6、企业统筹基金仍在“营业外支出”项目内列支。
五、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
1、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为主管全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的机构,设在市劳动局。
2、各区、县建立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设在区、县劳动局。中央直属在京企业,由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负责退休基金统筹和监督、检查工作。
3、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要指定一个部门负责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工作,作为本局(总公司)的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
4、企业负责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的部门,由企业自行决定。
六、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对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各级劳动、工会、财政、税务、银行、审计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并对退休基金的统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退休、退职的政策和法令。遵守本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负责按规定发放退休、退职职工的各项待遇。
九、各单位行政领导和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在预计、预测、预算、决算和缴拨退休基金时,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和财经纪律,不准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严肃处理。
十、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具体事宜由市劳动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劳动服务公司和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按照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同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统筹基金单独核算,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退休基金统筹。



1986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第165号


国税发〔200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3.×××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向你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每张发票情况见“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附后) ,该批专用发票计税金额合计_______元,税额合计_______元,价税合计 元。请按照国税发[2006] 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以及 等其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附件2格式回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_______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供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

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名称
单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
——




——






税务机关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1: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你局 号来函收悉。关于你辖区 从我辖区 购进出口货物的有关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经调查核实,现函复如下:

一、我辖区 (有、无)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该企业为(生产企业、流通性企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该企业 年 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已、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其纳税信用等级为_____级。

二、该企业开给你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_____份,该批发票计税金额合计 元,税额合计 元,价税合计 元,上述发票中(有、无)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虚开发票、伪造发票填开情况见“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附后)。该企业已收到货款(含增值税、消费税,下同) 元。

三、该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相符、明显不符)。该生产能力包括企业自身生产能力及其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

四、此批货物系该企业(自产、非自产)的货物。

其中:非自产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已按规定调查核实,其购进业务(真实、不真实)。

五、该企业(是、否)存在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欠缴增值税 万元;欠缴消费税 万元。

六、该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真实的、虚假的)。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七、此回函之日前12个月内:该企业(曾、未)发生过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涉及增值税税额 元。对该问题(已、未)处理完毕。

八、我局(已、未)派人对该企业生产、销售及纳税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2:



供货企业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情况表

编号:

供货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元

序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填开日期(年月日)
货物名称
单价
计量单位
数量
增值税税率
计税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合计
——
——
——
——

——
——






税务机关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1.“编号”指填写本表份数的顺序号。

2.本表仅填列核查结果为虚开发票或伪造发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

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签发人:

国家税务局:

我局与 年 月 日向你局发出了《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编号: ),请你调查核实 (纳税人登记号: )的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但至今未收到回函。现根据国税发[2006]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向你局催办,请你局于1个月内回函或说明暂不能回函的原因。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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