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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8:23  浏览:9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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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调查发〔2005〕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商会,有关中央企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动建立健全妥善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机制,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中关于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及开展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的规定,按照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中关于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意见。

  一、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是运用国际通行规则,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该机制主要通过对国际经济发展变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异常情况的连续性监测,分析其对国内产业已造成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制定应对预案,为政府主管部门、产业和企业决策服务。

  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产业安全为中心,以贯彻实施外贸法为主线,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以科学的分析评价体系为基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到面。工作目标是2006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覆盖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通畅、准确、快捷的预警信息收集、分析、发布体系;反应灵敏、有效的预警应对体系;建设分工合作、运转协调的包括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的工作体系。

  二、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方法及步骤

  各地区、各行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已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功能,发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作用;尚未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工作思路,制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起步阶段,选择监测产品或服务应量力而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监测范围。
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方法主要是: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重点监测与综合分析相结合,预警模型分析与专家分析相结合,预警信息日常发布与专题研究相结合。

  工作步骤为:

  (一)确定重点监测目录

  确定监测产品或服务目录应主要考虑:
  1、本地区、本行业在全国占相当重要地位、且易受进口冲击的主导产品或服务。
  2、本地区、本行业具有比较优势,且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或服务。
  3、规模虽较小,但涉及国计民生,且可能受国际市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
  4、本地区、本行业规划中拟重点发展,目前尚属幼稚产业的产品或服务。

  (二)建立监测指标体系

  选择监测指标应突出以下要素:
  1、客观描述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指标。
  2、准确反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的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指标。
  3、兼顾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产业损害的指标。
  4、充分考虑与现行的统计指标体系的衔接。

  (三)收集预警信息

  1、收集渠道
  预警信息收集渠道主要有: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数据公司以及科研院所等数据提供机构;抽样调查等其它渠道。
  预警信息的获得应尽可能利用公开或商业信息渠道。如有必要,可采取抽样调查的办法,通过监测重点企业等方式加以补充。

  2、收集方式
  预警信息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采集公开信息;购买商业数据;抽样调查;监测企业自愿填报。

  3、抽样调查中重点监测企业样本的确定
  对监测产品或服务,可确定若干重点监测企业,通过企业定期(如每季、每月)报送相关数据,获取信息。监测企业的选择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二是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三是出口量较大;四是与本地区、本行业监测产品有关的主要流通企业、港口。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应与监测企业建立联络员制度。监测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主动向预警监测部门提供有关监测数据。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数据,预警监测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四)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1、建立专家队伍
  组织相对固定的专家队伍,对监测产品或服务中异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专家队伍中应包括产业专家、贸易专家、法律专家和经济分析专家等。
  
  2、加强分析评估
  对进口产品或服务,应着重分析其异常变化对本地区、本行业生产、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发现进口产品或服务可能对国内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迹象,为国内产业及时运用贸易救济措施有效保护自己提供信息支撑。
  对出口产品或服务,应着重分析其异常变化与国内相关产业结构的关系及对调整产业、产品或服务结构的影响。
  有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可自行编制产业损害预警模型,通过定量计算的方法,对产业损害的状况进行量化分析。

  (五)建立预警应急机制
  根据对预警数据的分析评估,各地区、各行业应按现有分工模式或工作机制制定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对一般预警信息,包括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变化情况、产业国际竞争力资讯以及相关预警动态信息,可通过商务部网站以及各地区、各行业相关媒体对外发布。也可以适时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研究报告发布会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反馈给相关行业和企业。
  对重要的预警信息,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及时上报商务部,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预案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和适当的方式,通报涉及的行业和企业。对敏感商品预警信息的发布,要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分工与合作机制

  在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中,商务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WTO事务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合作、共建共享。

  (一)商务部

  1、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商务部编制“十·一五”规划的工作安排,负责编制全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有关企业编制本地、本行业、本企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
  3、负责建立或合作建立重点敏感产品、重点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4、指导或组织跨省市的区域性重点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工作。
  5、指导有关科研院所、WTO事务研究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理论和方法研究。
  6、培训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相关人员,组织预警机制建设经验交流。
  7、对各地区、各行业、各企业产业损害预警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例如,提供参考指标体系范例、产业损害预警模型编制的方法范例、产业损害评估的主要指标因素范例和相关产业损害预警信息等。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

