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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9:41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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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武汉、深圳市外资办:
根据国家七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的精神,为方便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等审批、在各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经商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总后勤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联合年检,由企业所在地的外资
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年检中应由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查的有关内容。
二、请将上述要求通知有关企业,并通报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主动配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联合年检工作。



19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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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0]15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我国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对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我国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规定》是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贯彻实施好《规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和促进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贯彻氛围。要抓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宣传贯彻会、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能系统学习《规定》内容,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各项规定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统筹策划,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规定》,积极扩大其社会影响力。要切实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增强广大群众以及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规定》的顺利贯彻执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等规定,增强《规定》可操作性。各地要依法对本地区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在做好《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同时,不断探索创新,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共同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全面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规定》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要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要大力加强工程质量不良记录管理,加快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信用档案,认真执行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及时公布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等规定,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惩戒,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

  五、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为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要按照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定位和经费保障工作,特别是仍没有落实工作经费的地区,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编制、财政部门的沟通,抓紧解决财政保障工作经费的问题。要严格执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条件的规定,加强考核管理,确保队伍基本素质。要大力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要逐步健全工程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强化责任追究,增强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确保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曲靖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政府令(第26号)

《曲靖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培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曲靖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为维护曲靖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城区,为曲靖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
第二条 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警部门、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职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提高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三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拖拉机、公路客运汽车、载客机动三轮车、客运人力三轮车、畜力车驶入环城东路以西,南城门、翠峰路以北,大花桥以东,建宁东、西路以南的中心城区道路(不含上述路段)。确需在中心城区行驶的,须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摩托车须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行证方可进入市区。出租车经核发专用号牌,方可在市区营运。具体管理办法按市政府令第24号执行。
第四条 禁止机动车在麒麟东、西、南、北路,南宁东、西、南、北路,寥廓南、北路,文昌街,翠峰路,潇湘路,交通路和其它明令禁止停车或禁止掉头的路段停车或掉头。
在中心城区主干道以外的其它道路上,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确认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第五条 公交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并在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出租车应当在指定的招呼站停车上下乘客,不得沿街随意停车及在招呼站内停车候客,上下乘客时不得开启左侧车门。
新增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设置或调整单行线,设置或调整前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禁止机动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鸣喇叭。
第八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交通民警要秉公执法、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依法办事,并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曲靖城区道路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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