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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53:16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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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为了配合我行1994年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实施借贷记帐方法,进一步完善我行会计核算规定,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现随文附发。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有关情况的说明


为了适应会计改革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修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试行)》(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会计核算手续》),于1994年1月1日起试行。为了便于执行,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是在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的基础上修订的。修订后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对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各个方面都作了系统的规定,为此,各级行会计部门处理会计业务必须严格执行。
(一)新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总体结构由会计核算程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利息计算、会计决算、印押证管理、复核、事后稽核、帐目调整及机构人员变动处理、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附则共12章组成。在原基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会计决算、会计检查和会计分
析等内容,并充实了部分章节的内容。
(二)修改增加的主要内容
1.第二章“会计凭证”,增加了正确书写各种会计凭证、结算凭证大写金额的具体要求,对凭证的装订与保管作了统一规定,即凭证均在左上角装订,并明确规定“年度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装订在新年度第一张凭证之前,以规范凭证档案的管理。
2.第三章“会计帐簿”,增加了当日发现错帐和隔日发现错帐进行改正和冲正错帐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3.第五章“利息计算”,增加了利息计算方法的具体规定,并根据计算机结计利息的特殊性,明确了采用计算机结息的,应每天结计累计积数的规定。
4.在第七章“印押证管理”中,对会计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重新作了调整,并对联行密押器、压数机规定了管理要求,汇票专用章视同联行专用章分人保管和使用。
5.将原基本规定中“复核与内部稽核”分为“复核”、“事后稽核”两个章节,对事后稽核作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的制约机制。
6.第十章“帐目调整及机构人员变动处理”是在原“会计机构、人员和会计档案交接规定”的基础上重新作了调整。增加了帐目调整的内容,完善了人员变动交接手续的具体规定,对机构的变更作了原则的规定。
7.增加了“会计决算”、“会计检查和会计分析”的基本规定,使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更加完整、系统和全面。

