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51:33  浏览:94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国家科委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批准)

为统一和健全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审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新建独立研究院、所和列入财政事业费支付的各类研究中心,包括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独立科研机构),由国务院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征得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科委会同经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科委会同经委及有关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自治州、市、县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由同级科委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四、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独立科研机构的分设、合并、搬迁、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以下简称调整),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出申请报告,并与有关部门或地方协商后,报国家科委审批,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自治州、市、县的独立科研机构的调整,由同级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六、关于非独立科研机构(如非财政事业费支付的企业科研所、高等院校科研所等)的建立、调整,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科委.
七、对新建独立科研机构一定要严格控制,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合理布局,做到统筹兼顾,避免重复.新建独立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4]9号

  公安部、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消防安全工作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200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总体上看,全国消防安全工作有所进展,但形势依然严峻。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浙江省海宁市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93人死亡。此外,广西、福建、江西等地近期先后发生数起森林火灾,共造成26人死亡。这些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全力抢救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迅速组织安全大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面对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号)的要求,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危害性,认真吸取“2?1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抓实消防安全工作。目前正值春季火灾多发期,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彻底排查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进行整改。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场所是: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商住楼、医院、学校、车站、码头、机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场所;旅游景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文物古建筑;重点森林与草原火险区、火灾高发区和清明节期间祭奠、扫墓场所等。要严格检查这些单位和场所是否具备消防安全的条件,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扑救森林火灾机具、交通通讯工具是否备足和检修完毕,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尤其要对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彻底检查,确保畅通。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整改,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公众聚集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合格后再开业或改变使用用途。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能,要与辖区内经营和管理林地和林木资源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加强监督检查。要狠抓野外火源管理,抓住火灾源头,野外用火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要组织人员在山头、道口、墓地加强巡查,坚决杜绝一切火险隐患。

  公安部、林业局等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抽查,督促各地切实落实防火安全和扑救火灾各项措施。

  二、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传播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大消防宣传的力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各行各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易燃易爆、消防设施操作控制等特殊工种和岗位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全民的自我保护和识灾防灾能力。基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深入林区、村屯,宣传安全用火、扑火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扑火常识的培训。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

  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制订并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和森林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建立公共消防和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辆、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快林火预警预测、通讯指挥、监测僚望、阻隔网络等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和防扑火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增强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加强地方专职消防(包括企业消防和农村消防)、志愿消防、义务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一、二、三级森林火险县级单位都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按标准配齐防扑火机具装备。

  四、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对已经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2001]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责任追究,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对于事故原因,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不落实,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布,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从中吸取教训。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 01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3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厅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国税部门应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六条 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甘地税发[2004]73号)进行管理。
第七条 地税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省级20%、市县两级8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和市县两级两库。省直管县地方教育附加的80%全部留省直管县;其他县市区由市县两级协商确定地方附加80%的分成比例,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备案。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 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财政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省级财政集中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建设、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改善等项目支出以及均衡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等支出。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收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况,确保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款专用。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 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对应项级科目名称。
第十二条 每月未,各级人民银行国库应分别将省级、市级、县级预算收入月报表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对报表数据相符时,签署对账结果;不相符时,及时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联系,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财务调整,保证财务核对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 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的3%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税部门不得从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中直接扣除或提取。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及部门,由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她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规定之起施行。1 9 9 5年6月8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发的《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