  1、在商务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2、负责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及人员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产业损害预警系统的培训工作。
  4、受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可开展部分重点敏感商品的区域或国别分析研究,或者对某一产业的竞争力状况进行分阶段的跟踪研究。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特定产品、特定国别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
  5、及时向商务部反映本地区、本行业最新的产业、贸易、市场监测信息,有效地发挥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在发展和保护国内产业方面的作用。
  6、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针对涉及多省市的同类敏感产品开展跨省市的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7、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可开展与本地区、本行业相关的产业竞争力调查与评价工作。

  (三)WTO事务相关研究机构

  1、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有关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2、接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本地区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
  3、接受商务部委托,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建立跨省市的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试点建设工作。
  4、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产业损害预警和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与评价的研究成果。

  四、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条件保障

  中央财政对商务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作了专项经费安排。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本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增列产业损害预警专项经费。同时,在原有业务经费中适当安排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的专项费用。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应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配备用于统计、分析的计算机以及上网设备等必要的硬件及软件。

  五、有关企业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积极开展本企业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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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辆化验工作规则

铁道部


铁路车辆化验工作规则

1984年7月17日,铁道部

第一章 车辆段化验室的任务
货车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1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段的化验工作。
负责轴瓦白合金的化学成份分析、硬度试验、白合金调配的技术指导和白合金的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车轴油的试验、车轴油的再生、调配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化验室的设备条件对泡沫塑料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对车辆用润滑脂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工作。
根据需要开展钢铁化学成份分析和硬度试验工作。
对铸铁闸瓦质量有疑问的要进行含磷量及硬度测定。
开展轴瓦体、白合金的金相分析。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本地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开展“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木材干燥含水率的测定工作。
负责三通阀油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喷洗用火碱水浓度的测定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化验项目和科研工作。
按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配合技术室搞好报废车、事故车及轮对超探波形的照像分析工作。
客车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2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段的化验工作。
负责客车蓄电池硫酸和纯水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电镀液的分析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对车辆用润滑脂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根据需要对钢铁化学成份、硬度进行分析测试。
对铸铁闸瓦质量有疑问的,要进行含磷量及硬度测定。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本地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开展“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三通阀油的技术检验工作。
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项目的化验和科研工作。
及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客、货车辆混合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3条 客、货车辆混合段,按照货车段和客车段化验室的任务开展化验工作。
机械保温车辆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4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段的化验工作。
负责冷冻机油、柴油的化验工作。
负责蓄电池硫酸、纯水的技术检验工作。
负责电镀液的化验工作。
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对车辆用润滑脂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根据需要对钢铁化学成份、硬度进行分析测定。
对铸铁闸瓦质量有疑问的,要进行含磷量及硬度测定。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根据本地区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开展“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项目的化验工作。
及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客、货车辆运用段化验室的任务
第5条 客、货车辆运用段根据各段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客车段、货车段化验室的任务开展化验工作。
洗罐站化验室的任务
第6条 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局与化验工作有关的规章、命令,加强化验室的管理,组织好本站的化验工作。
负责轴瓦白合金的化学成份分析,硬度试验;白合金调配的技术指导和白合金的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车轴油的试验、再生、调配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和化验室的设备条件对泡沫塑料的部分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负责固定锅炉水分析;固定锅炉水处理、动力设备水处理;锅炉结垢情况的技术鉴定和酸洗的技术指导工作。
负责“三废”处理的技术检验工作。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设备条件开展其它项目的化验工作和研究工作。
及时提出工作计划、总结和表报,经常分析与化验有关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车辆部门化验室的组织管理
第7条 铁道部车辆局主管全路车辆部门的化验工作。
制定化验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培训化验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8条 铁路局车辆处由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化验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化验工作。
贯彻执行铁道部制订的化验工作规章制度,制订本局化验细则,建立健全局的化验组织机构,按照各段应开展的化验项目,培训化验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检查督促各段化验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9条 铁路分局车辆科要把化验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检查督促各段对铁道部、铁路局制订的化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认真抓好各车辆段的化验工作。
第10条 车辆段的化验工作由段总工程师负责。认真组织学习贯彻铁道部、铁路局颁布的化验工作规章制度,结合本段具体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化验室的管理,全面完成各项化验任务。
化验机构,人员配备要求和职责范围
第11条 担任段修任务的客、货车辆混合段,客、货车辆段的化验室受段领导。
第12条 客、货车辆运用段、机械保温车辆段、洗灌站(所)的化验室和化验人员受技术室领导。
第13条 化验室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化验室主任、化验工程技术人员、化验员和化验工。
第14条 化验室主任应具有相当于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实际化验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的化验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15条 对化验人员按铁道部车辆局(84)辆技字56号,政治部干部部干通字209号《关于车辆部门化验员按干部管理的补充说明》的规定合理使用,对符合晋升技术职称条件的化验员,经过考核授于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16条 新配备的化验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学习化验专业一年,经铁路局车辆处考试合格后方能担任化验工作。
第17条 为保证化验工作质量,化验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18条 化验室主任的职责范围
1、负责化验室的领导工作,按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领导全室人员贯彻执行化验规则和上级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化验任务。
2、组织全室人员学习专业技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扩大化验项目,担任重要项目的化验工作,开展科学研究,积累技术资料并审查日常化验结果。
3、负责财务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使用。掌握仪器和试剂的使用情况。
4、负责技术安全管理。
第19条 化验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1、负责化验室所担负的各种化验项目的技术理论指导。担任主要项目的化验工作。
2、重点抓好白合金、车轴油、润滑脂、钢铁的分析项目,深入生产实际,解决生产的技术质量问题。
3、对锅炉水和废水的处理及化验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试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第20条 化验员的职责范围
1、按操作规程对所担负的化验项目做到分析及时、准确,并认真填写化验记录。
2、对化验试剂进行配制和标定。
3、负责化验仪器、设备和试剂的使用和保管。
4、按规定要求,保存好化验试样,以备抽查。
第21条 化验工的职责范围
1、负责锅炉水处理和化验,及时正确提出化验数据,指导司炉排污。
2、认真配制软水剂,按时投药,保证炉水质量。
3、按工艺规程操作离子交换器,保证软水质量和设备完好。
4、负责污水处理和化验,按国家标准进行废水排放。

