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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53:36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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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条例(试行)

共青团中央


中国少年先锋队工作条例(试行)
(1979年10月19日)

 

队的性质任务

  一、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的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党建立少先队是为了以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年儿童一代,使他们从小就在自己的组织里受到集体生活的教育和锻炼。党以“先锋”命名队的组织,是为了教育少年儿童学习革命先锋的伟大榜样,继承他们的事业。而不是要求少先队员起先锋作用。

  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领导少先队的工作。

  二、少先队遵循党的教导,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团结教育少年儿童,继承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传统,立志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勤奋学习,锻炼身体,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好品德和诚实、勇敢、活泼、团结的好作风,使少年儿童成长为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的共产主义接班人。

  三、培养教育少年儿童一代是全社会的任务。少先队工作是少年儿童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少先队要和学校、家庭,以及社会其它方面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少年儿童的培养教育工作。

  少先队要配合学校教育,从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开展各种活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并积极争取学校行政给以指导和帮助,按照少先队的特点,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作用。队的活动原则

  四、少先队要根据全面培养教育少年儿童的要求,通过读书、科技、劳动、文化娱乐、体育游戏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活动,培养他们良好的思想、行为、习惯、性格和作风,促进他们智力和体力的发展,不可偏废。

  五、少先队的活动要向全国人民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斗争结合起来,引导少年儿童接触社会,接触大自然,接触现代科学,使他们在实际生活中接受教育和锻炼。

  六、少先队的活动要有教育性。少年儿童正处在学习和成长的过程中,少先队的各种活动,都要考虑到对少年儿童的教育和影响。要通过各种活动,使他们增长一些知识,懂得一些道理,学会一些本领,养成一些好的习惯,在身心各方面有所得益。

  七、少先队的活动要有趣味性。少年儿童的兴趣爱好是多方面的。少先队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满足少年儿童身心发育的要求,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和才能。要用社会生活和自然科学中的新鲜事物、古今中外的知识、各方面优秀人物的事迹去启发和诱导他们,用童话、故事、电影、戏剧等丰富多彩的文学艺术去感染他们。既要读书读报,又要娱乐游戏;既要给他们讲通俗易懂的道理,又要引导他们去实践;既要有室内活动,又要有户外活动;既要有集中的活动,又要有小型分散的活动。使他们在生动活泼的活动中受到教育。

  八、少先队的活动要培养少年儿童的民主精神,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引导他们自己动脑筋、想办法、订计划、做事情、培养他们的民主作风,在队的组织里学习自己管理自己,逐渐形成一个团结友爱的集体,在队旗下齐步前进。

  辅导员要积极指导少先队的活动和工作,不要包办代替,也不要放任自流。

 

队的活动内容和方法

  九、少先队要教育少年儿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将来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好准备。要通过经常的生动活泼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的,了解学习各门功课的意义;要善于培养和启发他们对科学文化的兴趣爱好;要巩固和丰富他们的课堂知识,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领域;要培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要培养勤奋学习、不怕困难的顽强精神和善于思考、爱惜时间、经常阅读课外读物、喜爱研究学问等良好学习习惯;要交流科学的学习方法和经验。

  不要重复课堂教学,不要搞变相的测验和考试,不要搞学习成绩的评比竞赛运动。

  十、少先队要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组织少年儿童和老工人、老贫雇农、老红军、英雄模范人物见面,阅读革命回忆录,唱革命历史歌曲,参观革命遗迹,纪念革命节日,慰问烈军属,祭扫烈士墓等。使他们了解中华民族发展的悠久历史,了解革命先辈为了祖国的独立、人民的解放,前赴后继、艰苦斗争的英雄事迹,增强民族自豪感,珍惜革命成果,热爱共产党,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从小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立志做一个献身人民的人。

  十一、少先队要引导少年儿童关心国内外大事。教育少年儿童拥护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帮助他们了解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成就。关心世界人民的革命斗争。在教育中,不要空洞的讲大道理或搬用少年儿童难于理解的政治术语。

  十二、少先队要对少年儿童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培养他们勤奋学习、助人为乐、遵守纪律、艰苦朴素、爱护公物、英勇对敌等好品德好风尚。要进行法制教育。要经常开展“向雷锋同志学习”的活动。要表扬少年儿童的好行为好作风,鼓励他们一点一滴的进步;要选择带有普遍教育意义的事例,组织他们讨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要进行具体的道德行为的训练,使他们逐步形成良好的习惯和风气。

  要坚持正面启发、积极诱导、耐心说服的原则,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经过长期的熏陶感染,逐步培养和锻炼少年儿童,不能急于求成。对他们的缺点和错误要具体分析,不要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

  十三、少先队要组织少年儿童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如植树、美化校园、种油料作物、拣粮、小秋收、手工、饲养等,教育他们尊敬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养成劳动习惯,从小学习用自己的双手为社会造福,为人民服务。

