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43:11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六月一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广州市辖区内从业和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口。
第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工作单位共同负责。
第四条 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对广州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制订、领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清查活动。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广州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区县、街镇(乡)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和计生委(办),具体负责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接受市领导小组和市计生委的指导。
各区县、街镇(乡)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和计生委(办),具体负责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接受市领导小组和市计生委的指导。
各级计划生育、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城乡建设等部门应按穗府〔1989〕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划外二胎和多胎生育。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要上节育环;生了两个孩子和两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一方要结扎;计划外怀孕的一律采取补救措施。经医生证明不适宜上环、
结扎的,可采用综合避孕措施。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申请领取临时户籍和营业、工作等证件者,必须检查其户籍所在地或本市出具的《广东省流动人口生育节育证》、《广东省流动人口未婚证明》(以下简称“节育证”、“未婚证”),符合规定的,方可予以办理。凡未有“节育证”或
“未婚证”的,按省政府〔1989〕114号文件规定,公安部门只准申报暂住登记,不予办理暂住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劳动部门不予办理劳务许可证,雇人单位及个体工商业主不得雇用,房管部门及房主不得向其出售及租借住房,交通监理部门不得发给车辆驾驶证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对外出从事工商、建筑、劳务以及个体经营的育龄对象,必须办理“节育证”或“未婚证”,同时要对他们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教育,并与暂住地(单位)加强联系,掌握他们的计生情况。凡超计划生育未缴清超生费和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育龄
者,不得出具证明。
第八条 用工单位在招用外来的已婚育龄人员时,对未有“节育证”或“未婚证”者,不予录用。同时必须把遵守计划生育法规作为劳务合同的一项内容,主动配合当地街、镇(乡)居委、村委搞好计生工作。用工单位应将雇工中育龄妇女的婚育情况和落实节育措施情况,在报到后十
天内登记造册,送所在街、镇(乡)计生部门。
第九条 对不落实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的,用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负责动员,限期落实。逾期不落实者,根据计生部门的函件,公安部门要取消暂住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营业执照,交通监理部门要扣留驾驶证,用工单位(或业主)要予以
解雇,房屋、土地出租单位或业主要收回房屋、土地。放任、包庇者要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各招待所、旅馆和房屋出租人,有义务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必须及时向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无《准生证》或无街、镇以上计生部门证明的孕妇,医疗部门不得收院待产;凡急产的以宫口开全(拨露)为界,宫口未开全的做引产处理,宫口已开全的(含拨露)准予接产,待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地作了处罚以后,凭镇(街)以上单位处罚证明补发出生证。
第十二条 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自动离职、退职的育龄夫妇,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时,须落实节育措施,并按规定接受处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已从事个体经营者,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况由计生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经费,由各级财政在每年的预算中划出专款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章 奖 罚
第十四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实行晚婚晚育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者,在申领营业执照时应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举报计划外怀孕对象情况确实者,在所举报罚款中提取10%奖励举报者。
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者,除及时责令进行补救措施外,计划外怀孕的,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非婚生育的罚款二千元至三千元;抢生二胎者,罚款四千元至五千元;超生三胎者,罚款六千元至八千元。
由于用工单位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招用人员计划外生育的,除对超生者处罚外,并对用工单位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者,罚款五百元。医务人员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者,要给予政纪处分,并罚款八百元。
第十九条 收藏、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外来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条所指行为者,除罚款外,并由主管单位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者的罚款由其本人负责;如本人一时交不足罚金,有雇用单位的由单位先垫缴,无固定单位的由留宿户主垫缴,然后由单位和户主向当事人收回。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被处罚者所在的街、镇(乡)执行,统一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交区、县财政局统管(区、县再按30%的比例上缴市财政),用作计划生育经费。
第二十二条 阻挠计划生育工作或辱骂、殴打计生工作人员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凡对计划生育处罚不服的,可于接到处罚通知第二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计生部门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第二日起十天内向处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拒不执行又不上诉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向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公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执行本规定。



1990年6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湖南省民政厅和省监察厅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的内容、方法及步骤等有关事项作了具体安排。湖南省民政厅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采用行政和监察的手段加强和改进工作,对于进一步统一认识,理顺关系,严格基金运作,规范业务
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湖南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湘民办发〔1995〕第10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区民政局、监察局: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适应新形势下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稳定农村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在零陵召开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省监察厅、省民政厅决定对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现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重点
内容:各地贯彻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今年3月省政府在零陵召开的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