第三章 技术管理
化验室的管理
第22条 化验室要面向生产,为生产服务。化验工程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车间班组,解决与化验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23条 各项化验工作应按照本《规则》或相应的国标和部标规定的化验方法进行化验。
第24条 车辆段化验室应按需要配齐标准的仪器、设备(应配备主要仪器设备如附录3)。
第25条 化验仪器要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或超过定检期的仪器禁止使用。
第26条 化验人员对化验试样要及时化验,准确、迅速地提出化验报告单(各种样品的化验时间见附录4)。
第27条 标准溶液配制后,必须经过标定方可使用,标定后的标准溶液在使用或保存一定时间后,要重新进行标定。重新标定的时间间隔以化验结果能达到规定的准确度为标准。标准溶液配制,标定后要进行登记,记录配制者姓名、日期、浓度或滴定度。
第28条 化验人员要认真填写化验记录簿和化验报告单,不得遗漏、涂改。化验报告单一式二份,送交生产班组和验收室。
第29条 化验后的试样必须保存一段时期以备检查。保存时间如下:
1、白合金 4个月;
2、车轴油 4个月;
3、润滑脂 一个段修期;
4、钢铁 一个段修期;
5、其他化验试样保存的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30条 化验工作报告,车辆段每季报铁路局一次,铁路局每半年报铁道部一次。呈报时间定为每季后五日内,每半年后十日内报出。
第31条 化验报告单按本《规则》规定格式填写,并加盖化验室公章和化验员章。
第32条 有关化验的规章、命令、技术资料要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化验记录簿应作为化验资料长期保存。
第33条 建立健全化验室和化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仪器维护、试剂管理、安全操作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34条 化验室的建筑要求
1、化验室的位置应选择在距生产车间、锅炉房、铁道线路销远一些的地方,以免烟尘的影响和精密仪器受到振动。
2、房屋建筑结构要尽量能防震、防火、隔热、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3、化验室应设分析间、物理试验间、精密仪器间、暗室、试剂存放间和办公间等。
4、化验室的温度要考虑仪器使用和化验过程的要求,设置取暖、通风设备。
校验管理
第35条 白合金检验
1、新购白合金必须附有出厂化验合格证;新购进白合金或旧白合金必须经车辆段化验室化验合格后方准使用,不合格者需经调配并化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2、白合金化验必须进行铅、锑、锡、铜成份分析和硬度试验。
3、由轴瓦熔脱下来的旧白合金铸锭后必须按年统一编号,并在铸锭上刻打标记。铸锭编号和试样、化验报告单必须一致。
4、挂瓦室要建立白合金熔化、调配记录簿,登记熔化、调配者姓名、日期、铸锭编号。
5、由质量检查员负责每周定期从浇注口取样抽验一次,检验其成份是否合格。
6、白合金取样由挂瓦室工长负责,按规定标准取样并经机械加工后送交化验室化验。
7、化验室对轴瓦白合金金相分析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
第36条 车轴油检验
1、新车轴油和再生车轴油,必须经过化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2、新车轴油有出厂化验单,车辆段可不再化验,但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方准使用。有疑问时应取样化验,不合格者禁止使用。
3、新车轴油应按“SY2001—77石油产品取样方法”规定采取试样。再生车轴油应取过滤后的油作为试样,由油线室工长负责取样送交化验室化验。
4、车轴油应化验其技术标准的全部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根据需要确定化验项目。
5、每周检验一次旧油卷洗涤质量情况,由质量检查员按《货车检修工艺规程》规定取样,送化验室化验。
第37条 固定锅炉水处理及化验
1、根据本单位的炉型和水质情况确定适当的水处理方法,使固定锅炉给水、炉水符合国标《低压锅炉水质标准》GB7615—79的要求。
2、根据本单位炉型和水质情况每年制订一次锅炉水质标准(蒸发残渣最大含量,氯离子,碱度范围)每月核对一次,用以指导水处理工作。
3、实行炉内水处理的单位,每班化验炉水二次,给水质量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投药量,并根据炉水化验情况,正确控制排污量。
4、水样应在锅炉注水前采取,注水后需经5分钟方能采取。
5、实行炉外水处理的单位要设专职化验工,负责软水设备的操作、再生,软水、炉水的化验,根据水处理的工艺流程规定经常检验软水质量,确保软水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每班要化验炉水二次,根据炉水分析情况及时调整排污百分率,确保炉水氯含量及碱度符合标准。
6、对炉外水处理设备,由化验室制定操作规程,由设备专职制订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制度,以保证设备状态良好。
7、锅炉洗检时化验工程技术人员要参加锅炉结垢、腐蚀和状态的检查,以便改进水处理方法。
8、锅炉需要酸洗时要由段长(或付段长、总工程师)、设备车间主任、化验室主任或化验工程技术人员、设备专职、锅炉工长共同检验锅炉状态后确定。
第38条 废水处理应按废水处理工艺要求进行处理及化验。
第39条 新购轴承润滑脂,三通阀油必须有化验报告单,对质量有怀疑时对其部分或全技术指标进行检验。
第40条 蓄电池用硫酸,纯水由车电班组按规定方法取样,送交化验室进行质量检验。
第41条 新配或调配后的电镀液,或生产中有疑问时,应取样送化验室化验。
第42条 对淬火、渗碳等表面硬化处理工作,须进行硬度试验。
第43条 定期对喷洗用火碱水的浓度进行测定。
第44条 其他车辆用料和设备用料,由各车辆段自行制定技术检验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45条 按劳动保护的规定,给予化验人员必要的保健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