二、《会计核算手续》
《会计核算手续》是在现行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由于业务发展变化所补充的核算处理手续制订的。《会计核算手续》对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的结构、内容作了较大的修改。
(一)把原办法中有关会计管理的内容,如存款核算中的“存款帐户管理”、联行核算中的“联行业务核算的基本规定”以及结算业务中的有关结算管理的内容等,抽出来以单行办法作规定,使《会计核算手续》更加简要、明了。
(二)《会计核算手续》总体结构由预算拨款、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债券业务、结算业务、联行及内部往来、现金业务、利息计算与核算、与金融机构往来、资金调拨、代理及代保管业务、资本金、财产、损益、机构变更、会计决算、会计报表十七个部分组成。业务会计核算增加了
“债券业务的核算”、“与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代理及代保管业务的核算”、“结算业务的核算”、“内部往来”等核算内容;财务核算将内部资金核算部分分设为“资本金的核算”、“财产的核算”、“损益的核算”三部分。
(三)根据会计记帐方法的变化要求,《会计核算手续》中的会计分录的记帐符号,作了相应的改变。将原“付”记符号改为“借”记符号;将原“收”记符号改为“贷”记符号,会计分录先借后贷。表外科目核算仍采用单式记帐方法,使用“收入”、“付出”记帐符号。
(四)会计核算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属于本期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处理。根据这一核算原则,会计核算手续中的有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
(五)《会计核算手续》有关章节的内容作了部分修改调整
1.存款业务核算
(1)结构的调整。存款帐户的管理统一纳入帐户管理办法,不在会计核算手续中阐述;将原缴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或调整)存款的核算”内容,纳入“与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中;增加“企业性存款的核算”,将原自筹资金存款、煤代油资金存款、其他存款统一纳入其中
,同时取消外埠汇入采购存款的核算内容。定期存款核算分为财政定期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并分别列在财政性存款和企业性存款的核算中。
(2)财政性存款的核算,增加机关团体存款、特种(军队)存款的核算。将原来在“集中上交财政资金”科目中核算的代财政部门征收税款的核算内容,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的核算中。
(3)增加“企业性存款的核算”,根据有关存款种类的特殊性,将其单列条目。在原仅有自筹资金存款、煤代油资金存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特种企业存款、个体及私营企业存款等核算内容,并对单位借入资金存款所核算的会计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调整(
即取消“单位借入资金存款”科目的规定),将“单位借入资金存款”改为“其他存款”科目。
(4)增加存款冻结和解冻的核算内容,对冻结和解冻的会计事项,作了有关核算规定。凡冻结的存款,均应通过会计分录转入原存款科目下设的冻结帐户进行核算,以严密存款冻结、解冻的核算手续。
2.贷款业务核算
(1)贷款基金由原来的自有资金、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基建贷款收入基金、特种拨改贷基金、委托贷款基金调整归类为:政府投资基金(包括国家基本建设基金、预算基建贷款基金、基建贷款收入基金及特种拨改贷基金)、债券资金(包括金融债券资金和国家投资债券资金)、委托
贷款基金。
(2)贷款的分类,按所对应的贷款基金大体上分为政府投资贷款(即以政府投资基金发放的贷款)、信贷资金贷款(即以信贷资金包括资本金、债券资金以及各项存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和委托贷款(即以委托贷款基金发放的贷款)。
(3)发放贷款的支付方式,作了相应调整:逐笔支付贷款的方式只限于政府投资贷款,即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国家基建基金投资公司贷款、预算基建贷款及特种拨改贷,其余贷款均采用转存支付方式,并对转存贷款设置了专用的“借款转存凭证”。由于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需转
作施工企业资本金,转帐贷款的支付方式,不再在核算手续中反映。
(4)完善了归还贷款的核算手续。为了便于建设银行业务部门及时掌握借款单位归还贷款的情况,贷款核算手续根据新设置的“贷款还款凭证”,规定了借款单位归还建设银行各项贷款时,均应填制“贷款还款凭证”,并由借款单位在借款单位开户行(即贷款经办行)办理还款手续
。归还贷款核算手续的增加,完善了建设银行各项贷款从发放到收回的会计核算体系,为贷款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
(5)核销贷款增加了核销信贷资金贷款的内容;贷款帐户的移转,增加了执行权责发生制后,有关贷款利息的移转核算手续。
3.利息的核算
(1)为了实施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划清应收贷款利息的实收与虚收,利用信贷资金发放贷款结计利息的核算方法作如下调整:
①虚收挂帐的贷款利息,设置了“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和“催收贷款利息”两个会计科目。“建行基建贷款挂帐利息”仍核算1991年以前发放的建行基建贷款,按政策规定属于建成投产还本付息而挂帐未收的利息;“催收贷款利息”科目则核算1993年7月1日以前除在上
述科目核算外的欠交利息,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逾期贷款三年以上借款单位欠交的贷款利息。虚收挂帐的利息均与待转营业收入科目对转,不列当期收益,待实收时再列当期收益。
②实行权责发生制后,借款单位因资金不足欠交的贷款利息,在新增设的“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并与利息收入科目对转,列入当期收益。
(2)为规范政府投资贷款利息的核算,凡政府投资贷款虚收挂帐的利息,包括原预算基建贷款利息贷款(含特种拨改贷利息)、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统一改为在表外科目核算,即在表外增设“待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利息”、“待收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利息”等表外科目,等利
息实收时,再列入表内“基建贷款收入基金”科目核算,同时销记表外科目贷款利息。
为便于表外贷款利息的登记与核算,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利息均在“表外贷款利息登记簿”中核算。
(3)增加财政贴息的贷款利息的核算,包括建贷贴息和技改贷款贴息。
(4)增加信贷资金贷款利息核销的核算以及收回核销利息的核算内容。
4.增加“与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1)将原核算办法分列在各章的与人民银行往来、同业间的往来、与投资银行往来以及拆借资金等核算内容集中在同一部分,以利于操作。
(2)同业往来的核算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于将原“同业往来”科目改为“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二个科目,原在一个科目核算的内容要分设两个科目核算,即将往来资金存入对方行时,使用“存入同业款项”科目;对方行将往来资金存入本行时,使用“同业存放款项”
科目。为了便于核算,还明确了经往来双方商定,可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由于“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科目核算的特殊性,为了便于表述,在其他核算手续中,凡涉及同业往来有关核算科目的,在会计分录中均以“同业有关科目”名称列示。
5.增加“结算业务的核算”
(1)结算业务的核算原来单独作为一个会计核算手续,未纳入原会计核算办法。为了使建设银行会计核算手续更加系统、完整,这次将原会计结算手续中有关会计核算的内容纳入本会计核算手续中,同时增加了“信用卡的核算”及“结算业务收费和罚款处理手续”的内容。
(2)为保持结算业务与人民银行结算管理的统一与完整,有关建设银行尚未开办(如“定额银行本票”)的结算业务,仍给予全貌反映,待有关结算业务开办后,再增设有关会计科目。
(3)对信用卡存款有关的利息的核算进一步作了规定:
①公司卡存款比照企业存款按季结算;个人卡存款比照储蓄活期存款按年结息;交存的保证金存款结息比照同档次定期储蓄存款的规定办理。
②信用卡透支利息的处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作了相应调整。
6.增加“债券业务的核算”
(1)债券业务的核算主要包括发行债券、兑付债券、本行认购债券、债券转储、债券以旧换新等核算内容。特别对债券的调拨、出入库、领用等核算手续以及对本行用专用基金购买债券的兑付,因财务制度的变化其兑付核算手续相应作了调整。
(2)兑付债券的核算手续增加了“先交券后划款”的核算手续,即兑付债券的资金先由基层行作垫付处理,待基层行将兑付债券交上级行后,上级行根据收到已兑付的债券后,再将其资金通过联行划款的方式,下拨基层行。“先交券后划款”和“先划款后交券”是银行兑付债券结算
资金的两种不同方式,在会计核算手续中予以明确规定,以便各级管辖行选择使用。
7.现金、联行及调拨资金的核算
(1)现金业务主要增加了上下午营业结束时现金帐目核对及结帐的处理,明确了储蓄所向派出行提取现金时,内部往来报单由会计部门填制,交纳现金时,内部往来报单由储蓄部门填制的处理手续。
(2)联行业务的核算增加了省辖联行和内部往来的核算内容。
(3)调拨资金业务的核算增加了资金横向调拨、越级调拨以及转帐调拨的核算内容。
8.“机构变更的帐务处理”,是在原核算办法中“帐目调整、冲正和机构、人员变更处理”的基础上修订的。原帐目调整、错帐冲正以及会计人员变动交接手续的内容,纳入《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的有关章节,机构的变更,在会计核算手续中单独作为一章,并补充、完善了有关内容

