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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35:49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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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1]1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贯彻实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保证脐带血临床使用的安全、有效,我部制定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二○○一年一月九日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日印发

校对:高光明
附件: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管理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一、 机构设置
(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下简称脐带血库)实行主任负责制。
(二) 部门设置
脐带血库设置业务科室至少应涵盖以下功能:脐带血采运、处理、细胞培养、组织配型、微生物、深低温冻存及融化、脐带血档案资料及独立的质量管理部分。
二、 人员要求
(一)脐带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高级职称。脐带血库可设副主任,应具有临床医学或生物学中、高级职称。
(二)各部门负责人员要求
1. 负责脐带血采运的人员应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医护工作经验,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2. 负责细胞培养、组织配型、微生物、深低温冻存及融化、质量保证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或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指导水平。
3. 负责档案资料的人员应具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医学知识,熟悉脐带血库的生产全过程。
4. 负责其它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熟悉相关业务,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各部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1. 脐带血采集人员为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护士或助产士职称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考核合格者。
2. 脐带血处理技术人员为医学、生物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3. 脐带血冻存技术人员为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4. 脐带血库实验室技术人员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三、 建筑和设施
(一) 脐带血库建筑选址应保证周围无污染源。
(二) 脐带血库建筑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总体结构与装修要符合抗震、消防、安全、合理、坚固的要求。
(三) 脐带血库要布局合理,建筑面积应达到至少能够储存一万份脐带血的空间;并具有脐带血处理洁净室、深低温冻存室、组织配型室、细菌检测室、病毒检测室、造血干/祖细胞检测室、流式细胞仪室、档案资料室、收/发血室、消毒室等专业房。
(四) 业务工作区域应与行政区域分开。
(五) 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域应与非污染区域分开。
(六) 脐带血库必须具有完备畅通的上下水、电力(包括应急供电设备)、通讯和完善的消防安全系统。
(七) 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必备仪器设备
(一) 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电脑网络设备。
(二) 开展造血干/祖细胞培养和检测、组织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保存、质量管理控制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三) 程控降温仪等冻存设备;冷冻贮存设备须有液氮储存罐与系统。
(四) 脐带血专用采集器材和脐带血专用运输工作。
(五) 高压消毒设备。
(六) 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有法定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
五、 管理制度
(一) 脐带血的采集、制备、保存与发放应符合卫生部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 脐带血库必须具备的工作制度。
1. 职工守则。
2. 各科室工作制度。
3. 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4. 脐带血采集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制度。
5. 脐带血供者的隐私保密制度。
6. 检测出的输血传播病源微生物的登记制度。
7. 各种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发放制度。
8. 各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9.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0. 带血的包装、低温保存、运输及发放前的质量认定、核对、发放制度。
11. 脐带血的报废制度
12. 各种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报废制度。
13. 各种器材、试剂与药品采购制度。
14. 各类药品与试剂的使用、制备的检定制度。
15.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管专用制度。
16. 各种衡器、量器讲师管理制度和检定制度。
17. 资料、信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18. 科研管理制度。
19. 污物处理制度。
20. 各种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1. 各种库房管理制度。
22. 财务管理、审计制度。
23. 安全制度。
24. 各级行政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25. 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三) 技术操作规程
1. 各项业务技术操作规程。
2. 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3. 卫生、消毒及灭菌规程。
4.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四) 质量控制要求
1. 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 各部门质量控制标准。
3. 脐带血库应参加卫生部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估。
4. 脐带血库应参加各脐带血库间的质量评估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 附则
本规范自200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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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政发〔2005〕47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实行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组成。各部门、单位凡购买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随同预算编制文件下发。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与综合财政预算一并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第七条 财政部门汇编全市政府采购预算,并书面通知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和构成,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变更。各部门、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采购预算资金或者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筹集



第十条 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预算执行中追加追减的政府采购预算,积极安排和调度资金,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专项用于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上级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用于政府采购的各类建设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第十二条 采购机关用非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各类建设资金进行集中采购时,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将采购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对采购资金数额较大或履约时间较长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机关可以将采购资金分期、分批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向政府采购中心下达年度采购任务。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阜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对无预算安排或采购资金未按规定足额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采购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需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阜阳市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和有关采购资料。采购资料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情况报告、采购的发货票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属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开具拨款通知书,由国库集中支付;属非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拨付;政府采购既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又使用非预算安排的资金的,应当先将预算安排的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与非预算安排的资金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供应商修理或返工改建后,经采购机关认可,财政部门支付相应款项。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预算安排的资金,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用以平衡预算;属非预算安排的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款利息,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专项用于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和基层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正常开支的经费支出一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资料备案制,由采购机关将采购合同、组织验收的报告及有关资料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管理监督体系,严格资金核算和拨付管理程序,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采购活动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采购机关、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

凡转移、挪用、挤占、骗取政府采购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二十多年来,由于经济工作中“左”的思想影响,我市商业、服务业网点不仅没有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增加,反而不断减少,给群众生活造成很多不便。最近几年,中央机关、驻京部队和我市许多单位建设了不少职工住宅,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和统一规划,
没有相应地配套建设商业、服务业网点,使群众生活不方便的问题更加突出。这种情况必须尽快加以改变。
为了落实中央书记处关于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尽快解决商业、服务业网点严重不足的问题,现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商业工作意见的报告》和一九八一年《国务院批转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有关问
题作如下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建居民区和新建工矿区的职工住宅区时,对建设地区和居民区的商业、服务业网点,要按照住宅百分之七的建筑面积同时进行规划和施工。
二、各单位建设住宅,都要根据所在地区商业、服务业网点的状况和群众需要,拨出百分之五至七的建筑面积作为商业、服务业用房。凡底层适宜建网点的要在底层建;底层不适合建的,由建设单位拨出基建指标、资金、材料或住宅,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三、今后在主要街道建筑楼房,底层一般的应建成商业、服务业网点,由规划和设计部门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设计。现有铺面房已作它用的,由市里每年安排专款建设搬迁周转房,换出来恢复商业、服务业网点。
四、要继续做好旧商业、服务业网点的维修工作。应根据地方财政的情况,每年拨出一定的资金翻扩建网点。近期不改造的街道和地段,网点需要翻扩建时,目前没有条件退出红线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不退或少退出红线,并可适当扩大建筑面积,以满足近期需要。
五、所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商业、服务业网点(包括工业、农工商联合企业、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劳动服务公司等办的商业、服务业网点),都不得擅自撤点、并点、转业、停业(临时停业除外)。必须撤、停、并、转的,须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
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



198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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