第46条 化验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过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47条 化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药品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使用剧毒品的化验室要认真执行剧毒品使用保管规定,并建立使用登记簿。大量的试剂需要放在试剂存放间中,不许放在化验间。酸、碱、氧化剂、易燃试剂要分别放置。
第48条 油脂和易燃物品,加热时要在水浴中或电热板上进行,禁止用明火加热。
第49条 在使用电气设备前应进行严密检查,使用时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使用完毕时应及时关闭电源。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切断电源后方可检修。
第50条 化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采暖及安全防火设施。
第51条 新职人员应经安全技术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
第52条 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检查门窗、水源是否关闭。
(附录略)。


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资金解交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资金解交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21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资金解交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资金解交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土地管理局《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5〕326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2003〕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冠名权(含广告经营权、场地经营权)收益等资金收入以及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其他各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代征机关,对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冠名权出让以及城市广场、公园等场地经营权出让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城市广告经营权出让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和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征代收。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按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设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出让金的存储和清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月土地出让金于次月5日前全额转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同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土地出让成本、业务费清单。市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成本、业务费进行核对清算,并于当月20日前将土地出让纯收益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数额转入市城建投资集团公司的基本结算户。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应于次月头5个工作日内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月配套费收入进行核对、清算,并全额转入市城建投资集团公司的基本结算户。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在次月5日前将出让冠名权、场地使用权、广告经营权的收益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同时将成本业务费清单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定成本业务费用,并将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全额划入市城建投资集团公司账户。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资金收入和支出报表的同时,应抄送市城建投资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市城建投资集团公司应严格按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审核支付项目工程款,保障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城建资金,如因城建资金解交、拨付不及时而影响工程建设的,市政府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如有抵触,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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