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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8:45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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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字〔2006〕96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六年八月四日



呼伦贝尔市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政府行为,打造阳光政府,使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有效,符合民意,充分体现群众的利益,按照“公开、依法、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政府常务会议涉及以下内容的议题,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一)重要政策的制定;

(二)重点工程建设;

(三)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市民代表条件

(一)市民代表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综合素质。群众认可,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或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

(二)本市常住人口,年龄18周岁以上。

(三)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或从事其他行业的有识之士。

(四)政治素质良好,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外籍人员。

四、市民代表列席会议程序

(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民代表在3—5名之间。

(二)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的议题,并在呼伦贝尔市政府网站(或呼伦贝尔日报)发出通告。市民根据通告上的联系方式报名。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代表名单后,报市长审定。

(三)市民代表采取自愿方式报名,人员超过5人时,随机抽取确定列席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优先安排列席。

(四)市政府办公厅要于会议召开前2天通知市民代表参会,并告之其会议有关情况。

五、建立动态市民代表数据库。既可作为历次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记录,也可作为市民代表报名不足时的必要补充。数据库将每次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民代表予以录入(人员不重复录入,但有记载)。同时也可采取有关部门推荐和市民自愿报名的方式形成初选名单,经市政府指定的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录入微机。市民代表应涵盖社会各行业、各领域。数据库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数据库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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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航道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航养费是国家按照“以航养航、专款专用”的原则,向船舶、竹木排筏、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征收,用于航道养护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由交通部门管理的航道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除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免征者外,均应缴纳航养费。
第四条 省交通厅主管航养费征收工作。
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局、航务管理分局是航养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征收、稽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征费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征费,对航养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
(三)协调处理收费纠纷,依法接受委托查处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四)负责费源、船舶台帐、票证管理和财务收支管理;
(五)对航养费征收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征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征费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下列船舶免征航养费:
(一)执行国防、治安、消防、救护、防洪抢险任务以及从事渔业捕捞、检疫、医疗、环保监测、科学查勘、教学、体育活动的船舶;
(二)交通部门从事航道维护和管理、港航监督、救助打捞、钻探、测量的船舶;
(三)执行缉私、财税稽查、渔政管理任务的船舶;
(四)城乡固定渡口的非营业性客渡船舶;
(五)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核准免征的船舶。
免征航养费的船舶,每年应向征收机构申请办理《免缴证》;在改变用途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按规定缴纳航养费。
第六条 航养费按下列标准计征:
(一)按费率计征。对营业性运输船舶,按其每航次实际营运收入总额的6%计征。
(二)按费额计征。对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以及难以确定实际营运收入的营业性运输船舶、非机动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90元计征,机动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2.65元或每月每千瓦6.50元的标准择大者计征。
(三)对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按每航次每公里每立方米0.005元计征。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参加营业性运输时,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征。
外国籍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籍船舶比照国内船舶收费标准计征;以外币结算的,汇率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
随着水上运输市场价格的变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必要时可会同省交通厅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本省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按照下列办法征收航养费:
(一)营业性运输船舶,由客货起运地按每航次计征;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由船籍港所在地征收,其经营者或所有人应于每月25日至月底间缴纳下月度航养费;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由起运地征收。
(二)固定在外省施工作业1个月以上的船舶,向所在省缴纳航养费,1个月以下的由船籍港所在地征收。
外省运输船舶在本省境内起运客货,由起运地按每航次征收;固定在本省境内作业1个月以上的外省船舶由作业地按其载重吨或千瓦择大者计征。省际间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外省过境的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不缴纳航养费。
第八条 船舶因进厂大、中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停航的,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持船舶检验证书及其他证明,到船籍港所在地征收机构办理报停手续,经核实后,停征报停期间的航养费。报停船舶恢复启用时,在当月15日前恢复启用的按全月计征,在当月16日后恢复启用的按半月计征

