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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32:43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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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喀麦隆联邦共和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3月26日)
  由中国政府代表、驻毛里塔尼亚大使冯于九先生阁下率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友好代表团于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三月二十六日在雅温得进行了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冯于九先生阁下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外交部长让·克恰先生阁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会谈。
  会谈是在相互具有合作意愿和坦率的气氛中进行的。经过会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的利益和愿望,一致决定两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遵照国际惯例,特别是遵照下述原则,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邦共和国政府还同意共同努力促进两国人民的发展,在反对一切形式的外国侵略和统治的斗争中相互支持,鼓励进一步巩固世界和平及彻底肃清在非洲的殖民主义和种族歧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喀麦隆联邦共和国
      中国政府代表、大使        外 交 部 长
        冯 于 九            让·克恰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于雅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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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9月24日,商业部

现将《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随文下达,请布置执行。关于监督检测和与监测有关的费用,仍按商业部、卫生部(86)商食联字第8号通知第二条第四款执行;收费标准,由食品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开支费用由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成本;具体收费方法由各省自定。如列为事业费的,由主管部门核发,不再重复收费。
肉蛋食品的卫生质量,关系着消费者的健康。过去,国营商业企业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条例规定中,是有成绩的,肉蛋食品的卫生质量在消费者中颇受信任;但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个别单位还发生过商品卫生质量事故。请你们督促并协助食品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商业,卫生两部(86)商食联字第8号通知,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监测单位或安排有条件的企业化验室担负监测任务,逐步完善本系统的卫生监测网,加强肉蛋食品的卫生监测工作,保证和提高商品的卫生质量,以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国营商业的信誉。

