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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6:16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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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穗编字[2005]11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5年5月31日


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设立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批复》(粤机编办[2005]95号),成立广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局级,挂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划入的职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负责编制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引导和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协同有关部门防范和化解广州地区金融风险,推进广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市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协调、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协调、支持和配合中央驻粤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地方政府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驻穗机构的联系,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四)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广州金融安全区建设。

(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

(六)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和购并、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负责产权交易工作中有关金融政策的指导和协调。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办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加拄政策法规处牌子)

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制订机关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负责会议、文秘、督办、信访等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编报,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综合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宏观形势、年度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性意见;汇总、编制地方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研究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业服务的意见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地方金融机构执行的情况;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金融处

负责对城市和农村地区除证券期货类外的地方金融相关工作。配合和协助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驻粤机构对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追收资产和不良贷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欺诈、挪用、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推进城乡信用体系建设。

(三)资本市场处

研究提出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承办企业上市前的改制、上市协调等有关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驻粤机构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监管;协调、组织防范化解和处置上市公司风险;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以及进行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权交易等,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债券、项目债券的审核、发行工作;负责产权交易工作中有关金融政策的指导和协调。

(四)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处

负责监管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统计、稽核地方金融机构负债情况,考核地方金融机构资产经营和风险状况;负责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8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金融办的后勤、党务、纪检监察、人事管理等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二)市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其业务由市金融办相关处承担。

(四)市政府金融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并由相关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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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除四害治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37号)


  《长沙市除四害治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杜远明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长沙市除四害治理办法



  《长沙市除四害治理办法》已经1998年6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老鼠、蟑螂、苍蝇、蚊虫(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农村除“四害”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领导。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会和爱卫办)负责除“四害”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除“四害”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除"四害"的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做好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及密度监测。
  卫生、环卫、工商、建工、农业、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四条 城镇各单位和居民均应根据本办法,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定期运用化学、物理等方法消灭“四害”,控制“四害”密度,以达到国家爱卫会规定的标准。
  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可委托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条 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粮库、畜禽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和农贸市场、医院、旅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仓库等重点场所,应当配备专管人员,制定相应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杀灭措施。
  建筑工地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工地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 灭鼠标准:
  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x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有鼠脚印粉块不超过3%;
  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
  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不同类型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七条 灭蟑标准:
  室内有蟑螂成虫或匿虫的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问房不超过4只;
  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八条 灭蝇标准:
  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有蝇房间平均有蝇不超过3只;
  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九条 灭蚊标准:
  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重点场所自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除“四害”的宣传活动、技术培训、科研、监测、表彰和下水道、沿河堤岸等公用地段除“四害”工作,以及全市统一组织的除 “四害”活动。
  经常性的除“四害”所用药械,按照“谁受益、推出钱”的原则,由受益者负担。
  第十一条 除“四害”所用药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除“四害”药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四害”毒饵还须有剧毒的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经销除“四害”药品器械,应到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市卫生防疫站检测合格。
  第十二条 实行有偿服务的除“四害”专业机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工商行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能接受除“四害”业务。除“四害”有偿服务应确保质量,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职责,并接受除 “四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除“四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四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委托除“四害”专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所需经费由被处罚者承担。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除“四害”工作的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现场执法须有两人以上,处罚通知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罚款收据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监督、执法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62号文件发布的《长沙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及部分气象台站列入艰苦气象台站范围的批复

人事部 财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及部分气象台站列入艰苦气象台站范围的批复

1996年9月28日,人事部、财政部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提高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函》(中气人发〔1995〕33号)及《关于新建部分艰苦气象台站的函》(中气人发〔1995〕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局所属一至六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一至六类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天1.7元、1.3元、0.9元、0.6元、0.45元、0.3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5元、4元、3元、2元、1.5元、1元。
(二)已经享受县以下浮动工资待遇的艰苦气象台站,一至六类艰苦气象站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4.5元、3.5元、2.5元、1.5元、1.2元、0.8元。
二、根据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制定的《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暂行规定》(中劳薪字〔1963〕第662号、中气计张字〔1963〕第162号)的评定标准和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83〕国气人字第00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将133个台站列为艰苦气象台站(见附件)。
三、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和新列入的艰苦气象台站的津贴,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执行。
四、按以上规定,调整气象艰苦台站津贴标准和新列入的艰苦气象台站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开支。

附件:列入艰苦气象台站名单
、1.列为第三种类艰苦气象台站的2个;
新疆:乌恰站、塔什库尔干站
2.列为第四种类艰苦气象台站的8个:
新疆:伊吾站、且末站、若羌站
内蒙:额济纳旗气象站、阿拉善右旗气象站、新巴尔虎右旗气象站、新巴尔虎左旗气象站、鄂伦春旗气象站。
3.列为第五种类气象台站的20个:
新疆:阿韦滩站、阿合奇站、霍尔果斯站、炮台站、莫索湾站、巴里坤站、东坎尔站、民丰站
内蒙:鄂尔古纳右旗气象站、额尔古纳左旗气象站、克什克腾旗站、镶黄旗站、正镶白旗站、二连站、正兰旗站、苏尼特右旗站、库伦站、西乌珠穆沁旗站
广西:南丹站
湖北:十堰天气雷达站
4.列为第六种类艰苦气象站的103个:
新疆:清河站、裕民站、沙雅站、吉木乃站、阿瓦提站、乌什站、岳普湖站、伽师站
内蒙。乌拉特中旗气象站、呼盟牧业气象试验站、四子王旗站、巴林左旗站、多化站、陈巴尔虎旗站、达茂联合旗站、东胜站、满州里站、开鲁站、扎鲁特旗站、林西站、化德站、鄂托克旗站、阿鲁科尔沁站、巴林右旗站、兴和站、察右中旗站、察右后旗站、乌审旗站、杭锦旗站、伊金霍洛旗站、准格尔旗站、太仆寺旗站
陕西:宁陕站、紫阳站、平利站、子长站
广西:那坡站、田林站、沙塘站、融水站、罗城站、雁山站、上思站、都安站、恭城站、昭平站、富川站、凌云站、德保站、天等站、马山站、隆安站、环江站、宁明站
安徽:岳西站、黟县站、石台站、颖上站、濉溪站、寿县站、芜湖站、界首站、临泉站、霍邱站、广德站、旌德站、五河站、庐江站、萧县站、桐城站
贵州:平塘站、独山站、长顺站、贞丰站、安龙站、兴仁站、炉山站、三穗站、麻江站、施秉站、天柱站、黄平站、镇远站、织金站、金沙站、黔西站、黎平站、息峰站、正安站、道真站、仁怀站、塘头站、六枝站、湄潭站、江口站、余庆站、风岗站、玉屏站、毕节站、铜仁站、黔东
南站
山东:石岛站、朝城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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