第九条 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已按规定缴纳当航次或当月航养费,并持有航养费有效缴讫凭证的,各征收机构不得重征。
第十条 征收机构收取航养费时,应向缴费者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航养费收据,核发《缴讫证》。征收机构不开具收据和核发《缴讫证》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有权拒缴。
征收机构核发《免缴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一条 《缴讫证》、《免缴证》由省交通厅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刷,并套印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专用章。票据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机构应统一向省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标准、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征费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佩戴“中国航道征费”胸章,文明执法,秉公办事,按章收费。
第十三条 各航务管理分局应将每月收取的航养费按月足额上解到省征收机构航养费收入专户,全额纳入省财政专户。
征收的航养费由征收机构统一管理,按照“统收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用于航道的养护和管理。年终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航养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养护工程费,包括维护航道的测量、疏浚、整治、炸礁工程、清除障碍、整治建筑物维修等养护工程费,航标设置、维护费,航道设施一般水毁修复费,航道工程船舶及器具设备保养修理费,段、站(台)房屋修建费,养护工程的小型船艇、机具设备和仪器购置费,航道改善工
程费;
(二)养护事业费,包括行政管理费,管理用房及职工住房修建费,养护的科研、宣传教育费,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购置费,航道普查费,航道维护管理费,征收业务费;
(三)养护其他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抚恤费等。
第十五条 航养费用于养护工程的比例,不低于航养费总支出的80%,其中优先保证养护工程的需要。
第十六条 省交通厅应根据全省航道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航道养护工程计划,经省计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
航养费的收支计划,本着“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综合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征收机构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经省交通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七条 征收机构应按月逐级报送航养费财务收支报表汇总报省交通厅。省征收机构还应按期编制年度航养费决算,报省交通厅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征收机构应建立航养费收支及管理情况的内部审核制度,对所辖范围的航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同级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征收机构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拖欠航养费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应缴航养费外,并可自拖欠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航养费额5‰的滞纳金;
(二)假报运输性质、涂改、转借航养费凭证的,按规定追缴其航养费;
(三)漏缴、逃缴航养费的,按规定追缴其应缴航养费,自漏、逃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航养费额5‰的滞纳金。
对前款第(二)、(三)项行为,征收机构并可依法接受委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妨碍征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征收机构违反本细则,乱收费、乱罚款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收取的滞纳金和航养费存款利息纳入航养费收入一并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航养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缴纳航养费有异议或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先按征收机构的决定缴费或履行处罚决定,然后再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6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纲》规定了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和学生德育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德育工作的基本规范,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德育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和督导评估的基本标准,也是社会和家庭紧密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基本依据,各地各学校应制定出《大纲》实施细则和具体实施计划,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大纲》是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在总结多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各地各学校要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学习《大纲》,并按照《大纲》的要求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的各项工作;要制定规划,认真做好相关人员特别是德育骨干教师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德育工作队伍的工作水平和贯彻执行《大纲》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开创新局面。

  三、各地各学校在贯彻执行《大纲》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以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充实《大纲》的内容,不断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改进创新。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

  一、总则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道德、法律和心理健康的教育。它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智育、体育、美育等相互联系,彼此渗透,密切协调,对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学校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密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际,遵循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按照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基本任务是把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公民,进而成为报效祖国、积极进取、诚实守信、敬业乐群,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要体现时代感,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时俱进,继承和创新的原则;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德育目标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目标是:使学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理想信念,具有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科学的思想方法;自觉地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勇于创造,大胆实践,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环境意识。

  具体要求如下:

  1.具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自觉维护祖国的尊严、荣誉、独立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视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立志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理解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努力学习初步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确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形成符合社会和个人实际的就业观,提高自我就业能力,做好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准备。

  5.树立社会主义民主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合法权益;遵守校纪校规和职业岗位规范。

  6.具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敬业爱岗,心中有祖国、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他人,学会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

  7.具有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信心,乐观向上,学会合作与竞争,提高应对挫折、匹配职业、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德育内容

  1.民族精神教育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培育和弘扬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伟大民族精神的教育;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的教育;

  创新精神的教育。

  2.理想信念教育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与政治基础知识教育;

  初步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知识教育;

  立足岗位、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教育。

  3.道德品质、文明行为教育

  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教育;

  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

  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交往礼仪以及职业礼仪的教育与训练;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教育;

  保护环境的教育。

  4.遵纪守法教育

  法律基础知识教育;

  职业纪律和岗位规范教育;

  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5.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教育;

  心理咨询、辅导和援助。

  除以上各系列教育内容外,中等职业学校还要随着经济、政治形势发展进行形势任务和时事政策教育。

  四、德育途径

  1.德育课教学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渠道,是各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课,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教育、创业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的主阵地。

  德育课教学应贴近学生、贴近职业、贴近社会,注重实践教育、体验教育、养成教育,做到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和行为养成相统一,切实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充分发挥德育课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职业能力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2.其他课程教学

  文化课教学应结合课程特点,充分发掘德育因素,有机地渗透德育内容;专业课教学应结合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发展的需要,对学生进行职业理想、职业意识、职业道德与创业精神教育。学校应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专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活动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技能,增强职业意识,提高职业能力。

  3.实训、实习与社会实践活动

  实训、实习既是强化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其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劳动观念、职业意识、敬业精神、职业纪律、职业责任感教育和促进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养成的重要途径。实习过程中,教师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相关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及其养成训练。

  学校要把社会实践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定期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瞻仰革命圣地和遗址,祭扫烈士墓,参观城市、农村和名胜古迹,参观现代企业等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公益活动、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活动,使学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了解职业,认识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主客观条件,提高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增长才干,完善自我,全面发展。

  4.心理健康教育与职业指导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学校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内容。根据学生特点和他们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