  这些活动一定要从教育出发,不要单纯当劳动力使用;要符合学校工作规律,不要影响少年儿童的学习和健康;要因时因地制宜,不要强求一律;要讲求实效,不要搞形式主义和追求数字。

  十四、少先队要积极开展体育游戏和文化娱乐活动,增强少年儿童的体质,培养他们活泼开朗的性格和多方面的才能。可以组织各种体育和文艺的兴趣小组,举行体育比赛和文艺会演,推广有益的游戏。

  活动要小型多样,注意照顾少年儿童的不同兴趣和要求。

  十五、少先队要培养少年儿童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要宣传卫生常识,提倡天天洗脸和漱口,勤剪指甲勤洗手,早睡早起做早操。教育他们关心公共卫生,保持书籍和用具的整洁,端正看书和写字的姿势,注意保护视力。

  十六、少先队要协助学校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组织好少年儿童的校外生活和节日、假期活动。

  要创造条件,建立小队之家或中队俱乐部等校外活动场所。组织简单易行、丰富有趣的假期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假期俱乐部、儿童乐园和夏令营。在假期里,还要帮助少年儿童安排好作息时间,做好假期作业。

  校外活动和节日、假期活动要特别注意安全和卫生。

  十七、少先队要组织好大、中、小队活动。大队活动一般每学期两次,中队活动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小队活动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开展。中学少先队的活动,应该适应中学队员的年龄特点,加强思想性、知识性,培养队员独立活动的能力。

  要建立经常活动的阵地和制度,如建立队室、墙报、图书室(角)、英雄角、光荣簿、大中小队日记、实验园地、各种兴趣小组、联络网和操练制度等,使队的工作经常化。

  要选择最有教育意义的、最受少年儿童欢迎的活动,年年开展,形成传统。

 

队的组织

  十八、少先队应当把全体少年儿童吸收到组织里来接受教育。

  (一)发展队员必须按照队章办事。不要提高或者附加入队的条件。批准队员时,辅导员和教师可以提出意见,但是不能包办代替,不能更改队委会的决定。

  (二)要重视和做好少年儿童入队前的教育,组织他们学习队章,帮助他们了解队的组织,明确入队目的。

  (三)对缺点较多和犯过错误的少年儿童,要热情地、耐心地帮助他们,及时吸收他们入队,不要长期“考验”。

  对有生理缺陷或智力发展较慢的少年儿童,也应发展入队,不要歧视他们。

  (四)在校外少年儿童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根据条件建立少先队组织。按照校外少年儿童的特点和要求,组织他们学习文化,开展各种活动,活跃生活。

  十九、少先队要对队员进行队的组织教育。要使队员知道少先队是谁创立和领导的,为什么要以“先锋”命名,知道少先队的光荣历史,知道红领巾、队旗、队礼、呼号的意义,知道少先队组织对队员的要求是什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作风,以增强队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二十、少先队应该经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机构。大、中队委员会和小队长要由队员提出候选人,经过充分讨论,选举产生,每年选举一次。辅导员对于选举工作要加以指导和帮助,但是不能指定人选,不能更改少先队的决定。

  大中队委员会要定期开会,讨论工作,制定计划,组织活动。大中队委员和小队长要做好自己担任的工作,执行集体的决定,关心整个队委会的事情;注意征求队员的意见,让大家讨论队的工作和活动。

  二十一、少先队的奖励和处分是为了教育队员。对于有优秀行为的少先队员和优秀集体,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少年儿童的一些好的思想行为,要细心爱护培植,不要对他们要求过高过全。

  队员犯了错误,经过多次帮助仍不改正的,可以适当地给以处分。处分要按照队章的规定办事,不能随便撤销职务、摘红领巾。

  二十二、少先队要做好超龄队员的离队工作。要勉励他们珍惜少先队的荣誉。离队后,红领巾和队员登记表由本人保存,留作纪念。要对超龄队员进行共青团的教育,鼓励他们争取做个光荣的共青团员。

 

辅导员

  二十三、辅导员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他们受共青团的委托,直接担负辅导少先队工作的光荣任务。

  少先队的大队设大队辅导员,中队设中队辅导员,农村可以以公社或学区为单位设总辅导员。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一般由教师兼任,中学少先队的中队辅导员,也可以由高年级学生团员担任。较大的学校可以设专职的大队辅导员。

  辅导员由党团员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上的先进人物担任。总辅导员和大队辅导员由市或县团委聘请,中队辅导员由区或公社团委聘请,并发给聘书和红领巾。

  二十四、辅导员要发扬献身精神、创造精神和民主精神,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应该努力做到:

  (一)热爱儿童。细心地关怀他们,耐心地教育他们,热心地帮助他们,做他们的知心朋友。

  (二)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少年儿童,做他们的表率。

  (三)努力学习。学习政治,学习教育理论,学习队的业务,熟悉教学工作,研究培养人的学问,丰富各种知识,学会必要的活动技能。

  (四)深入实际。多做调查研究,虚心听取意见,注意抓好典型,善于总结经验。

  二十五、大、中队辅导员的主要工作是:

