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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9:57  浏览:9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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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政府令55号)

《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 年12 月15 日市人民政府第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 年3 月1 日

起施行。

市长:陈辞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前款所称档案包括归档电子文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各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设立市国家档案馆。各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区级国家档案馆。市、区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市、区综合档案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和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收购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负责馆、室藏档案的统计;

(四)提供馆藏档案的利用;

(五)参与重大活动的纪实拍摄;

(六)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编研;

(七)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八)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专门档案馆的职责按有关规定履行。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档案进行接收、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齐全,整理归档,按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翌年上半年前完成上一年的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概况报市城建档案馆备案。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馆参加。未经档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第十四条 机关在撤销时,应将所有的档案、文件资料和印章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机关在合并时,应将所有的档案及文件资料和印章向合并后的单位或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奖励同步进行,并依法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因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发生资产或者产权变动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档案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机关、团体及被列入接收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满10年的,应当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凡列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向市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图;

(三)举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材料,组织机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四)建国前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向相应的档案馆移交;

(五)档案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以提前向档案馆移交。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将档案目录(含机读目录)和其它参考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档案。

第十九条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档案。

第四章 档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区档案馆应当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已公开现行文件应当在形成3个月内报送同级档案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对现有的馆藏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采集、加工,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网上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境外组织或者境外人士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的主要负责人同意。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档案馆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抽取、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泄露和公布档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和优惠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应当使用复制件。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馆印章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不按规定对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的;

(二)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的;

(三)不按规定在翌年上半年前完成上一年的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的;

(四)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目录(含机读目录)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办理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备案手续的;

(二)国有企业产权变更,擅自处置档案资料的;

(三)建设单位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人员行政处分的,应当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及主要证据材料分别移送拟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和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第二十九条 受理行政处分建议的单位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将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由双方共同研究,依法做出恰当处理。

受理行政处分意见的单位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无异议的,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档案的价值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赔偿损失标准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并综合其他因素确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档案管理的其他行为,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的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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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关于对送收“红包”行为有关事项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号


为防止和纠正收受“红包”的行为,促进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公正执法,海关总署将于2005年6月1日开始对送收“红包”行为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工作对象以各种名义和方式赠送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二、海关对查实的送“红包”者,初次将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说明所送“红包”的处理情况,宣传海关廉政纪律,告诫其严禁再次发生类似情事,并建议其加强教育和管理;两次以上的,将在海关的业务现场、报关大厅等场所或海关互联网站公布所送“红包”有关情况,内容可包括送“红包”人员的姓名、单位、“红包”金额及处理情况等,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时致函其所在单位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对查实的向海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的企业,海关将把有关情况纳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作为业务监控的参考依据。

四、海关关员被检举有刁难卡压、收受“红包”行为的,一经查实,海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个性发展

