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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3:06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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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12号
转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港办交字第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函(2004)38号〕的决定,我办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对有关因公赴港澳审批项目的管理办法作出调整。为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现将有关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内地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事项进行审批,同时取消中资企业内派人员编制:
(一)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管企业”)自行审批本企业因公派往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往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备案。
(三)中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赴港澳中资机构常驻工作,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仍持用《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和各授权的地方外办(港澳办)负责就拟派往香港中资企业常驻人员申请工作签注事宜征求香港入境处意见。
(五)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在港澳工作期间工作签注的延期,仍由中央驻香港或驻澳门联络办出具介绍信,通过外交部驻港或驻澳公署办理。
(六)常驻人员选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派往港澳工作的应主要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港澳缺乏的技术人员。要选用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优秀人才担任中资企业的领导职务。
  二、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赴港澳从事雇佣工作和培训事项进行审批,调整为由公安部门按照因私渠道办理。即由港澳雇主或授训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区入境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凭香港、澳门特区签发的进入许可到内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赴港澳手续。
  三、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中管企业人员(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以及各地方企业人员一年期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事项进行审批。总部在北京的企业人员可在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办理证件及签注;各地分支机构的人员及总部不在北京的人员可在所在地或就近的授权外办办理证件及签注。
  四、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内地人员赴港澳从事劳务工作以及赴澳门任教、合作研究事项进行审批。此类事项由目前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改为持公安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件赴港澳。
  五、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在港澳设立非经贸类中资机构事项进行审批,此类事项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批,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港澳办意见。
六、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港澳民间团体到内地设立机构事项进行审批,此类事项由民政部负责登记,批准登记前征求国务院港澳办意见。
  七、内地人员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动的仍需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八、国务院港澳办作为因公赴港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调整有关事项的审批办法后,将加强宏观监督、管理。请各地方、各部门办公厅、各中管企业每半年将有关因公赴港澳情况报国务院港澳办备案。
九、因公赴港澳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中央对港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及内地与港澳交流的正常进行,请各地方、各部门办公厅、各企业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如遇有新情况或难以把握的问题,请及时通报国务院港澳办。
  特此通知。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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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3〕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我署制定了《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已征求中纪委、中央宣传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编办、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审计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的意见,并报经中央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7〕7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发展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鼓励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不断向前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根据《鄂尔多斯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要求,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别设蒙汉作品一、二、三等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下称评选委员会),负责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社科界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而且要体现权威性和代表性。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鄂尔多斯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取优,宁缺勿滥。

第七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支出,专款专用,每次20万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凡属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参评:

(一)在评选时限要求内的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社科普及读物,以及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

(二)在鄂尔多斯市工作的作者,以及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政策研究机构、实际工作部门的研究成果。

(三)与外地作者合作的成果,必须是鄂尔多斯市的作者担任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

(一)已参加过省、自治区级的评选并获得奖励的;

(二)非学术性的成果,如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等;

(三)存在著作权属争议的。


第三章 奖励等级和标准


第十条 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蒙汉作品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

第十一条 基本标准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哲学和社会科学各领域所提出的现实和历史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提出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新思维的新观点、新结论;

开拓新的领域、填补了学科空白;

对原有结论作出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

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二)应用研究成果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对鄂尔多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等方面提出有重大价值的见解、建议和实施方案,对党和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收到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其他研究成果

1.科普读物

具有较高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可读性、实用性,内容广泛,语言生动简练,在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

2.工具书

适应社会科学发展和实际工作、生活需要,综合数据、资料比较齐全,内容科学、准确、全面、通俗,使用方便,查找快捷。

3.古籍整理注释

古籍整理有新发现,考核准确可靠、细密周到,起到补证残缺、拾遗补漏的作用;注释富有新意,且简明有据,方法科学,修辞严谨。

4.译著

保持原著风格,译文准确,表意贴切,文字流畅,社会效益好,获得学术界的充分肯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价值。

第四章 成果申报


第十二条 成果申报方式

(一)成果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或推荐方法;

(二)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会员、作者向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三)社科研究部门和大中专院校作者可向本单位的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四)各旗区作者可向旗区委宣传部初评小组申报成果;

(五)市直各单位以及非会员作者可直接向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成果。

第十三条 成果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填写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简称《申报表》),按统一要求份数填写(以评奖通知为准),将《申报表》、成果和所有证明成果价值、反响的有关材料一并交至申报处。

(二)评选小组接纳申报成果后,要对申报成果按照评奖范围和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进行登记、初评,并填写审核意见、初评意见后加盖公章。

(三)各评选小组将作者的申报材料及《申报表》审核汇总后,填写《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申报登记表》(下称《申报登记表》),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登记表》和所有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成果要求

(一)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一名作者只可以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数,申报成果及申报表必须有一份是原件。

(二)公开出版的多人文章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以论文集名义申报,只允许作者以自己的论文单独申报;若论文集为一人论述同一专题,可作为专著参评。

(三)合作的丛书类出版物,可以根据作者单独完成的独立分卷、分册申报参评。

(四)多卷本著作必须待各卷出齐后申报参评,时间要以最后一卷的出版时间为准。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机构


第十五条 评奖程序

(一)初评

1.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社科研究部门、各旗区委宣传部、大中专院校成立初评小组。初评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要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每个初评小组由3-5人组成,要求具有本专业或本行业技术资质和有一定权威的人员组成,要把好第一道申报关的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

2.作者个人申报、集体申报和单位推荐。

3.资格审查,首先由各初评小组根据参评条例要求,各项条件符合者可接受参评。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时要求按下发参评比例上报,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报者所填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对作者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二)复评

1.成立学科评审组,经市评选委员会选定学科组评审人员,要求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研究者;

2.学科评审组负责学科分类和初评后的各学科复评工作,复评将按差额比例提出获奖项目意见(由每届评选委员会制定具体获奖数额)。

(三)终评

终评工作是将各学科组的复评结果进行综合审查,进行终评工作,最终将确定本届获奖数额及奖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由鄂尔多斯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奖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本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二)选聘本届评选委员会各学科选评小组成员,领导各学科评选小组的工作;

(三)确定本届评奖获奖数额及奖次数额;

(四)审定、批准本届获奖成果,公布获奖名单,并进行公示;

(五)决定本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市评选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评选小组。学科评选小组由本单位专家、学者组成。学科评选小组职责主要是评选本学科的优秀成果,并报请市评选委员会最后审定批准。

经市评选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向社会公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由评选委员会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每届评选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发评奖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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