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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23:45  浏览:9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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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绩效考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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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项目组织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改革,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确定2004年中央财政教科文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试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教[2004]156号),决定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简称攻关计划)“十五”期间首批立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为了做好本次绩效考评工作,经我部与财政部协商确定,财政部委托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和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公司(以下一并简称考评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绩效考评具体实施工作。

现将有关考评材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次绩效考评的相关要求,立即部署,抓紧落实,尽快完成项目的绩效报告,并经我部项目主管司局审核后,于2005年4月15日前报送我司汇总。

联 系 人:包献华 明正杰
联系电话:010-58881659



科学技术部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绩效考评有关要求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330335247346615.doc
附件2.考评项目清单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330335247500809.doc
附件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绩效报告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3303352476562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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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市下列单位: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二)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情形之一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

(三)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的案件;

(五)对本单位未来行政执法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七)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需要出庭应诉的,受委托单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诉讼应诉案件,行政负责人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方法、格式及其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标,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白酒中甜蜜素检验方法的复函

卫生部监督司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白酒中甜蜜素检验方法的复函

卫监督食便函[2004]36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白酒中含有微量甜蜜素成份及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5009.97-2003)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白酒。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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