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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34:57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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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24号


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日

嘉兴市区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营造优美、繁华的城市夜景,充分发挥城市夜景灯光美化市容市貌,方便丰富市民夜间生活,促进市区三产发展的整体效应,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亮化工作,根据《嘉兴市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嘉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要求,且与市城管执法局签订协议的城市夜景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
  第三条 城市夜景照明的电费补助管理,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市财政、电力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享受电费补助的条件:
  (一)已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统一启闭,并实行专用电表计量收费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包括商业广告);
  (二)夜景照明设施单位能对夜景照明设施及时进行维护,并适时给予更新、改造,保持其功能完好;
  (三)夜景照明设施单位未发生因维护不及时,或不按规定要求亮灯而受到城管执法部门批评、警告或查处。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局对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进行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夜景照明工程,应与其产权单位(个人)签订协议书。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夜景照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电费补助:
  (一)工业、商业、流通、文化娱乐、宾馆饭店(不含金融、电信、邮政、烟草系统所属企业和市级国资公司所属企业)等经营性企业,给予用电电费30%的补助,亏损企业给予用电电费80%的补助。
  (二)经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局认定的无经费来源但需要进行夜景照明的特殊建筑物(如民用住宅),给予用电电费100%的补助 。
  第六条 对已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统一启闭并实行专用电表计量收费的建筑物夜景照明(不包括商业广告),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电力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路灯电价收费,民用住宅按居民用电电价收费。
  第七条 为了鼓励业主单位在夜景照明灯光工程建设中多出精品,进一步推动和提高我市夜景照明工程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嘉兴市区优秀亮化工程项目评选办法》,对评比中入选的优秀夜景照明项目由市政府实行一次性奖励,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优秀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获得鼓励奖的项目,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不按要求亮灯的单位,相应核减电费补助,发现一次核减30%,以此类推,直至全部扣除。对发现与非夜景照明设施混用的情况,取消电费补助和电价优惠,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电费补助和奖励经费,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嘉兴电力局、市财政局配合,每年提出专项预算,明确补助奖励的数额和筹措资金的渠道,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夜景照明电费按年度补助,凡符合补助条件的业主单位,必须填写《嘉兴市城市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专用电表的电费发票复印件,于次年1月15年日前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核,市规划建设局审定。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规划建设局应及时做好夜景照明电费补助的审核和拨付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将核定补助经费拨付到相关的业主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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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11年10月28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城建、房产、公用事业、民政、工商、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 二 章 执 法 职责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城市客运(含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民政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无照商贩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加工行业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乱停乱放侵占人行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
第八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市城管执法部门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而改变或者放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 三 章 执 法 规范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法定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 四 章 执 法 协作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设立的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本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和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下列行政管理信息: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三)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管理信息的通报应当在信息获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结束后的3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市城管执法部门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二十条 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专项行动,市城管执法部门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配合。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市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管辖权部门的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处理。
第 五 章 执 法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城管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市城管执法部门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城管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
第二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保障和监督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属于市城管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 六 章 法 律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发现后不制止,造成后果的;
(四)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仍行使已由市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阻碍市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以及改变或者放弃依法应当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本条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2〕7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28日



  南宁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工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审计、体育、地震、安监、旅游、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重大项目推进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重大项目主要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重大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项目。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 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其中:重大基础设施、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农林水利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10000万元以上;社会公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民生等领域项目单项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属投资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条 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投产和前期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

  (四)前期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完成立项(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手续正在开展,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资本金或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和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五)项目业主情况;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前期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四条 申报前期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投资协议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四)项目业主情况;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每年年中研究提出年度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储备一批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南宁投资项目信息库进行储备,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在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方案或滚动调整计划时优先纳入。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切实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前期审批、土地征收、建筑物拆迁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市工信、城乡建设、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教育、卫生、水利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前期指导、建设推进及跟踪督促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尽量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优先快速完成重大项目的立项(备案、核准)、规划选址、用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林地征用、水土保持、抗震评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审批和许可工作。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审批机制,创新及改进审批方式,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前期工作周期。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重大项目用地、占用林地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占用林地,并依法做好用地、占用林地报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重大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每年从市本级预算内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优先用于补助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和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融资推介、治安稳定、土地征收、消防监督等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项目业主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项目部门联席协调会议制度。市重点办、政务服务中心及发展改革委负责定期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及通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或项目业主须按要求在每月2日前在南宁市投资项目信息库系统中填报或更新上月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对重大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于每月中旬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上月重大项目运行情况,并向全市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季度对全市重大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要求整改。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约谈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约谈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实施约谈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应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考核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重点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有关规定,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南宁市组织推进的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申报列为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项目,优先从市级层面重大项目中推荐,其它项目则要符合市级层面重大项目的标准才能申报。具体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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