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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3:00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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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198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抚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其弟、妹对李××应承担抚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的弟、妹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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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经过长时间准备,于2011年8月首次提交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并于会后公布于众的。通读《修正案(草案)》,此次修订的草案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其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政策,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将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与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进行了有机结合。但是,对于部分条款众多法学界人士及公众各界人士还是提出了疑议,其中包括了修正案草案第73条。

  《修正案(草案)》第73条是属于新增加条款内容,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笔者认为,第73条出现争议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居所”问题。在指定场所进行监视居住无异于羁押,有可能造成强制措施的混乱。首先,在期限上,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为六个月,由上级机关指定场所进行监视居住无异于羁押时间最长可达六个月之久,这在一定程度上强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力度。其次,在执行场所上,无异于羁押的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不受看守所条例的限制,有可能失控。

  2、对于第二款中“有碍侦查”无统一标准,难以界定,有可能导致公权力的无限制。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案件情况纷繁复杂,各级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有碍侦查”的理解可能各不相同,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超出行使范围从而损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第73条第二款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排除在24小时内须告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范围。此条款的出台争议极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条款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如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就应当有的“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针对特定犯罪采取的特殊强制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根本需要。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如今社会形势复杂多变,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特别立法是必要的。这有利于迅速有效地打击恶性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争取今后十年平均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2.5‰以内”。完成这个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指标,对于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得以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是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人均占有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人力资源丰富,这固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条件,但人口增长过快,又是我们一个沉重的负担,它严重
地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我们把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为了使国家更快地发达起来,使人民更快地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二十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以及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国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人口出生率已从1970年的33.43‰下降为1990年的21.06‰。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控制人口增长的任务相当艰巨
。目前,我国的人口总数已达到十一亿多,近几年来每年新增人口仍在1600万以上,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这给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带来极大的压力和困难。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的非常关键的时期,也是我国控制人口增长的非
常关键的时期。尤其是“八五”期间,正值生育高峰的峰顶,使计划生育显得更为紧迫。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必将直接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全民族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同时还会加快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恶化,给子孙后代留下严
重的后患。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的大事,是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已经到了刻不容缓、非抓紧不可的地步。对此,我们必须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第一把手必须亲自抓,并且要负总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组织协调各有关
部门、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承担完成本地区人口计划的责任,实行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和完成人口计划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制订科学的考核标准和监督措施。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执行人口
计划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严禁瞒报和虚报。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造成人口失控的要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坚决贯彻落实现行政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
第二个孩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这个政策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经过多年的工作已经逐渐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当前,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政策,不能摇摆,不能松动,不能改变,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口的计划管理。基层的人口出生计划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坚决纠正部分地区放松计划生育工作的状况;严禁乱开口子,乱批
生育指标。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多孩生育,努力防止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
要严格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要大力宣传,坚决执行。同时还要注意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把计划生育纳入法制的轨道。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革命军人、国家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和执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有关法规,做好子女及亲属的工作,并积极宣传群众。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党的纪检部门和政府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
三、抓住重点,扎实稳妥地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必须把着眼点放在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因此,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用更多的精力扎扎实实地抓好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做好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关键是每个基层党支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
要在基层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还要组织广大的计划生育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做好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使其更好地发
挥组织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实行计划生育事关千家万户,是一项极其艰苦细致的工作。各级领导要积极、稳妥、耐心、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要继续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逐步实现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要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争
两三年内在全国城乡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础知识,增强全民的人口意识和人均观念。要在育龄群众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的科学技术知识,向他们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技术服务,做到安全、有效、经济、简便易行。要把宣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关心群众,多办实事,以
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把计划生育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既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能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四、齐抓共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全社会各个方面都应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福利、劳动就业以及其它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都要有利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坚决制止违法婚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管起来。要重视做好妇幼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工作。要把农村扶贫工作同计划生
育工作紧密联系起来。要大力加强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五保”政策,办好敬老院,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参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和协调广播、影视、报刊、教育、文化、出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广泛深入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各级党校、干校、团校及各类高、中等学校,都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教育作为一项教学内容。要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
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凡计划生育没有达到规定指标要求的都不能评文明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下决心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八五”期间,各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的事业费支出要由目前的年人均一元逐步增加到年人均二元,并坚持面向基层,
专款专用。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给予更多的帮助。计划生育的基建项目
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基建计划,安排必要的资金。
要切实加强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选派得力干部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加快县、乡、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爱护计划生育干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决定》,扎扎实实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全党全国人民必须动员起来,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为中华民族的兴旺,为子孙后代的幸福,坚决地、认真地、持久地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为实现控制人口增长计划,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努力奋
斗。



199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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