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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制作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5:34  浏览:8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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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制作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制作和标志、标牌设立标准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4]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处):

  为加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提升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规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制作和标志、标牌设立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城乡建设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制作标志、标牌设立标准

  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制作、使用和标志、标牌的设立,提高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水平,改善风景名胜区的形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按本标准制作、使用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

  1.3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应庄重醒目、简洁大方,布置于风景名胜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各种标志、标牌应在统一中追求特色,形成特点鲜明的标识系列。

  1.5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徽志由省统一制作;标志、标牌由风景区进行专门设计和制作,报省建设厅备案。

  1.6 各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风景名胜区使用徽志和设立标志、标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 徽志

  2.1 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为圆形图案,图案中间由岭南名山和滨海风光,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中、英文字体组成(见附件)。

  2. 2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统一使用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由地级以上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

  2.3 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设置于风景名胜区标志的正面。

  2.4 代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区旗、区徽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使用的各种标牌、印刷品、宣传品、信笺等使用“徽志”图案必须与公布的“徽志”图案一致,不得对“徽志”图案作增加、删减、变形、组合或其它任何修改。省级风景名胜区生产经营的旅游商品、纪念章以及包装物上不得使用“徽志”图案。

  三、标志

  3.1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标志由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省政府批准时间以及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等内容组成。

  3.2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应设置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显著位置。

  在进入风景名胜区之前的公路接口处,应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引导性标志。

  3.3 省级风景名胜区标志可以选择卧式或者立式二种设置形式:

  3.3.1 立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通高:3.0米—4.2米;

       宽:0.9—1.6米;

       厚:0.15—0.3米。

  3.3.2 卧式的尺寸参照标准:

       高:1.5—2.2米;

       宽:3.0—4.5米;

       厚: 0.3—0.6米。

  3.4 标志中的字体、字型、颜色、格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3.4.1 字体:黑体;

  3.4.2 字型:魏碑、隶书;

  3.4.3 字体颜色:靛蓝色、深绿色;

  3.4.4 字体格式:凹字、凸字。不宜用平字。

  3.5 风景名胜区标志材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选择石质、木质或金属(青铜或亚光不锈钢)材料。同一风景名胜区内的标志宜选择一种材料,不能超过两种材料。

  3.6 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具体的标志设置环境,按照上述标准选择立式或卧式形式,单独设计。

  四、标牌

  4.1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标牌主要包括:景区、景点等游览设施,道路、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宾馆、旅馆等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展览、商店、餐饮、医疗等服务设施,娱乐、健身、康复、体育等游娱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引导和指示标牌。

  4.2 标牌内容一般由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和指示名称组成。

  4.3 各类标牌中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应该是单色图案,徽志图案应位于标牌左侧,图案颜色与标牌底色和字色相协调。

  4.4 同一个风景名胜区内标牌的字体、风格、式样、底色、材料应该一致,徽志图案的色彩、形式应该统一。

  五、附则

  5.1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广东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图案及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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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1]572?

2001-07-2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计 划
供应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应量 备注
大庆炼化分公司

45
大庆石化分公司 17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0.3  
抚顺黎明化工厂 1.5  
哈尔滨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1  
辽宁铁牛企业集团精细化工厂 0.6  
沈阳市大龙洋化工厂 0.6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5  
龙源油脂化工厂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大庆石化分公司

57


大庆石化分公司
57  
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18


大庆石化分公司
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0.4  
哈尔滨石油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1  
上海和田化工厂 0.4  
上海石洞口化工厂 0.6  
齐鲁石化分公司 0.6  
前郭石化分公司

12
大庆石化分公司 1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1  
抚顺石化分公司

60.4
抚顺石化分公司 53  
北京东方化工厂 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4  
鞍山千山化工厂 0.6  
抚顺芳烃化工厂 0.4  
上海和田化工厂 1  
抚顺黎明化工公司 0.4  
鞍山炼油厂

6.2
辽阳石化分公司 5.9  
大连化工集团 0.3  
辽阳石化分公司

10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3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7.2  
辽阳石化分公司 87.5  
辽阳宏伟化工总厂 1.2  
辽化亿方化工试验二厂 2  
辽阳宏伟聚兴化工厂 1.5  
辽阳有机合成厂 1.2  
辽阳曙光化工二厂 0.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18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18  
锦西石化分公司
22.6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8.8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5  
葫芦岛扬帆化工厂 0.6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齐鲁石化分公司 0.6  
上海和田化工厂 0.6  
辽宁铁牛企业集团精细化工厂 0.8  
沈阳市大龙洋化工厂 0.5  
抚顺黎明化工公司 0.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0.8  
鞍山千山化工厂 0.5  
锦州石化分公司

4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2.2  
盘锦市兴隆台区兴北化工厂 0.2  
辽宁铁牛企业集团精细化工厂 0.2  
沈阳市大龙洋化工厂 0.2  
抚顺黎明化工公司 0.2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  
大连石化分公司

