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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农村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48:39  浏览:9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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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农村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农村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126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农村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绍兴市农村道路班车客运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5]213号)的有关规定要求,为规范道路班车客运价格行为,保障道路班车乘客和客运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绍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绍兴市农村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农村道路班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鉴于市区和绍兴县行政区域的特殊性,凡跨越市区及绍兴县的农村道路班车的运价管理按县(市)境内班车作价,统一运价作价办法,实行分别审核,所涉及具体道路班车凡经营企业属于绍兴县的,由经营企业报绍兴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市区经营企业直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核准后执行。

  二、农村道路班车票价按照同车型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成普通车型(无空调)票价、中高级车型(有空调)票价,其中中高级车型应有显著标识。
  
  普通车型、中高级车型的划分主要参考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标准,其中中高级车型是指舒适型、装有空调的中高档车辆。

  三、农村道路班车票价作价按以下办法计算:

  普通车型票价按4公里内起步基价1元,超起步里程加价按两档计价方法: 20公里以内每公里0.2元;20公里及以上全程每公里0.17元。

  中高档车型票价按4公里内起步基价1.5元,超起步里程加价按两档计价方法: 20公里以内每公里0.2元;20公里及以上全程每公里0.17元。

  客票的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处理为:票价不足10元,以五角进整,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票价超过10元,以元进整,四舍五入。

  四、实行油价与票价挂钩的办法,上述第三条确定价格是根据当前油价为基准价格制定的,当市场油价高于或低于基准油价35%以上,并且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性价格调整措施。

  五、具体各线路票价由市级经营企业凭线路主管部门批文,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价办法,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经营企业应提前5天向社会公告后方可执行。

  六、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标价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起始地点、营运里程、车型、票价、监督电话等内容。

  七、上述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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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下达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49号


各有关省(区)国土资源厅: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优势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开采的规定,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9号)的有关要求,经综合研究资源储量、现有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以及国际、国内市场需求趋势等因素,部决定,继续对钨矿和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对锑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2010年6月30日前,暂停受理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68555吨,其中主采指标60440吨,综合利用指标8115吨。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90180吨,其中下达各省(区)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5180吨;另有综合利用2.5万吨,暂不下达各省(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拟定为82320吨(稀土氧化物REO),其中轻稀土72300吨,中重稀土10020吨。

二、各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下达的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储量状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做到控制指标到市、到县、到矿山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于4月底前将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报部。

三、各省(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工作。

(一)实行开采总量控制责任书和合同书制度。在下达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时,上下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间要签定责任书,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与矿山企业间要签定合同书,明确权利与责任。

(二)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超指标生产、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规定按时上报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等企业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号)的要求,矿山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随时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钨矿、锑矿和稀土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报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省(区)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季度前4日内向部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表格式见国土资年k32表),锑矿报表参照“钨、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四、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设置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资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钨、锑和稀土矿勘查的,要制定钨、锑和稀土矿勘查专项规划,报部同意后,按计划设置探矿权。

五、部将对各地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报进行严格审核,并将适时组织对钨、锑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超控制指标开采、违规出让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行为的,部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各地在执行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ОО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 2009年全国钨矿锑矿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http://www.mlr.gov.cn/sy/gd1/200905/P020090506542561029774.xls


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试行审计结果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推进廉政建设,增强审计监督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将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公布审计结果,可以通过下列形式:
  (一)本市广播、电视、报纸及有关出版物;
  (二)嘉兴审计网站及有关内部刊物;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报、公告;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报告或通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六)其他形式。
  第五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重大的政府公共工程;
  (二)重大的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
  (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四)其他社会公众关注的,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公共工程,是指市政府直接或间接投资形成的,能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并给公众带来广泛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合法方式筹集、获取的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保障的专项资金(基金)。
  第七条 公布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事项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事项的主要工作成就;
  (三)被审计事项存在主要问题的事实和定性依据;
  (四)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第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公布审计结果可以不再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第十条 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公布审计结果所形成的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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