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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1:13:47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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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规定,进一步划清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是农牧、内贸两个部门的职责,做到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让老百姓
吃上“放心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保证肉品品质,防止生猪疫病传播,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猪生产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关于生猪定点屠宰问题。定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8号)确定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作出设置屠宰场(厂、点)的规划和布局,屠宰场(厂、点)的具体定点由市(包括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内贸、农牧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三、关于生猪检疫问题。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生猪屠宰检疫是生猪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农牧部门主管生猪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对生猪的检疫。考虑到历史及现实情况,对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协商确定范围内的屠宰厂、肉联厂,市、县人民政府
在定点时经审查认定符合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由各该屠宰厂或者肉联厂对其屠宰的生猪自行负责检疫,并加盖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和本厂的验讫印章:
(一)有取得农牧部门核发的兽医资格证书并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
(二)有必要的检疫设施、仪器和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有相应的检疫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其保障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对上述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肉联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疫费用,但应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派动物防疫员驻厂监督,发现其未按规定实施检疫的,有权责令其停止自检、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自检资格。
除上述自行负责检疫的屠宰厂、肉联厂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屠宰场(厂、点)不得自检,一律由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加盖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疫费用。
四、关于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问题。国内贸易部主管全国的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进行宏观指导,并会同农牧、卫生、工商、环保、劳动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现实情况,县及县以上屠宰厂
、肉联厂的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由内贸部门具体负责;县以下乡镇屠宰厂、肉联厂及其他屠宰场(厂、点)的行业管理由农牧部门具体负责,并接受内贸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屠宰场(厂、点),要限期整顿;需要取消其经营资格的,要报经确定该屠宰场(厂、? ?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要区分屠宰检疫与食品卫生检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由农牧部门主管,猪肉食品卫生检验工作由卫生部门主管。
(二)要区分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生猪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由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包括由屠宰厂、肉联厂按照规定实施自检);肉品品质检验是企业行为,由屠宰厂、肉联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实施,并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为保证法规、政令的统一,国务院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和农业部、国内贸易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有关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问题,一律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提出解释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同意后下发执行。



19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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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65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1965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出于发展和增强中罗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合作,加深和扩大科学、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关系的愿望,决定签订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科学、教育、文化、艺术、电影、新闻、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科学院和科学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互派代表进行访问、考察、交流经验和专业讲学。
  (二)交换科学书籍、刊物和其他学术资料。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教育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各级学校的教学工作者进行访问、交流经验、考察和讲学。
  (二)互派留学生、研究生和进修人员,并互发助学金。
  (三)互派中文和罗文教师,以支持对方国家的中文教研室和罗文教研室的教学工作,并定期互相供给中文教研室和罗文教研室书籍和专业刊物。
  (四)相互提供在对方编制各级学校教科书时可能采用的有关本国历史、地理、文学、文化以及政治和经济生活方面基本问题的资料。
  (五)交换专业资料、教育杂志和教育著作。

  第四条 缔约各方支持文学、戏剧、音乐、电影、造型艺术和群众文化工作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代表进行访问、考察以及参加会议、会演和比赛。
  (二)互派艺术家和艺术团赴对方举行音乐会和演出。
  (三)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文学和科学作品。
  (四)举行艺术、文化、科学、技术和书籍展览会。
  (五)上演对方国家的戏剧以及在艺术团、合唱团和单独表演家的演出节目中演出对方国家的音乐作品。
  (六)促进两国电影发行企业之间的合作,并上映对方国家的影片。
  (七)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资料。

  第五条 缔约各方给予对方国家的科学文化人士,在遵守接受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入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室进行科学研究的方便。

  第六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新闻通讯社、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及新闻工作者进行访问。

  第七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相应的部之间进行卫生方面的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在体育方面的合作。

  第九条 缔约各方鼓励邀请对方国家的科学、教育、文化和艺术人士参加在本国举行的有外国代表参加的有关的大会、会议、会演以及其他活动。

  第十条 缔约各方承认由对方教育机关颁发的毕业文凭和修业证书。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为实现本协定将制订定期执行计划,定出将要实现的活动和交流项目,并规定为实现这些活动和交流项目的组织和财务条件。

  第十二条 本协定一旦生效,两国有关机关和组织之间已签订的有关文化合作方面的协议,在同本协定规定无冲突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协定应经核准,并自互相通知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以前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定由缔约国双方全权代表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七月十九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七月二十八日通知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准,同年八月十日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协定自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外交部副部长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教人厅[2010]13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深圳市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对新疆教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新疆教育事业跨越式发展,决定成立教育部新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现将人员组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袁贵仁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

副组长:鲁 昕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陈小娅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林蕙青  教育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

执行副组长:鲁 昕(兼)

成 员:牟阳春  办公厅主任

韩 进  发展规划司司长

姜沛民  人事司司长

陈伟光  财务司司长

高 洪  基础教育一司司长

郑富芝  基础教育二司司长

葛道凯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

张大良  高等教育司司长

阿布都  民族教育司司长

管培俊  师范教育司司长

杨振斌  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王建国  高校学生司司长

王登峰  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教育司,办公室主任由民族教育司司长阿布都兼任。办公室下设项目规划组、综合协调组、宣传简报组、双语教育组、师资建设组、中职教育组、高等教育组,分别由发展规划司陈锋、民族教育司次仁多布杰、办公厅续梅、民族教育司张强、师范教育司宋永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张昭文、高等教育司刘贵芹等同志担任各组组长。

二、主要职责

制定落实中央推进新疆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推进新疆双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有关专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整合与新疆教育事业发展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渠道,统筹提出中央资金安排方案;结合教育援疆工作要求,综合协调教育援疆各项工作事宜,制订有关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指导意见,指导对口支援省市和新疆编制教育援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教育援疆工作;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重要事项。

三、工作制度

1.全体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组长或委托执行副组长召集,全体成员参加。主要任务是了解有关新疆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研究解决新疆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困难,作出工作部署。

2.专题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由执行副组长召集,有关成员和办公室各组组长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中央有关教育决策贯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协调有关政策,推动工作落实。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报告。

3.督促检查制度

对对口支援省市和新疆教育行政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新疆教育工作决策的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4.工作简报制度

编发工作简报,沟通信息,交流情况。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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