(1)机构变更的帐务处理分为一般机构的变更和储蓄所的变更。一般机构的变更是指独立核算的会计机构(包括办事处、分理处以上机构)的变更。其撤并的帐务处理手续基本与原核算手续相同,仅增加了因资本金管理的需要,对有关撤销行与接受行的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拨付所
属营运资本金的核算手续。
(2)新增加有关储蓄所撤并的内容。由于储蓄所与派出行之间内部往来资金需要清算,因此,储蓄所的机构变更、撤并有其特殊性。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统一,对此规定了几条基本核算原则:
①储蓄所需并入另一储蓄所,撤销所必须将内部往来款项划至派出行,结平相对应各明细帐的总帐,明细帐卡不作处理,随移交清册一并移交接收所继续使用。
②为了保证交接双方核算的帐务完整,规定了撤销所、接收所与派出行必须在同一天办理业务移交工作。
③对于派出行需撤销,其所属的储蓄所无论撤销与否,均应先办理储蓄所的变更后,再办理派出行撤销的移交手续。
④储蓄所撤并的具体帐务处理,按建设银行储蓄核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9.增加资本金核算内容。原资本金(即自有资金)的核算作为贷款基金的一部分在贷款基金核算中反映。财务制度改革后,建设银行资本金的管理与核算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实收资本中不仅包括原自有资金、外汇自有资金的核算内容,还包括因财务制度改革而转增的固定基金和更新
改造资金。由于资本金的增加与减少已不再局限于财政拨入,为此,有必要将资本金的核算手续单独作出规定。同时为了资本金的保全,对资本金拨付的核算手续作了明确规定。
10.财产及损益的核算
(1)财产及损益的核算(即固定资产及营业收支的核算)。原会计核算办法都属于“内部资金核算”。财务制度改革后,固定资产的核算以及各项收支的损益核算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各成其章,单独对财产及损益的核算分别作出规定。
(2)财产的核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的核算。
①固定资产的基本核算方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根据资本金保全原则,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不再增加或减少资本金(即原固定基金),而作为资本性支出,直接减少银行存款或有关往来帐户。其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同理,不再形成折旧基金专款专用,而是列入成本统一纳入营运资
金使用,并相应修改了有关核算手续。
②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以及出售的核算手续,根据新的财务制度作了调整,即发生上述事项时,由原批准前不调整(减或增)固定资产(只在固定资产科目中作帐户调整),改为批准前直接调整固定资产并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由原批准后固定资产的清理均应调整资
本金(即固定基金),改为批准后固定资产的清理均列入当期损益。
③固定资产的核算还增加了融资租入和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核算手续。
④为了便于核算需安装的以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安装和建造时的会计核算,增加了“在建工程核算”的内容。
(3)损益的核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成本、营业外收支、税金以及利润分配等核算。
①为了便于各项损益的明细核算,原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下设的明细帐户升为一级科目核算,营业收入分设为“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等科目;营业支出分设为“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等科目。这样,不仅简化了财务帐务
的核算手续,便于各种财务报表的编制,同时为使用计算机核算创造了条件。
②为了便于总行及时集中各分行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划交方式作相应调整,其核算手续改为:由原各分行按年度利润计划比例,按季预交总行,改为由总行按各分行年度利润计划比例,按季通过联行划付款的方式向分行扣收,以便总行及时向财政部交纳所得税。
③投资收益的核算,明确了长短期投资的债券投资,因其债券计价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其他投资的投资收益,可采取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方式。
11.会计决算与会计报表
(1)财务会计决算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①年终损益的核算由原利润留成核算改为利润分配,其帐务核算处理也作相应调整。年终前,各项损益均应通过帐务处理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形成年终的利润总额,然后将利润总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帐户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年终前办理完毕各项利润分配的核算手
续。
这一核算方法,充分反映了年度利润总额的真实性,有利于考核财务经营成本。
②由于本年利润已在年终前处理完毕,因此,在新年度发生需调整上年利润时,不再按新旧帐户同时调整的方法,而是在新年度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帐户进行调整,不再调整上年旧帐。这样,不仅保证了年度利润总额的完整,同时简化了财务决算的核算手续。
(2)关于会计报表
①建立新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的改革是会计改革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直接反映各项会计改革的结果。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需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要求,建设银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情况,相应建立了以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为主体的三大会计报表体系,这三大会计报表是集中反映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经营成果的报表。因此,建设银行在对外公布财务报告时,均应编制、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从而与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一致,有利于提供符合
国际惯例的会计信息。
②关于试算平衡表。建设银行的试算平衡表是会计核算试算平衡的重要工具,是各经办行总帐各科目余额表,同时,也是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重要依据和工作底稿。为了便于既能掌握全行会计业务的核算情况,又能准确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财务状况变动
表,各级行仍应将试算平衡表报上级行,以便管辖行编制全辖的有关报表;各分行应将汇总全辖的试算平衡表通过远程通讯传送总行,总行汇总后,编制全行的资产负债表。
③为了规范会计报表的管理,建设银行会计报表分为统一会计报表和业务会计报表两大类。统一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附表组成;业务会计报表由会计项目电月旬报、财务收支书报及试算平衡表组成。统一会计报表以“建会金××表”排序编号,其附表
以“建会金附表×”排序编号;业务会计报表以“建会业××表”排序编号,以便规范会计报表的管理。