杨 峰

21世纪是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世纪,需求的个性化是21世纪的基本特征。为此,我国推出人才强国的战略,而人才强国战略的理念是科学的人才观。科学的人才观认为,人才具有多样化、层次性和相对性;人人都可以成才。这就形成了我国由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精英教育到大众化教育的转变。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是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培训学术型人才,同时要求培养众多类型的各具特长的创新型人才。
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促进了青少年的个性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应该看到:“应试教育”虽然已受到社会的强烈抨击,但它仍有一定的教育市场;大众化教育中的职业技术教育有待于发展和规范;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的个性得不到发展和充分利用,缺乏动手、生存或就业等能力。众所周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个性发展,使各具个性的青少年人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最终实现人人都成才,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的栋梁之才,是我们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当务之急。
一、发展个性是青少年成才的基础
什么叫个性?个性是指一个人在其生活、实践活动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带有一定倾向性的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指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独特的精神面貌和心理特征。个性对于一个人的活动、生活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一个人的命运、前途有直接的作用。个性是大脑结构的特征,我国通称为禀赋,一般表现为个人的兴趣、爱好、特长。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人都有个性。
我们说,发展个性是青少年成才的基础,这是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成果。著名心理学家霍华德纳于1983年提出,后经十几年的补充,提出了多元智能理论。他说:“我觉得更好的教育是注重个体发展的教育,这种教育不是自私,也不是自我中心,而是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最大程度上了解每一个儿童,知道他们的长处和短处,更好地提供教育措施,更好地测量评价他们,让儿童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潜能”。盖洛普公司的一项连续30年的研究报告阐述的中心主题是:每个人都有天赋!只是大部分的天赋不是被摆错了位置,就是没有努力或没有正确的方法发掘自己的内在天赋。
有的人反应不快,但很有耐心;有的人拙于言词,但长于策略性思考;有的人天赋就有迷人的特质;每个人的天赋都是持久而独特的;每个人的最大成长空间在于他最擅长的领域;只要找到自我天赋,并将之在正确的地方发挥到极大值,你我都可以是快乐天才。
事实上,由于先天的条件和后天的影响,每个青少年都有自己的独特性,不同的认识特征、不同的兴趣爱好、不同的欲望要求、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创造潜能,铸造了青少年千差万别的个性。创造性的培养是以青少年个性的健康发展为基础的。个性的充分发展,能极大地激发创新精神和提高创新能力,因而充分发展个性,是促使青少年成才的不可缺的条件。
我们国家教育的一个突出弊端,是过分强调共性,忽视甚至抹杀个性。新中国成立后,在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下,全国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带来了严重后果。其一是,与这种“大一统”要求不相适应的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被扼杀了;其二是,即使是与这种“大一统”要求基本适应的学生,但由于这种“大一统”是取其“中间水平”为着眼点的,于是那些更有特长,有更高发展的“要求”,也不能得到满足,只能停留在“中间水平”上。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缺乏创新人才的原因之一。
二、个性化教育是青少年成才的关键
在当今这个多元化的大变局的时代,学习、成长早由以前的“自古华山一条路”变成了今天的“条条大道通罗马”。既然是条条道路通罗马,那么就要充分尊重个性,进行个性化的学习,走个性化的道路。
然而,我们现在有的学校,还没有走出“应试教育”的重围,没有重视或者完全不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老师讲一样的内容,有的学生虽然已经了解了,但还是叫他们上课听讲;而有的学生程度太差,听得一知半解,但老师讲完了就再也不讲了。我们用刻板的定规将千姿百态的人“整齐划一”,不同资质的人输进去后按着同样的标准、同样的程序、同样的时间予以统一制造。难怪南怀瑾先生说过这样一句话:“现在天下父母以及所有老师都在做一件事”——到底做什么事呢?——“都在残害我们的幼苗”。当然这句话,在一个做老师、做父母的人听起来是不太舒服,也不愉快,但是很多的老师和父母都是做着这样的事,做着把天才变成庸才的事。
做一个成功的老师或父母,首先应当帮助孩子弄清楚孩子到底是一只鹿还是一只鹰,做到因材立志、因材为学、因材施教,让鹿去猛跑,让鹰去高飞。因此,是否能成才关键取决于家庭和学校是否对青少年进行个性化教育和进行符合教育规律的培养。那么我们就应该根据青少年的不同特点,努力发展其个性,寻找青少年的闪光点,确定并培养青少年的特长、兴趣、爱好,使其得到充分的发展,让孩子找到自己真正的人生坐标,实现自己真正的人生价值。
被誉为“发明大王”的爱迪生,8岁才上学,每逢课本上的知识考试,总是全班倒数第一。但爱迪生从小就对周围的事物充满好奇,喜欢幻想,爱做“白日梦”。比如,12岁的爱迪生当时想到一个问题:鸟儿能飞,为什么人就不能飞呢?他想,用柠檬酸加苏打制成的“沸腾散”吃到肚子里可以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说不定用这个方法,人也就象气球那样能飞起来。于是,他便竭力劝说他家的帮工欧斯特喝下“沸腾散”。结果,欧欺特灌了一肚了的碳酸气,疼得趴在地上打起滚来。有一次,小爱迪生在火车上做实验而引起了火灾,险些闯下大祸。……爱迪生的这些行为,曾经引起他母亲南希的忧虑。但南希并不因噎废食而禁止孩子做实验,还一再鼓励孩子大胆地继续进行创造性的实验。正是这些创造性的实验,锻炼了爱迪生的创造性思维,加强了他的实际应用能力,促使了他迅速地走上了科学发明的道路。这就是南希根据儿子爱迪生的个性进行教育,使得爱迪生的个性充分发挥而成才的。
三、办学特色是“个性成才”的保证
青少年个性是否得到充分发展,即“个性成才”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校的办学特色。近年来,人们对发展个性的问题是越来直关心,越来越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从而青少年的个性发展有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我们也看到,从教育主管部门到许多学校和广大教师,从不同层面进行改革,采取了许多措施,并且开始取得成效。其中的一个亮点,就是人们越来越重视每一个学校都要办出自己的特色,认为办学特色是促进具有不同个性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的有效保证。英国的教训和美国的经验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
英国的教训在于,把原来属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院都改为普通大学。而在这之前,把原来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的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也逐渐改为综合中学,名义上综合中学既担负普通教育也担负职业教育,但由于高校教育忽视职业教育的导向,实际上在综合中学里是以为升学服务的学术居主导地位,职业教育则受到冷落。这样带来的恶果是:那些长于动手而拙于学术的学生,大批辍学,即使勉强去读那些学术型的学校,其个性——兴趣、特长也得不到发挥,抑制了这类人才的成长。即使大学毕业了,拿到学士学位后,依然难于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出现“满街都是大学生”的不正常现象。
美国的高等学校,根据不同学生的兴趣、爱好及自己的实际条件,努力发挥优势,创办出自己的特色,在使不同个性的学生都得到发展的同时,学校自身也得到了发展,真正实现了“双赢”。
美国从学校满足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努力办出特色,吸引不同个性学生的角度,评选最受欢迎的大学,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因为这种趋势反映了我们时代的特征。同时,在我国大众化教育中,要吸取英国的教训,处理好普通学校与职业技术学校的关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建立以能力为中心的培养模式,走产学结合之路,依托企业办学。
事实上,到了大众化阶段后,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学校之间争夺生源之战也愈演愈烈。这种状况,也迫使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根据自身的不同条件和社会及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出发,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吸引不同个性的学生,否则就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学校创办特色,是个性成才的保证,也是学校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上高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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