  (一)指导大、中队委员会和小队长订好工作计划,组织好队的活动,做好发展队员、编队选举、奖励处分等组织工作。

  (二)经常了解少年儿童的思想、学习、健康、生活情况,向党团组织和学校反映。

  (三)培养少先队的积极分子。要培养他们热心为大家服务的精神,教给他们工作方法,总结和传播他们的好经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要对旗手、鼓号手和墙报委员等给以基本技能训练。要照顾他们的兴趣和特长,关心他们的学习和健康,不要使他们负担过重。

  (四)主动向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的性质、任务和作用,取得广泛的支持和帮助。

  (五)大队辅导员还要领导中队辅导员的工作。要经常了解中队辅导员的工作情况,帮助他们开展活动。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学习,讨论工作,交流经验。要经常向团组织汇报工作,取得团组织的领导。

 

团对少先队的领导

  二十六、带领好少先队是党交给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各级团委必须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要把队的工作列入计划,定期研究,加强检查督促。要经常深入基层,总结经验,指导和推动基层工作。

  凡是有少先队组织的地方,团的基层组织应当设立少年委员,或者吸收大队辅导员参加团的委员会,并且要定期讨论少先队的工作。

  团的组织要教育团员经常关心少先队的工作,发动团员为少先队做好事。

  二十七、团的组织要做好培养辅导员的工作,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各级团委要定期举办辅导员训练班。还要建立辅导员的学习和会议制度,搞好经常的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

  团的组织要定期表扬和奖励辅导员,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

  团的组织要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联系,及时反映辅导员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例如,吸收辅导员参加一些必要的会议,为辅导员安排一定的学习和会议时间等。在评奖、晋级时将辅导员对少先队工作的贡献作为条件之一,评选表扬优秀教育工作者时,要有一定数量的辅导员名额。

  为了积累经验,提高队的工作质量,要保持辅导员的稳定性。

  二十八、各级团的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配合各有关方面,向社会和家庭宣传正确教育少年儿童的观点和方法,为少年儿童教育创设一些有利条件,形成关心和热爱少年儿童的良好风气。团的组织要向一切危害少年儿童的现象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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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出访外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外[20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同时对外
交往活动也不断增加,这对于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搞好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在对外交往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我国不同部门团组在短时间内,频繁
访问同一国家的药品监管当局;各部门和地方团组为考察内容相仿的问题重复访问;一些国
家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此反映中国来访团组太多,难以接待等。为深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
改革,加强对药品监督外事工作的管理,树立和维护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良好形象,也
为使此类出访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顺利进行,本着“统一对外、统筹安排”的原则,现对各地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访国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确因工作需要,访问国(境)外药品监督管理当局(包括港、澳)的单位,应事先向我
局国际合作司提交书面申请,征得我局同意后再与国(境)外药品监督当局联系。

  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对外进行联络和交往。

  三、出访团组应有实质性内容,出访前应做精心准备,归国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并报告我
局。

  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国际合作司负责上述
出访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有关具体工作事宜请与该司联系。

  联系人:秦晓岭、王晓晔,电话:68315647。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分析法院调解的原则

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 刘成江


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法院调解原则对保证调解活动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它是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都应遵守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有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第一,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搞类推。应当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形式应当是明示行为而不能是默示行为。十分清楚,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所以,没有当事人的自然,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侵犯,就脱离了调解的本意。人民法院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才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调解,人民法院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进行调解,应当进入诉讼程序及时作出判决。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即使如此,也不应当久调解不决。有人认为,调解必须自愿,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依职权主动提出对案件进行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也可以主动提出进行调解。但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进行调解,仍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调解也不能进行。这就是说,调解程序的发生和进行,应当于当事人自然。对此观点尚可争论。
第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人民法院只能根据政策、法律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否则即使达成协议,事后也有可能被当事人推翻。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等于和稀泥。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是法院调解的基础。因为法院调解不是第二章的当事人的处分权运用,除此之外,还有法院的审判权的行使。审判权要求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必须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然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然,在权利义务的划分上也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质言之,调解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划分与判决中的权利义务的划分是会有些微小差别的。这种差别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是非不分或基本事实不明。相反,只有基本的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自觉履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或不自觉履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调解过程中,没有查明争议事实和分清是非责任。
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一是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基本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在调解中允许当事人双方互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背政策、法律的规定,可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这是合法原则的基本要求。这里有必要明确自愿与合法的关系。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是合法的。如在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原告为了尽快摆脱痛苦的婚姻关系,在夫妻共有财产上一再让步,而被告以此要挟原告,迫使原告几乎放弃自己的就得全部财产,这种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是违背婚姻法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平等所有原则的。人民法院对这种调解协议应当适度干预,从政策、法律上教育当事人放弃不合理的要求,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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