  职业指导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职业指导工作中全面渗透德育内容。加强职业意识、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加强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5.班主任工作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

  班主任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肩负班级日常管理和德育工作的重要职责。班主任应结合学生的实际和专业特点,遵循德育规律,组织建设好班集体,做好个别教育工作,培养好的班风学风;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密切联系家长,充分利用家长、用人单位、行业及社区等各种资源对学生进行教育。

  做好德育工作是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共同责任。教师要热爱学生,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校各项管理工作都应与德育紧密结合,要从关心学生发展的需要出发,着眼教育,严格要求,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实现管理育人。学校各项服务工作都应体现德育功能,全体服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优质服务,使学生受到感染和激励,实现服务育人。

  6.党团组织、学生会工作

  要通过举办业余党校、团校和组织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特别是学生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要发展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入党。

  共青团、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共青团、学生会应根据各自任务和工作特点,积极开展适合学生特点、喜闻乐见、健康有益的活动,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学校要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班集体、学生社团,有组织地开展科技、文艺、体育活动。要鼓励、指导学生建立各种课外兴趣小组和社团,因地制宜开辟活动场所,建设活动设施,使学生在寓教于乐的活动中培养健康的情趣,发展个性特长,提高审美能力,锤炼意志品质。

  7.校园文化建设

  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育人环境。要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职业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要开展生动有效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加强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要结合民族传统节日、重大事件和开学、毕业典礼等,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重视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加强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电视、校园网络等的建设,发挥黑板报、橱窗、图书馆、陈列室及模拟职业场景等的宣传作用和校训、校歌及学校发展历史等的激励作用,注重宣传先进的企业文化以及行业劳动模范和学校优秀毕业生的事迹。

  8.家庭与社会

  家庭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学校要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接待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建立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密切与家长的联系,指导家庭教育,使家长了解并配合学校贯彻实施好本大纲,改进家庭教育的方法。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部门均应履行关心、促进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助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发利用社会的德育资源,开辟青少年教育的社会教育舆论阵地,加强社会文化市场及娱乐场所的管理,配合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工作,打击腐蚀毒害青少年的犯罪行为,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文化环境、治安环境和社区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依靠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社区教育委员会和街道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种社会团体,并同所在地的机关、部队、企业建立固定联系,发动、协调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德育工作,逐步建立学校与社会相互协作的社会教育网络,共同营造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教育环境。

  五、德育评价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评价的内容与标准以本大纲为依据。评价由学校德育工作评价和学生品德评定两方面组成。

  1.学校德育工作评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德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学校德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学校实施本大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校长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评估工作中应注意听取学生、用人单位的意见。

  学校要加强对德育课教学质量、班级德育工作、部门及教师育人质量的考核评比,把德育工作实绩作为对部门及教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

  评价与创建相结合。通过创建文明学校、文明班级和评选优秀学生和学生干部等活动,形成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学校、班级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2.学生品德评定

  对学生品德的评定,应根据本大纲规定的德育目标,并结合行业和用人单位对从业者的品德要求,对学生在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与职业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行为表现提出具体要求,由学校制定具体测评办法,并组织测评工作。对学生的品德测评,应坚持科学性、客观性、教育性、民主性等原则。

  六、德育的领导与管理

  1.德育工作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明确的机构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应根据本大纲德育目标要求与教育内容,针对本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需要,制定本大纲实施细则以及实施情况的评估制度和办法,定期对本大纲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的德育工作管理体制。党组织要发挥德育的监督保证作用。全体教职工都要做学生的德育工作。学校要建立贯彻实施本大纲的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奖励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育人责任,并落实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面、全程、全员育人的局面。

  2.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从事德育工作。优化队伍结构,建设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工作队伍;制定规划,有计划地培训学校的校长、班主任、德育课教师及其他德育工作者,不断提高德育专(兼)职工作者的素质和德育工作的能力、水平;培养一批在德育工作方面有专长和造诣的管理者、优秀校长(书记)、班主任、德育特级教师和研究人员;切实解决德育专(兼)职工作者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3.德育工作的经费与物质保障

  德育经费要确立科目、列入预算。学校德育经费投入的范围,包括对学生进行德育的教学、管理和日常德育活动两部分。教学、管理经费投入包括德育课教学、德育专职教师的培训提高、社会考察与调研、有关教研室的业务条件建设和图书资料购置、德育科研。日常德育活动经费投入包括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假期和课余时间组织的学生社会实践、大型德育活动以及用于学生和德育队伍表彰奖励等所需经费。学校应把建设适应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德育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基地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并从基本建设费和设备费中给予保证。

  4.德育科研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德育的研究项目列入科研规划,建立德育研究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实施本大纲提供理论指导和业务咨询。要注重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现状和发展趋势的调查,结合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面临的实际,确定研究课题,探索德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与实际工作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德育研究成果的鉴定、奖励、推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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