31.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6.8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4  
鞍山千山化工厂 0.4  
上海石洞口化工厂 0.6  
上海和田化工厂 1  
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6  
日照有机化工公司 0.1  
深圳安麦士石化公司 0.5  
河北三兴石化公司 0.5  
广东茂名电白化工公司 5  
南京红叶化工厂 0.5  
齐鲁石化分公司 6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87
金陵石油化工公司 1  
齐鲁石化分公司 1  
出口 85  
辽河油田石化总厂

12.3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7  
辽宁铁牛企业集团精细化工厂 0.5  
沈阳市大龙洋化工厂 1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东方兴达化工厂 0.4  
东方顺鑫化工有限公司 0.4  
吉林油田炼油厂

4.8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5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长春化工厂 0.3  
吉林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2  
兰州炼化分公司

53.6
兰州炼化分公司 53  
宁夏化工厂 0.6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24.8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7  
长治化工厂综合经营公司 0.8  
长治市化工厂 0.4  
长治市新育化工厂 0.4  
南京大杨石油联合化工厂 0.4  
南通长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4  
山西大同云中化工厂 0.6  
山西省长治县韩店化工厂 0.4  
山西省临猗化工总厂 0.4  
郑州嘉诚有机化工厂 0.4  
山西朔州朔城区科达化工厂 0.6  
玉门油田炼化总厂

7.4
北京东方化工厂 1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1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  
祁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0.8  
河南濮阳中田化工有限公司 0.6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51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51  
长庆油田炼油化工厂

17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4  
长庆轻烃厂 0.8  
金陵石化分公司 1  
长治市化工厂 0.4  
长治新育化工厂 0.2  
齐鲁石化分公司 1  
河南濮阳中田化工有限公司 0.2  
蚌埠长城化工溶剂厂 2  
山西省长治县韩店化工厂 0.4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  
大港石化分公司

4
天津联合化学公司 1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华北石化分公司

19.6
天津联合化学公司 4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华油久久公司 0.6  
河间长虹化工公司 0.4  
中国华油集团公司 0.6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5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11.1
内蒙化肥厂 0.1  
北京蒙田化工公司 7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山东齐河新星化工厂 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小计

771.2
  771.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
津分公司

96.08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6.08  
天津石化公司 60.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
鲁分公司

151.57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5.07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6.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
阳分公司

72.3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60  
洛阳石化总厂 38.70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0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6.33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6.33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
州分公司

6.9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6.9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济
南分公司

2.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2.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
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
细化工厂

2.6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
原油田分公司

6.0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
司石油化工厂

6.0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高桥分公司

10.5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00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0.50  
上海永城助剂厂 3.50  
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146.50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
公司 111.39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东方化工厂 15.11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10.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3.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东方化工厂 3.00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公司

3.5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1.50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2.00  
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70.0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0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04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1.9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39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7.07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东方化工厂 8.08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0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9.8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东方化工厂 9.8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滇
黔桂油田分公司北海石油
化工厂

4.61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
司 4.61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
陵分公司

63.0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43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57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东方化工厂 2.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
岭分公司

7.07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
公司 7.07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
庆分公司

4.9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  
安徽省安庆曙光化工(集团)
公司 0.6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
江分公司

4.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16.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5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23  
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化肥厂 4.27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
门分公司

5.00

中国石化集团湖北化肥厂 2.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工
程公司炼油实验厂

1.6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 0.80  
杭州炼油厂

2.50

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 2.50  
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11.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
公司 4.74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26  
扬州石油化工厂

0.8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80  
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

1.2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0  
西安石油化工厂

2.6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60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化有
限公司

2.6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60  
青岛石油化工厂

8.0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00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
公司小计

727.96 

  727.96  


总  计


1499.16

  1499.16  




附件2:
   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计划产量 备  注
大庆石化分公司 1.20  
吉化股份公司 8.00  
抚顺石化分公司 2.00  
辽阳石化分公司 7.50  
锦西石化分公司 1.01  
锦州石化分公司 11.00  
兰州石化分公司 2.80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9.80  
克拉玛依石化厂 1.80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2.40  
玉门炼化总厂 3.15  
南充炼油厂 5.40  
华北石化分公司 10.76  
大港石化分公司 4.60  
胜华炼油厂 1.8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73.2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3  
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0.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石化公司第一石油化工厂 0.2  
齐鲁石化公司胜炼化工厂 3.0  
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2.5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化工程公司炼油实验厂 1.8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8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
化工厂 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5.5  
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0  
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5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1.6  
杭州炼油厂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16.2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8.1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3.4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4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1.0  
扬州石油化工厂 1.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2.1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化有限公司 9.0  
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 3.5  
西安石油化工厂 1.6  
青岛石油化工厂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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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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