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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8:47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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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
  第四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村(居)民爱护乡村公路,做好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和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或者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一)国家拨付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当年地方财政收入1%预算安排;
  (三)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
  (四)依法自筹或者由群众自愿投工投劳;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乡村公路建设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
  通乡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通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
  跨村公路建设用地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等设施或者清除地上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拆迁或者清除。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公路相关技术标准。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的路段,应当设置排水设施或者农灌通水渠道。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乡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建设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指路牌,逐步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乡村公路应当赔偿或者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负责新建或者改建。
  第二十条 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3米以内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1米以内为乡村公路用地。

                    第三章   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乡村公路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取土、弃土、挖砂、采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范围。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因山洪、泥石流、崩山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受到严重损坏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沿线绿化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乡村公路的养护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和个人(农户)分段承包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挖砂、取土、采矿、烧窑、制坯、种植作物;
  (四)堵塞公路边沟、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烧秸杆;
  (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涂改、损毁和侵占乡村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影响乡村公路通行和损坏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三十二条 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乡村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林木;需更新砍伐的,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补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每年11月15日为自治县全民养护乡村公路义务日。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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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25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正确执行,保障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下列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本市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听取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的专题情况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并且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机关重要的正式文件及其他重要资料,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应当派人到会进行说明。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且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必要时,可以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大案件,提出主任会议建议。
主任会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主任会议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且将办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
口头答复。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并且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一般的申诉和意见,分别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重大的申诉和意见,可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调查;也可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除有特定限期的以外,办理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且将结果报告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凡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范围的申诉和意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监督职权中,发现并查明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撤销其职务;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给予行政处分;
(四)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各项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的提请,经审议后,可以依法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31日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8〕210号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及其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制定的《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项目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苏州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轨道交通跟踪审计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实施定点和分阶段的定期相结合的跟踪审计。
第三条 对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审计包括对该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 为跟踪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

第二章 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工作的审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土地批复、环保与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纸审核文件等是否齐全、有效;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前期征地拆迁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规范,成本是否真实。
第六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审定的概算内容实施,概算总投资的控制措施是否到位;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七条 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的审计。审查苏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八条 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的审计。审查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责任是否明确,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九条 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的审计。审查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滞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资金筹集与投资进度是否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调度不当而增加建设成本等问题;是否按进度、按合同规定付款;对以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定期根据变更情况调整工程量清单,做好造价的实时控制,避免超清单支付的情况发生;对管线迁移项目是否以合同的形式与管线单位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示以审计结果为准;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审计。审查建设单位工程成本核算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正确归集建设成本,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合理的费用挤入工程成本;核查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工程价款结算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的审计。审查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手续是否合规、有效;建设物资与同期开发经营物资是否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二条 对项目设计、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审计。审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设计费、代理费、施工费和监理费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问题。
第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审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项目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归集整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及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前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并根据定期跟踪审计情况向建设单位下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半年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一次,审计进点次数和时间也可根据项目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审计时应首先检查上次定期跟踪审计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除正式进点审计外,审计机关应参与了解项目招投标、设备采购、重大变更审查、隐蔽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的运作过程,并在审计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和建议,做好审计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审计组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适时设立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中的情况,收集相关资料,配合审计组的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提供必要的审计条件,并向审计组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历次调整概算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及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合同;重大设计变更、签证资料和工程量最终计量清单、竣工图等。每月应及时向审计组报送财务报表和验工月报等相关资料。提供审计的资料要真实、合法、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涉及重大评估、决策和方案论证、招标投标等会议,建设项目主要经济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签订,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的重要例会及其他对建设投资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建设单位应随时通知审计组参与。审计组应将参与上述工作的主要情况登记入《跟踪审计台帐》。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条款中,要注明“工程价款的结算最终以审计机关的审定数为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严格执行《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时,必须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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