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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19:32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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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辽宁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出版《知名企业商标名录》一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标或企业是否知名,应由权威机构依照公正的程序予以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随意给商标或企业冠以“驰名”、“著名”、“知名”的做法,都有可能扰乱市场经济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因此,我局认为辽宁经济贸易发展中心报批的《知名企业商标》一书不恰当
地使用了“知名”一词,且其主题范围不确定,不宜出版。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辽宁经济贸易发展中心。



199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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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5〕143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随着欧洲联盟的建立,欧盟对有关工业品的普惠制给惠方案作了重大修改,同时,对其普惠制原产地规则也作了修改和调整,欧盟普惠制新方案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商检局已委托上海商检局将欧盟普惠制新方案编译成册印发各局。现将执行欧盟普惠制新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组织产地证签证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和掌握欧盟普惠制新方案及有关规定,严格按欧盟新方案签发Form A产地证书。为便于外贸人员及时了解欧盟普惠制新方案,各签证局应积极为出口单位做好宣传咨询和培训工作,争取在欧盟将我国产品毕业之前,进一步积极扩大普惠制的利用,使我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时,能够较多地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

  二、欧盟1994年12月19日第3254/94号条例发布的新的原产地规则,与1988年3月4日第639/88号条例相比,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不同之处,各签证机构在执行中加以注意:

  1、增加了有关给惠国成份的规定,这有利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充分有效地利用欧盟普惠制。在采用给惠国成份时,各签证机构签发Form A产地证书时,应参考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流动证书欧洲第1号(MOVEMENT CERTIFICATE EUR.1)(其样式详见上海商检局编译的欧盟普惠制方案),并在Form A证书第4栏注明“EC Cumulation”。出口商或授权代表应在流动EUR.1的第2栏填上“GSP benefi-

ciary countries”和“EC”。

  2、增加了有关区域性原产地累计的规定。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东南亚国家联盟、中美洲共同市场和安第斯集体这三个区域性集团的成员国提供的原料和劳务价值要累计。

  3、在加工清单中,对个别品目号项下产品的加工要求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对原来原产地标准暂未统一的产品现制订了统一的原产地标准,并列入加工工序清单中。

  4、明确规定休达和梅利利亚不列入“共同体”的概念范围。

  5、为对原产地证书Form A进行事后核实,出口受惠国签证机构应将有关的出口单证及产地证副本至少保存3年。

  三、各局应加强对欧盟签发Form A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针对欧盟普惠制新方案将产品划分为非常敏感产品、敏感产品、半敏感产品和非敏感产品四大类,认真落实国家商检局提出的加强签证管理的要求,对非常敏感产品、敏感产品重点加强调查管理,同时做好注册、年审、抽查和退证查询四个环节的调查,对出口产品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进口付汇备案表》及有关做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规范内部管理,防范在备案表的签发、传递过程中出现漏洞,配合新进口付汇核销监管软件的推广,经研究,对原《进口付汇备案表》的格式、印制、适用范围及有关做法等特做如下修改:
一、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新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原《进口付汇备案表》同时作废;
二、新《进口付汇备案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分局不得自行印制;
三、原《进口付汇备案表》适用的4种类别分别明确细化为8种类别,即“不在名录”、“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异地付汇”、“90天以上到货”、“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真实性审核”;
四、新《进口付汇备案表》在确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无效;
五、已签发出的旧《进口付汇备案表》应跟踪到核销完为止;
六、请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当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按时执行,并将“备案表”向下属分支局及时发放使用。
附件:《进口付汇备案表》(略)



19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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