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12月24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5:42:11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12月24日)
批准任命:
周克用、谢礼顺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有维、王德山、田爱成、刘重阳、李锦春、张振泰、傅斌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成少江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邓图、特木尔宝力道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仙峰、成少江、特木尔宝力道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郑守之、林林、张松凯、周东光、周斌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宪辉、张武云、祝蕴绪、曹子魁、周东光、高守民、秦戍甲、王立志、慕玉臣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苑名扬、唐羿、徐儒年、谢荣和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枫林、苑名扬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名榜、安克南、曾KUN、萧建波、沈振林、高雷、张庆中、李强、单更生、苏云波、常久通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钱惠民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应恭、阎燮昌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陈克光、姜梅五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张德荣、易长华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峰、葛宝林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常布础、杨增寿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牙买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牙买加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牙买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29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牙买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牙买加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牙买加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及其名誉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友好地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六、牙买加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七、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在金斯敦签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牙买加政府代表
李 尚 胜 西摩·马林斯
中国驻牙买加大使 牙买加副总理兼外交外贸部长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动植物检疫总所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动植检计字〔1994〕54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省动物、植物检疫所:
依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95号文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第十三条的规定,就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收费补充规定如下:
一、进境带泥土的废旧物品的消毒处理按以下标准计收:
1.废旧钢铁、电缆等每吨20元,每批最低收费100元。
2.其他废旧物品每吨30元,每批最低收费60元。
二、报检单位注册费及年审费按《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三项计收;报检员办证费每证100元(含工本费),年审费每证20元。
三、《收费标准》第十四类第五项报检单工本费,按每份0.5元计收。
四、以商品进出境的麻袋,按照《收费标准》第六类第二项棉麻类的收费标准计收。病原菌的收费标准按照食用菌种的收费标准计收。
五、船舶总吨位的概念,是指设计运载能力。
六、船舶、车辆动植物检疫申报簿工本费,每本按10元计收。
七、按规定应由货主提供外出检疫交通工具,而由动植物检疫机关自出的,交通费按当地出租车收费标准计收。
八、蜂蜜按货值的2‰计收检疫费。
九、来自疫区或发现有害生物的非应检物的植物性包装物,消毒除虫费按每件3元计收,每批最低收费10元。
十、出口动物产品需要植物检疫证书的,另按商品总值的2‰计收植物检疫费,
每批最低收费60元。
十一、观赏鱼按照《收费标准》第一类第五项鱼虾类相关收费标准计收。
十二、出口活贝类每吨30元计收。
十三、《收费标准》第六类备注所指疫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的84种病、虫、杂草和必须处理的其它危险性病、虫、杂草(含超过标准的一般生活害虫)。所加收商品总值1‰的处理监管费由入境口岸动
植物检疫局收取,如调离入境口岸所在地,需在内地处理的,入境口岸局将加收商品总值1‰的处理监管费按进境植物产品分流情况分划给负责处理监管工作的有关内
地口岸局、所。
十四、《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指动物不包括伴侣动物。
十五、《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作熏蒸处理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收费标准制定,并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熏蒸处理费。
十六、我局过去下发的有关动植物检疫收费文件,与《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没有抵触的仍然有效。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以及本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取标准;也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收费,减免收费必须事先报请我局批准。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