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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58:06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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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1988]32号

1988-12-27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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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发〔 2011 〕 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1 年第 5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一年四月二日




咸宁市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 用,进一步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紧密联系咸宁实际进行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早日建成鄂南经济强市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是市人民政府主导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是本市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智慧的重要体现。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 二为 ” 方向和 “ 双百 ” 方针,围绕我市中心工作,开展应用对策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年度社科课题研究的重点是,立足咸宁实际,突出 “ 两型社会 ” 建设,涉及咸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


第四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的拟定,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领导讲话和市党代会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为主要依据,兼顾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问题。


第五条 年度社科重点研究课题,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初拟选题,同时向社会各界征集选题,经过筛选确定项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成立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专家组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市委政策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以及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的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选任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第七条 市内外社会科学工作者均有申报资格。先由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课题申报,再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估,确定具备研究实力的社会科学工作者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第八条 课题立项后,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支付该项课题研究 经费的 30% 作为启动资金。课题研究完成后,由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评审,认定合格者,再支付该项课题研究经费的 70% 。在专家组评审之前,课题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


第九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成果被省以上报刊(含内参)发表的,或被市以上决策机关采用的,或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符合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申报条件的,直接进入复评。


第十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一般在本年度内完成。个别课题的结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承担者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已经支付的课题研究经费, 3 年内不得申报课题,并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

年度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家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取消其评估、评审资格,并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设立市级社科重点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基数和项目经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数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作为每年的基本课题研究经费;项目经费与每年承担的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量挂钩,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进行专项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省社科咸宁分院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更是一种财产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各国有不同译法,我国译为知识产权。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只是明确划定那些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我国的学者比较喜欢下定义,郑成思先生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利”。国内学者一致将知识产权定性为“一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当然归结为法律上的概念,正是这样的概念将人们引入了误区。

英文“Intellectual” 意思是“智力的”,“property”也有财产的意思,这两个单词连起来就是“智力的财产”的意思。这里并不想篡改我国已经在理论以及立法上普遍接受的定义,只是想让民众看到知识产权的另一个属性——财产属性。法学学者们在阐述知识产权时也提到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权利,在许多经济学的著作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中直接将知识产权划归为无形资产,非常遗憾的是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还是被忽略了。

中国人权利意识并不强,个人权利得不到充分的尊重,也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的严重,尽管在法律上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是世界上最严厉的,但是在现实的情况却是:侵权明目张胆,被侵权者付出高昂的维权成本,还是没有任何的效果,这样直接打击了民众开发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如果还是从法律上去简单定义知识产权,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去看待知识产权将不利于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人都是经济的动物,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受经济利益的支配。市场经济下大家充分遵守地法律规则可以赚取经济上的一切利益,人们的动机需要经济刺激。所以我们应当还知识产权财产属性的本来面目将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理论上的推导普通公众是不能理解的,那么对于普通民众我们可以从字面上引导去重新去理解知识产权。只要将知识产权四个字的重音放到“产”上,而不是“权”字,“产”就是财产,这样公众就很容易去认识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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