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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05:18  浏览:9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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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末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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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药汤剂是中药的传统剂型之一,充分体现了中医辨证论治、个体化治疗的特点。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各地或各单位的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也不够完善,造成药房给付的中药饮片与医师的要求不一致,影响了临床疗效,出现了医患纠纷和医疗安全隐患。

为保障医疗安全,保证临床疗效,现就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本省(区、市)的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相关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规定。

制定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规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医药理论。

二、开具中药饮片处方的医师要掌握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并据此书写中药饮片处方用名。

三、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处方对饮片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四、各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给付规定进行调剂,对未按规定书写中药饮片处方的应由处方医师修正后再给予调剂。对有特殊炮制要求的中药饮片,调剂时应临方炮制。

五、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执业注册医师开具中药饮片处方以及药剂人员调配中药处方的培训。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医院评价等活动,组织开展对中药饮片处方书写与调剂给付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拷问官员频频交通肇事的背后

杨涛


去年12月30日,四川省委突然宣布免去黄学玖中共绵阳市委书记、常委、委员等系列党内职务,一起被掩藏数月的市委书记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的恶性案件浮出水面。(《新京报》1月9日)
有关党政官员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屡屡发生,引起了媒体和民众的极大关注。去年11月27日唐运魁在韶山南路行走时,被开摩托车的赵永良、文斌撞倒,大约过1至2分钟后,湖南省韶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亚辉驾车从伤者身上辗过,离开现场10多米后,刘下车来到围观群众面前,简单问了一句“发生了什么事”后,即将车开到了约两公里外的一个洗车场洗车;去年7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重庆市忠县原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卢胜贵驾车撞死一人,事后隐瞒真相,让人顶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2年7月27日,原湖北省阳新县委副书记高永新驾驶车将马路右边同向行走的邱某等4人撞倒,致4人死亡。
按常理说,这些官员贵为县长、县委书记、市委书记,他们配有专车、专职司机,出门行车自有他人效劳。那怕是司机行车不慎,出了交通事故,只要他们没有强令司机故意违章,也不会承担任何罪责,可现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恰恰就是这些官员自己亲自在驾驶。看来,问题就是这个“专车”与“专人”根本没有落实到位。
首先,便是“专车不专”。给领导干部配置“专车”那是为方便领导工作需要,这个“专车”绝不是国家配置给领导干部的专门私家车。但是,一些官员却置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不顾,堂而皇之将“专车”当成了私家车,公车私驾,私事用公车,这时当然是官员亲自驾驶。
其次,便是“专人不专”。有时,即使是官员用公车办私事,如果还是由司机来驾驶,出事的机率也要大大降低,至少交通肇事还不能算在官员头上。但是,官员们偏偏又喜欢抛开司机,天马行空,一些官员是喜欢“过车瘾”,如阳新县委副书记高永新在车行半路时就让司机休息,自己驾车,随后便发生了事故;还有些官员出去与大款和商人们勾勾搭搭,嫌司机在一旁碍手脚,如《重庆商报》就报道称,民间传说绵阳市委书记黄学玖从当地富乐山风景区打完网球亲自驾车归来发生交通事故的,而替黄顶罪的肇事司机姓邱,据称为绵阳当地某房地产老板,因此,有时官员私自驾车出去极有可能与腐败有着关联。
   “专车不专”、“专人不专”,而这些官员平时工作忙、应酬多,容易疲劳驾驶;加之车技不熟,经验不足,一遇突发情况往往措手不及处置不当;更为可怕的是某些官员本身就有特权思想,交通违章“家常便饭”,容易违章“惹祸”,而考“驾照”又常常存在是“熟人”网开一面的情况。可想而之,有些官员驾车不出交通事故才怪呢?
 更令人可恶的是,大多数官员在交通肇事后,不是选择积极抢救伤员、投案自首、处理善后,而是驾车逃逸、找人顶罪,事后花钱托人与死者家属私了。这些官员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完全置法律、置做人的良知于不顾,使一些原本是民事问题、纪律处分的事情转化为刑事问题,或使自己罪上加罪,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看来,我们要要防患于未然,尽最大可能避免官员成为“马路杀手”,就必须牢牢把握住“专车专用”和“专车专人”这两条高压线,必须对违反这两条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官员也要进行严肃的纪律处分。此外,“公车私驾”的后面也往往与腐败有着关联,反腐败机关不妨顺滕摸瓜,兜兜官员的老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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