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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抓好“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2:32  浏览:8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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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抓好“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抓好“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建建函[2000]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促进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行的建筑市场秩序,建设部组建的“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简称“中国工程信息网”)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已于8月3日开通,开始试运行。该网站的国际域名为www.cecain.com,国内域名为www.cein.gov.cn。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四川、甘肃、云南、湖北、吉林和沈阳、武汉、厦门、郑州、青岛、威海等省市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已实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的联网或已按要求实现了有关数据的上传。其他一些省市也在抓紧进行联网工作。但是,还有部分省市对于工程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按照要求上传招标公告等信息,或是上传的信息不及时,影响了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为了使“中国工程信息网”尽快地全面建成并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联网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层层建立责任制,狠抓工作的落实。

  “中国工程信息网”是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认真抓好联网工作,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做好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所辖各市(地、州、盟)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尽快实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的联网,并请于9月10日前将联网的计划安排和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人员情况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联网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传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工程信息的公开,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的重要前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制订严格的信息上传制度,保证上传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特别是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应该在当地予以发布的同日上传。

  各地负责上传的信息详见附件一,联网的方式和步骤见附件二。

  三、各地建立地方网站应当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要搞盲目建设或重复建设。

  各地创建地方工程信息网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而定,凡不具备条件的,不要盲目建立。确需建立地方工程信息网站的,可以同中国电信通信公司邮电数据网络集成开发中心签订有关协议,由(中国电信)数据局办理相关手续,向地方电信局申请DDN专线,并将签订的协议送建设部信息中心备案。中国电信通信公司邮电数据网络集成开发中心的联系电话:010-62017020,13501360684;联系人:阮颖。

  “中国工程信息网”正处于试运行阶段,各地在联网和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要求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信息中心信息部联系,联系电话:010-68394198、68394941;E-mail:xxb@mail.cin.gov.cn。

  附件:一、首批上网省市名单

  二、各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联网的方式和步骤;

  三、首批上网省市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附件一:

各地负责上传的信息目录

  一、公开招标工程信息

  1、公开招标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工程登记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发放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详细信息介绍。

  2、中标结果信息。内容包括:工程登记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中标单位、中标单位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姓名、中标日期、中标价(万元)、中标工期(天)。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标题、颁布部门、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文号和正文。企业信息。按照谁审批、谁录入、谁上传的原则,将按照审批权限由地方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息上传。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成立时间、主管部门、主营资质、兼营资质、注册资金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法定代表人。

  三、专业人才信息。按照谁审批(或注册)、谁录入、谁上传的原则,将按照审批(或注册)权限由地方负责审批(或注册)的有关注册师和项目经理的信息上传。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资格等级、资格证书号、证书有效期、学历、毕业学校、从事专业、代表工程、个人简历。

  四、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附件二:

各地与“中国工程信息网”联网的方式和步骤

  各地在与“中国工程信息网”联网和首批信息数据上传之前,应当先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取得用户名和密码。

  一、已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或地方网站的单位,在首次信息数据上传时,需要先拨号上网,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键入ftp://data.cein.gov.cn(建设部信息中心服务器),然后以用户名(xxb)、密码(xxb)登录,将“数据库自动上传软件下载”目录下的文件(dbftp.exe,vbs5.d11,Readme.txt)下载到本地数据库服务器的任一目录下,vbs.d11是数据库自动上传软件的支持文件,readme.txt是每次信息数据上传时,只要连通网络,运行dbtp.exe程序,按照软件的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完成。

  二、对于尚未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计算机管理系统或地方网站的单位,在首次信息数据上传时,也同样需要先拨号上网,在浏览器“地址”栏中键入ftp://data.cein.gov.cn(建设部信息中心服务器),然后以用户名(xxb)、密码(xxb)登录,但应将“数据库上传录入软件下载”目录下的文件(Autodata.zip、readme.txt)下载到本地用于信息数据上传的计算机任一目录下,解压后按照缺省的方式安装,即在c:\Ztbgl路径下生成一个可执行程序(datasend.exe),该程序在信息数据录入时,无须上网;在信息数据上传时,则应先拨号上网,按照readme.txt中的使用说明操作。

附件三:

首批上网省市名单

  一、北京市

  二、天津市

  三、上海市浦东区

  四、重庆市

  五、河北省:(有省级数据)

  1、石家庄市;2、唐山市;3、秦皇岛市;4、邯郸市;5、邢台市;6、保定市;7、张家口市;8、承德市;9、沧州市;10、廊坊市;11、衡水市。

  六、山西省:(无省级数据)

  1、长治市;2、大同市。

  七、内蒙古自治区:(无省级数据)

  1、呼和浩特市。

  八、辽宁省:(有省级数据)

  1、沈阳市;2、大连市;3、丹东市;4、辽阳市。

  九、吉林省:(无省级数据)

  1、四平市。

  十、江苏省:(有省级数据)

  1、南京市;2、无锡市;3、镇江市;4、苏州市;5、南通市;6、扬州市;7、盐城市;8、徐州市;9、淮阴市;10、连云港市;11、常州市;12、常熟市;13、张家港市;14、泰州市。

  十一、浙江省:(无省级数据)

  1、杭州市;2、宁波市;3、绍兴市。

  十二、福建省:(无省级数据)

  1、厦门市;2、漳州市。

  十三、江西省:(无省级数据)

  1、南昌市。

  十四、山东省:(无省级数据)

  1、济南市;2、青岛市;3、烟台市;4、威海市;5、临沂市。

  十五、河南省:(无省级数据)

  1、郑州市。

  十六、湖北省:(有省级数据)

  1、武汉市;2、襄樊市;3、鄂州市;4、孝感市;5、黄石市;6、咸宁市;7、江陵市;8、沙市;9、宜昌市。

  十七、广东省:(无省级数据)

  1、广州市;2梅州市;3、东莞市。

  十八、四川省:(有省级数据)

  1、成都市;2、涪陵市;3、自贡市;4、绵阳市;5、泸州市;6、宜宾市;7、德阳市。

  十九、云南省:(有省级数据)

  1、昆明市;2、玉溪市。

  二十、甘肃省:(有省级数据)

  二十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省级数据)

  1、银川市。

  二十二、青海省:(无省级数据)

  1、西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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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规划字[2004]233号



关于公布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4]61号文批准我部执行2004年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共计19项,有效期至2006年5月。现将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公布(见附件),请监督执行。同时,停止执行我部以交规划发[2002]108号文公布的2002年审批类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类项目执行到2005年。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非法调查现象发生,以减轻被调查者负担。凡未经审批、备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可以拒报。我部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综合规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附件:2004年经审批正式生效的交通统计调查项目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200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市政府
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律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杭州”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及时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在公布实施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预先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具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第二十六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实行综合执法试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程序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及《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每年一次理论务虚会制度,认真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新问题,积极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市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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