重点:1、零陵会议之后,各地是否把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列入了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及责任目标管理内容;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加强了领导,建立了机构,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已按规定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统一
规划,统一组织实施;是否还存在政出多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现象。3、各地是否完善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配备了专业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确保了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滞留、贪污养老保险资金的现象。
二、检查依据
1、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5〕2号文件:《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3、民政部、省民政厅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运用的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三、检查方法与步骤
方法:采用“分级负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步骤:第一个阶段,从收文之日起至8月底,地、州、市在所属各县自查的基础上,逐县检查,并写出本地的检查总结,向省民政厅、省监察厅报告。在此期间,省民政厅和省监察厅将对一些典型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阶段,从9月份开始,省民政厅、省监察厅拟对各地、县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年底进行总结,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
四、检查要求
1、各地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组织检查人员,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方案;各级监察机关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2、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民政、监察部门报告;并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
3、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要通报批准;对令不行、禁不止,我行我素,严重干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4、各地开展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应于9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监察厅。



1995年8月30日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西宁市人 民政府令第66号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 政审批项目》,已经2004年8月17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42项)

┌──┬─┬─────────────┬──────────────┬────────┐
│ 部 │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 门 │号│ │ │ │
├──┼─┼─────────────┼──────────────┼────────┤
│西宁│ │ │ │ │
│市发│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 │
│展计│1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国发[2004]16号 │
│划委│ │ │999]1074号) │ │
│员会│ │ │ │ │
├──┼─┼─────────────┼──────────────┼────────┤
│市经│2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贸委├─┼─────────────┼──────────────┼────────┤
│(安│ │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 │
│全生│ │ │理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 │
│产监│3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省质监局(青经贸易[2003]53│省政府令第43号 │
│督管│ │ │4号) │ │
│理)│ │ │ │ │
├──┼─┼─────────────┼──────────────┼────────┤
│ │4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发[2002]24号 │
│ │ │特行许可 │》(公安部令第16号令) │ │
│ ├─┼─────────────┼──────────────┼────────┤
│ │5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发[2003]5号 │
│ │ │业及个体工商户备案 │》(公安部令第16号令) │ │
│ ├─┼─────────────┼──────────────┼────────┤
│ │6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国发[2003]5号 │
│ │ │ │安部令24号) │ │
│ ├─┼─────────────┼──────────────┼────────┤
│ │7 │公共汽车站和长途车站路线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省政府令第43号 │
│ │ │站点设立 │第12条(国发[1998]19号) │ │
│ ├─┼─────────────┼──────────────┼────────┤
│ 市 │8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国发[2004]16号转│
│ │ │ │法》第32条(主席令第8号) │建设部门管理 │
│ ├─┼─────────────┼──────────────┼────────┤
│ │9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国发[2004]16号转│
│ 公 │ │ │988]19号) │建设部门管理 │
│ ├─┼─────────────┼──────────────┼────────┤
│ │10│停车场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国发[2004]16号 │
│ │ │ │988]19号) │ │
│ 安 ├─┼─────────────┼──────────────┼────────┤
│ │1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设│
│ │ │ │发[1984]5号) │一年过渡期 │
│ ├─┼─────────────┼──────────────┼────────┤
│ 局 │12│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设│
│ │ │ │发[1984]5号) │一年过渡期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04]16号转│
│ │13│核发 │发[1984]15号) │经贸委、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 │
│ │ │ │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发[2004]16号转│
│ │14│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合作社总社关于加强烟化爆竹安│部门实行安全生产│
│ │ │ │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许可证管理 │
│ │ │ │)102号 │ │
├──┼─┼─────────────┼──────────────┼────────┤
│ │15│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4]16号 │
│ 市 │ │ │民政部令第1号) │ │
│ 民 ├─┼─────────────┼──────────────┼────────┤
│ 政 │ │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 │
│ 局 │16│城建建筑物名称审核 │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国发[2004]16号 │
│ │ │ │252号) │ │
├──┼─┼─────────────┼──────────────┼────────┤
│ 市 │ │ │ │ │
│ 司 │17│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国发[2004]16号 │
│ 法 │ │ │19条(司法部令第59号) │ │
│ 局 │ │ │ │ │
├──┼─┼─────────────┼──────────────┼────────┤
│ │18│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省政府令第43号 │
│ 市 │ │ │事部[1996]98号) │ │
│ 人 ├─┼─────────────┼──────────────┼────────┤
│ 事 │ │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 │
│ 局 │19│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1999]第99号) │ │
├──┼─┼─────────────┼──────────────┼────────┤
│市劳│ │ │ │ │
│动和│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
│社会│20│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城镇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省政府令第43号 │