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国家有关的条例、办法制订。
第二条 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测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监督商业部门生产、经营肉蛋食品企业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条例和规章,促进企业改善卫生管理,保证和提高食品质量,保障人民健康。
第三条 卫生监测工作是食品主管部门或食品公司卫生检疫工作的一部分,要贯彻监帮结合,以帮为主的原则。监测工作与卫生管理密切结合,卫生管理工作要明确监测的任务、要求、处理监测结果;监测工作要提供检测的科学数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市、县级食品主管部门或食品公司的卫生监测单位和正式承担一定范围卫生监测任务的食品企业化验室。上述单位在肉联厂、屠宰厂、加工厂厂内检测的基础上组织监测。
第五条 各级监测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省级监测单位负责全省国营商业企业肉蛋食品卫生标准特殊项目(如农药残留指标等)的监测,组织培训全省检测人员,对本省的市、县检测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并对肉蛋食品卫生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市、县监测单位负责所在市、县范围内国营商业企业的肉蛋食品卫生标准一般项目(如细菌指标等)的监测。
第六条 监测品种,重点是熟肉制品、优质产品、名特产品和新产品。必要时可监测鲜肉、原、辅料、蛋品、工具、用具、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的手指、衣物等有关中间环节。
第七条 监测工作,由监测单位通过抽样检测进行。抽检范围是:肉蛋食品的备料、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环节。抽检比例由各省自定。采样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和有关的技术规则执行。原则上由监测单位采样。
第八条 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级食品主管部门或食品公司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本省生产、经营的主要肉蛋产品卫生监测结果,对于产品被监测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企业,督促采取相应措施,并协助改进。
第十条 各级监测单位对不合格的产品可以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整顿。整顿后再复查仍不合格的,列入产品监测报表,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处理;如系优质产品,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其优质称号。
第十一条 企业对监测单位的监测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本地市、县监测单位申诉,可以向省级监测单位申请仲裁,也可以径向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结合卫生监测结果,对有关人员和班、组实行奖优罚劣。
第十三条 市、县监测单位对每个样品、每个项目的检测,必须按单位、日期,批次做好原始记录,逐月汇总填写监测报表,上报省级食品主管部门或食品公司。省主管部门或公司每季度应按附表项目汇总上报商业部食品局;产品的监测报表应同时抄报同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各省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商业部门肉蛋食品卫生监测报表(略)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7月31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当代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的发展,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科学发展的趋势,国家在以指导性的方式支持基础性研究中科学家自选课题、学科发展重点课题的同时,部署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
第二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是基础性研究中对国家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相对比较成熟、需要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重要项目。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计划是国家基础性研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科学家充分论证,由国家以指令性的方式推动实施。
第三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由国家科委主持,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有关部委会同遴选。
第四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国家科委负责,委托有关部委(以下简称项目实施部委)进行。
第五条 参加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树立求实、献身、公正、协作、创新的作风,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专家评议,多方协商,择优支持。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国家科委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计划、规划;
2.制定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协商确定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实施部委;
4.批准项目实施部委组建的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专家委员会,选聘首席科学家,审核项目总体计划;
5.确定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总经费,分年度核定拨款;
6.协助项目实施部委组织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国际交流、国际合作及出国培训;
7.督促和检查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对首席科学家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
8.组织对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促进阶段成果的应用;
9.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简报、年报等编辑出版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部委受国家科委的委托指定职能司、局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将受委托实施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纳入本部委重点科研计划或专项;
2.组建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专家委员会,遴选首席科学家,报国家科委审批;
3.负责审核专家委员会制定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总体计划和课题计划,报国家科委审批;
4.审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主要承担单位,负责审议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5.审议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年度研究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负责经费拨款等管理工作;
6.督促和帮助落实必要的行政、后勤支撑条件,确保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顺利进行;
7.负责督促和定期检查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审批计划实施过程中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课题滚动、调整意见;
8.根据国家科委的委托,组织对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
9.在一个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委托二个以上的部委共同组织实施的情况下,各部委承担的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部分应分别纳入本部委科研计划或专项;项目第一实施部委应负责部委之间的协商工作,如各部委对项目实施的具体问题有争议,由国家科委裁决。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和首席科学家
第八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学术组织工作,由专家委员会主持,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
第九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专家委员会由项目实施部委负责组织,首席科学家由项目实施部委提议,由国家科委聘任。
专家委员会应由科技界公认的从事本项目研究的主要有代表性的优秀专家和一名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一般为5~7人,特殊情况可增至9人。专家委员会成员不一定直接承担课题。
首席科学家和专家委员会的任期一般暂定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任期期满前,国家科委会同项目实施部委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不参加该项目的专家进行一次评议,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和评议意见,决定续聘或部分调整首席科学家和专家委员会成员。
必要时,可聘请有名望的老科学家担任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顾问。顾问的职责是列席专家委员会会议,对项目的整体计划和研究方案提出建议。顾问不参加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计划,拟定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任务书;
2.通过评议(或招标)提出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和承担单位;
3.提出年度研究计划(包括国际合作交流)及经费分配方案;
4.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合作研究,促进、协调跨学科、跨单位间的联合、协作;
5.检查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各课题的计划进度,评价研究成果,提出年度进展报告,项目完成时写出全面工作总结报告。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聘任期间,若因长期出国等原因要求临时离职,必须经项目实施部委职能司、局同意,离职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应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首席科学家的职责是:
1.主持专家委员会工作;
2.召集专家委员会或课题组长会议;
3.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作出决议。如发生三分之二的多数委员与首席科学家的意见有分歧时,应提交项目实施部委裁决;
4.定期向项目实施部委报告工作,年终向项目实施部委和专家委员会作述职报告;
5.及时向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通报有关情况;
6.短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自己职责时,应在专家委员会内委托代理人,并报项目实施部委备案。

第四章 项目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总体计划和课题计划草案,编制计划任务书,经项目实施部委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批复的计划任务书,通过评议或招标,选择最有优势的单位承担课题,经项目实施部委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十四条 承担课题的单位依据项目总体计划和课题计划编制本课题的具体实施报告,报送专家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研究、国际交流、出国培训及进修等外事计划均应提前由课题组报到专家委员会,由项目实施部委审核后实施,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十六条 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计划编制应注意的原则是:
1.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是国家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的,项目所属课题的组织必须方向一致、有机分解、有限目标、突出重点、避免分散。
2.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必须保证必要的投资强度。一般情况下,承担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每年每人平均得到的科研经费应达到一万元以上。
3.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集中优秀科学家,跨部门组织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如有某一项目只在一个部门内组织实施的特殊情况,需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和调整
第十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每年填报年度计划进展报告,向专家委员会及项目实施部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每年度专家委员会应定期对课题的执行情况作出检查和评估(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向项目实施部委书面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新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委每年度应在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在三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科委提交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计划完成情况、滚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决算等)和新年度项目实施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对于因各种情况不能执行的课题,要及时进行修改,经项目实施部委批准、报国家科委备案后,对已经批准撤销课题的单位要停止拨款,已用经费须说明理由,所余经费一律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承担重大基础性研究项目科研人员的工作奖励,按国家统一规定另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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