第一章 会计核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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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宣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政法函字〔2004〕1号
 
关于学习宣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函
煤炭系统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推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为了有助于该《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实施,中国煤炭工业劳保科技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用手册》。该手册以《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为依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分为采、掘、机、运、通、地测与防治水六个专业,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炭企业及煤炭企业的区(队)、班组和有关岗位工种,如何执行《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了较具体说明。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煤炭企业可结合此书,做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联系电话:64463452、64463453

二○○四年五月八日

 

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环保局


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吉府法字〔1989〕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查干湖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负责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保护区设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对保护区的具体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四条 凡在保护区内外从事与保护区有关的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旅行游览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未经管理局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猎取和采掘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内属于国家和省级保护对象的野生动植物,一律不得猎取和采掘。
在保护区内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在保护区外利用保护区内的资源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
第六条 从事与保护区有关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有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对在保护与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由管理局及有关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为保护保护区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局应根据该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地确定经济鱼类禁止捕捞期、禁止捕鱼区及禁止采掘野生植物期,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保护区内排放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有害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已经排放或超量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九条 进入保护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管理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并遵守保护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到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活动的单位,应提前提出活动计划,经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入。科研、教学活动结束后,其单位应将取得的成果材料副本送交管理局一份
。采集标本的,应向管理局缴纳标本费。旅游活动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第十条 利用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和水资源费,并按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其他自然资源保护费。
第十一条 保护区的开发建设要经过科学考察,作出全面规划,通过论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进入保护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损坏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及服务设施。如有破坏和损坏的,管理局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其相当于损失价值百分之十以内的罚款。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管理保护工作中所取得的收入必须用于保护区的自身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款、第七条规定的,由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不同给予警告、赔偿损失的处罚,并处以其损失价值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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