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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28:29  浏览:9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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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通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5]4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通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于5月1O日至31日,对8区11县(市)政府和42个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成立了以本级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制定了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好了充分准备。

  (二)广泛开展《行政许可法》宣传贯彻活动。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采取电视讲话、新闻报道、出动宣传车、设置咨询台、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营造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除认真组织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市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和全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政府规章知识竞赛外,还自行组织开展了《行政许可法》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等,并将《行政许可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

  (四)集中力量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行政许可事项、主体、规范性文件和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了清理结果。

  (五)加强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建设。多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制定了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行政许可法》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六)不断创新行政许可办理机制。目前,多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建立了“一站式”服务大厅和“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在便民、增效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七)加强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机制和后续监管。多数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能够根据《行政许可法》确立的监督原则,建立实施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有效防止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公正、不合法问题的发生。

  二、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应该看到,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上还有一定差距。有些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简单化、形式化;有些区、县(市)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不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依然沿用过去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有些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在实施《行政许可法》中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导致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时有发生。

  (二)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彻底。一是有些区、县(市)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与市政府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以及已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移交工作尚未完成,导致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形成管理上的“真空”。

  (三)配套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一是多数制度是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的,效力层次不高,不利于外部监督;二是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加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制定的制度缺乏统一性;三是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虽制定了一整套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执行。

  (四)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行为。一是实体违法。有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合法,如有的企业在实施行政许可权,有的实施机关以内部处室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个别部门安排未取得行政许可工作资格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下级部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权等;有的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材料;有的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二是程序违法。有的受理后不出具受理决定书;有的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不规范;有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没有送达回证;有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行政许可决定书,以颁发许可证件代替行政许可决定书;有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规范,缺少当事人基本信息等。

  (五)后续监管仍是薄弱环节。《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目前,多数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较少开展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有些部门虽进行了监督检查,但未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档案。

(六)某些行政许可事项存在收费依据不合法、经费难保障的问题。检查发现,目前由于上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未作明确界定,致使一些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仍然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存在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问题;有关部门仍在收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不少部门特别是区、县(市)政府反映,有些行政许可在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实需要较多费用,如须复制大量资料、印制许可证件、送达、公告、组织专家论证、听证、检测、检验等,本级财政难以保障。

  三、几点意见

  (一)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使其全面掌握《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并结合业务特点,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提高执法水平。

  (二)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在理顺各部门执法职能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确定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对区、县(市)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强化事后监管、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作用、加强行政指导、订立行政合同等方式,建立健全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有效监督机制。做好已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移交工作,并进行公示。

  (三)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对《行政许可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的一些制度,如撤销行政许可的补偿制度、听证制度等,市政府将统一作出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也要结合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实际,完善行政许可配套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落实。

  (四)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要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后续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归档。要严格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办理文书,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办理系统软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追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责任。市政府将依法调整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市级有关部门下放行政许可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依法办理手续。市财政、物价部门要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的统一界定,对行政许可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省政府统一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同时尽快研究出台实施行政许可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和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市政府将结合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对有关部门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仍不改正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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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宽城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1998年2月24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县城镇管理,美化城镇容貌,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自治县物质文明和神精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运用于本县县城及建制镇。
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含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单位和公民都有维护城镇基础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坏城镇基础设施的权利,对制止和检举破坏城镇基础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管理。
公安、工商、交通、土地、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助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居住的单位和经营业户、居民户,均以左右邻为界前伸至路中心线,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其内容是:
(一)包卫生
无杂物、无垃圾、无污水、无积雪;保持城镇公共设施完好;遵守规定的卫生保洁时间。
(二)包秩序
无乱摆、乱放、乱贴、乱挂、乱搭、乱建现象;无店外经营;自行车、摩托车摆放整齐,无乱停、乱放现象。
(三)包绿化、美化
按要求搞好门前绿化和美化,保护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种植花卉或摆放盆花、盆景;临街建筑物、店铺门脸外观保持洁净、美观;各门店的牌匾要按所要求的规格、式样进行制作与安装,一律采用国家统一规范文字书写,字迹工整美观,无错别字;按要求安装灯饰。
第六条 通过县城及各镇的城镇部分的干线过境公路,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七条 凡在城镇内临街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补胎充气、木材加工、电气焊、建材经营、废品收购、喷漆等经营活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 凡在街道两旁边沟盖板以外设置的必要商业摊点,须经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在街道两旁边沟盖板以外设置的商业摊点,必须保持环境卫生,实行垃圾袋装处理。
在城镇内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条 实行建筑垃圾申报制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建筑垃圾数量,经城镇管理监察队核准后,按规定标准交付押金,工程竣工自行清理场地后,报城镇管理监察队验收合格后,退回押金。
第十一条 城镇卫生队对城镇内的公共厕所,应经常打扫、消毒,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城镇街道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边沟盖板以内摆设工商摊点;
(二)在交叉路口停车、逗留;
(三)停放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临时装卸货物的车辆外的各种车辆。
(四)机动车辆停车对话,出租车长时间停车等客;
(五)机动车辆超速行驶;
(六)乱泼污水、污染街道;
(七)向边沟内倾倒垃圾;
(八)焚烧垃圾;
(九)噪音污染;
(十)屠宰畜禽;
(十一)打场晒粮,晒晾物品;
(十二)劈柴、抻钢筋、拌和泥灰;
(十三)搞封建迷信活动,焚烧冥币、纸扎物件。
第十三条 凡由环卫部门负责保洁或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卫生服务费。
第十四条 推行建设花园式单位。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庭院绿化和街道绿化规划,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划落实。
第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征收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所征收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城镇建设。收费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处以10元至2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逾期不清运的,每吨处以2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违反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每发现一次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盗窃和破坏城镇公用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所损失金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妨碍城镇管理监察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9月4日

国家商检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8套修正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办公室


国家商检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8套修正案的通知》的通知

    (检务包〔1997〕65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8套修正案的通知》(交安监发[1997]5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从1997年11月1日起在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中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8套修正案执行。需订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8套修正案(中文版)的单位,请按通知要求直接向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订购。

 

交通部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8套修正案的通知

    (交安监发〔1997〕527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各海(水)监局,港务(航)监督,中远集团及各远洋公司,中海(集团)公司,各港务局,各外轮代理公司:

  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英文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8套修正案已于1997年1月1日起生效,我部已完成了该规则的翻译和出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8套修正案(中文版)定于1997年11月1日起

在国际航线船舶运输危险货物中执行。

  二、由于该套修正案修改的内容较多,因此要求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实施。

  三、如需购买《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其补充本和第28套修正案(中文版)的单位,请与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联系。电话:(0411)4684394,传真:(0411)468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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