│保障│ │ │990]76号) │ │
│ 局 │ │ │ │ │
├──┼─┼─────────────┼──────────────┼────────┤
│ 市 │21│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 建 │ │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 设 ├─┼─────────────┼──────────────┼────────┤
│ 局 │22│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发[2004]16号 │
│ │ │目竣工综合验收 │》(国务院令248号) │ │
├──┼─┼─────────────┼──────────────┼────────┤
│ │23│城市客运交通运营证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 │线路班车、城市小公共汽车报│《关于小公共汽车报废更的补充│ │
│ │24│废、更新审批 │(暂行)规定》(宁交字[2003]│ │
│ 市 │ │ │84号) │ │
│ ├─┼─────────────┼──────────────┼────────┤
│ 交 │25│出租汽车在外从事起、讫点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国发[2004]16号 │
│ │ │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 │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通 ├─┼─────────────┼──────────────┼────────┤
│ │26│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国发[2004]16号 │
│ 局 │ │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 │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 │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 │
│ │27│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内经│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国发[2004]16号 │
│ │ │营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审批│权管理意见〉的通知(建成[199│ │
│ │ │ │4]329号)》 │ │
├──┼─┼─────────────┼──────────────┼────────┤
│ 市 │ │ │ │ │
│ 农 │28│乡镇企业登记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牧 │ │ │ │ │
│ 局 │ │ │ │ │
├──┼─┼─────────────┼──────────────┼────────┤
│ 市 │ │ │ │ │
│ 水 │29│自建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与城市│《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04]16号 │
│ 务 │ │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 │158号) │ │
│ 局 │ │ │ │ │
├──┼─┼─────────────┼──────────────┼────────┤
│ │30│个体演员中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国发[2004]16号 │
│ │ │营许可证 │院令第229号) │ │
│ 市 ├─┼─────────────┼──────────────┼────────┤
│ 文 │31│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国发[2004]16号改│
│ 化 │ │ │院令第229号) │为告知性备案 │
│ 局 ├─┼─────────────┼──────────────┼────────┤
│ │32│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10条(政府令14号) │ │
├──┼─┼─────────────┼──────────────┼────────┤
│ 市 │ │ │ │ │
│ 卫 │33│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发[2004]16号 │
│ 生 │ │许可 │ │ │
│ 局 │ │ │ │ │
├──┼─┼─────────────┼──────────────┼────────┤
│市人│34│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口与│ │用 │ │ │
│计划├─┼─────────────┼──────────────┼────────┤
│生育│ │ │ │ │
│委员│35│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会 │ │ │ │ │
├──┼─┼─────────────┼──────────────┼────────┤
│市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
│方税│36│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几个业务知识问题的通知》(国│国发[2004]16号 │
│务局│ │ │税发[1994]250号) │ │
├──┼─┼─────────────┼──────────────┼────────┤
│ │37│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市环│38│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储存│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境保│ │、转移、处理 │ │ │
│护局├─┼─────────────┼──────────────┼────────┤
│ │39│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记 │ │ │
├──┼─┼─────────────┼──────────────┼────────┤
│ │40│临时性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国发[2004]16号 │
│ 市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 │
│ 工 ├─┼─────────────┼──────────────┼────────┤
│ 商 │ │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 │
│ 局 │41│店堂牌匾广告登记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1号)19│国发[2004]16号 │
│ │ │ │96.12.3 │ │
├──┼─┼─────────────┼──────────────┼────────┤
│ 市 │ │ │西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占用城市道路有市│
│ 城 │42│集贸市场的设置审批 │设置集贸市场设置审批管理有关│政设施管理部门报│
│ 管 │ │ │事宜的通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局 │ │ │ │ │
└──┴─┴─────────────┴──────────────┴────────┘



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
│部│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门│号│ │ │ │
├─┼─┼────────────┼──────────────┼────────┤
│市│ │ │ │ │
│规│ │ │ │ │
│划│1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 国发[2004]16号 │
│建│ │查 │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 │
│设│ │ │ │ │
│局│ │ │ │ │
├─┼─┼────────────┼──────────────┼────────┤
│ │2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 国发[2004]16号 │
│ │ │件审查 │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 │
│市├─┼────────────┼──────────────┼────────┤
│交│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培│ │
│通│3 │资格 │训管理规定》第2条、第8条(交│ 国发[2004]16号 │
│局│ │ │通部令第7号) │ │
│ ├─┼────────────┼──────────────┼────────┤
│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国发[2004]16号 │
│ │ │格认定 │(交通部令第11号1996) │ │
├─┼─┼────────────┼──────────────┼────────┤
│市│ │ │ │ │
│气│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 16号 │
│象│ │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象局令第5号)国发[2004] │ │
│局│ │ │ │ │
├─┼─┼────────────┼──────────────┼────────┤
│市│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 │
│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 │
│家│6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发[2004]16号 │
│税│ │得税审批 │〉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 │
│务│ │ │) │ │
│局│ │ │ │ │
└─┴─┴────────────┴──────────────┴────────┘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