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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4:36:41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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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洪府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监察工程廉政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南昌警备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06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60份


南昌市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加大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制定如下的廉政预警办法:
一、廉政预警目的
廉政预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加强监督的一项措施,目的是通过对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廉政预警,提示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中应引起注意的事项,强调廉政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的廉政意识,督促其加强对项目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腐败问题在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使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建设的同时,成为廉政工程。
二、廉政预警的工作内容
实施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为廉政预警的主要对象。廉政预警具体由市纪委监察局承办,主要内容是:
一是廉政预警项目的确定。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领导的要求,结合市发改委本年度的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名单,确定实施廉政预警的项目。
二是廉政预警谈话。廉政预警谈话是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接受市纪委监察局指定干部的预警谈话。干部指定按照职级相当的原则配备。必要时,可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上级部门的纪委书记或主要负责人参加。谈话由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安排人员做好记录。
三是签订廉政责任状。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与市纪委监察局签订廉政责任状。
四是廉政责任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承诺,在工程建设期间,采取公布承诺、暗访、抽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多样的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廉政预警的基本程序
(一)廉政预警谈话项目确定
1、项目梳理。市属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立项后,由市发改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情况书面告知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执法监察室收到材料后,由承办人向有关方面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提出廉政预警的实施报告,按程序呈领导审定。
2、发出廉政预警谈话通知单。承办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按照市纪委负责实施廉政预警谈话人的要求,向廉政预警对象发出廉政预警谈话通知单,明确谈话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二)廉政预警谈话前的准备
1、搜集项目材料。承办人根据廉政预警谈话人的要求,搜集详细的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立项、勘探设计情况、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工程拟招标项目、招标工作安排等),为廉政预警谈话做好准备。
2、审阅有关资料。承办人将搜集到的资料报廉政预警谈话实施人,廉政预警谈话人根据资料,准备谈话内容,重点把握工程建设中应该注意的要点。
(三)开展廉政预警谈话
1、廉政预警谈话的主持。廉政预警谈话人主持廉政预警谈话,讲清廉政预警谈话的目的意义。
2、情况汇报。廉政预警对象汇报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3、提出廉政预警要求。廉政预警谈话人提出廉政要求,强调纪律规定,提示应引起注意的事项,以及必须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4、廉政预警对象表态。根据廉政预警谈话人提出的要求,廉政预警对象表态,作出承诺。
(四)签订廉政责任状
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与市纪委监察局签订廉政责任状。
(五)材料归档
谈话结束,由谈话记录人员将廉政预警谈话相关材料归入重点重大工程监督档案。
(六)公开承诺
在重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办公场所及施工地点公布其廉政责任状和廉政承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廉政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廉政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市纪委监察局办理。
1、提出检查方案。市纪委监察局根据重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情况,适时提出检查廉政承诺兑现的检查方案,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2、实施廉政承诺兑现检查。根据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审定的检查方案,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检查,形成检查报告。
3、提出处理意见及加强项目廉政建设的意见。根据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提出加强项目廉政建设的建议。
4、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廉政预警对象根据廉政承诺兑现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市纪委监察局的建议,拿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书面意见,报市纪委监察局。
四、廉政预警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定,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1、所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工程材料采购必须按规定办理;
2、招标投标均应按照规定进入南昌市统一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3、对招标投标工作要提前运作,避免出现因时间紧,而影响项目按有关法规进行招投标;
4、健全管理制度,工程量变更必须从严把关。
(二)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做到廉洁自律
1、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规定;
2、在工程建设中,严禁与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不正当的来往;
3、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或介绍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三)项目实施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1、建立健全项目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对项目办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廉政规定;
2、因教育管理不善而出现严重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预警谈话通知单;
2、重点重大工程建设廉政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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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总局制定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五条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六条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
第七条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第八条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
(一)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二)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凡有外派人员的,应在每一公历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所扣(征)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征)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的,准予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美元、日元和港币的,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第十七条 在年度终了后自行申报纳税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和港币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所得为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同日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并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草案)》和《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草案)》,决议如下:
一、会议认为,国务院制定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是实现从1981年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这个宏伟目标的一个重大步骤,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行动纲领,是一个比较完备的计划。赵紫阳总理的报告和“六五”计划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是积极的、可靠的,经过努力是可以实现的;提出的主要措施是符合实际的,是有力的、可行的。实现了“六五”计划,就可以取得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决定性胜利,就可以为第七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发展以至1990年以后10年的经济振兴创造更好的条件。会议批准赵紫阳总理《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和根据这个五年计划制定的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计划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解决。
二、会议认为,第六个五年计划前两年的执行情况是良好的。国民经济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农业生产全面高涨,农村经济日益兴旺;轻工业生产迅速增长,重工业的服务方向和产品结构有了改进;财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市场商品供应日益充裕,物价基本稳定;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会议对国务院这两年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相信,在“六五”计划的后三年,只要进一步抓好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工作,继续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研究和解决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就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三、会议号召全国各民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祖国的劳动者、爱国者,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战略部署,发扬艰苦创业的革命精神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为全面地实现第六个五年计划和1983年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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