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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49:32  浏览:80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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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加强国营关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规定》第四条中关于资产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原来要求按照财政部(81)财企字第63号文《关于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现在由于财政部已将此文废止,重新颁发了(92)财工字第284号文《关于印发〈国营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因此,今
后关停企业的资产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按照财政部新制定的284号文件执行。



199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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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通知

1995年12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范牡丹卡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促进牡丹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对《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印发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部分条文修改意见》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1993年11月印发的人民币牡丹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新的牡丹卡章程和管理规定对有关担保和惩治信用卡犯罪等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各行应结合有关的金融法规,组织辖内各发卡机构认真学习新章程和新规定,抓紧修改业务实施细则,利用多种形式对社会进行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新章程和新规定的实施。
三、对原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各行应根据新章程和新规定,通知持卡人到发卡机构及其他部门按法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四、各行应按照新章程和领用牡丹卡协议,印制新的牡丹卡申请表,于1996年4月1日启用。旧申请表可继续使用,但须另附新章程和领用牡丹卡协议。
五、新章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透支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限额的利率调整为日息万分之十五,不实行分段计算,并在单位卡上凸印“DWK”三个字符。对此,各行应抓紧时间调整计算机程序和打卡程序,确保1996年4月1日按新规定计息和打卡。
六、新章程和新规定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用卡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牡丹信用卡(以下简称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卡。
牡丹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二条 牡丹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金卡或普通卡。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卡,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帐户。金卡可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普通卡一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卡,均须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确认履行《领用牡丹卡协议》,并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是否批准单位或个人领卡申请和是否批准领用金卡,均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五条 以保证方式为领卡人担保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对持卡人因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持卡人无力偿还牡丹卡债务时,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金卡或普通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十八周岁的亲属申领副卡。
牡丹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七条 持卡人须按年交纳手续费,金卡每年八十元,普通卡每年二十元。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存款一千元以下或在异地支取现金的,须支付1%手续费;在异地存款一千元(含)以上的,均支付手续费十元;在非特约单位转帐结算时,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低不少于十元,最高不超过五百元。
第八条 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帐结算,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持卡人应在帐户中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天内归还。金卡帐户透支限额五千元,普通卡帐户透支限额一千元。透支利息自银行记帐日起十五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本金或利息未还清又透支的,透支日期连续计算。透支利息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第十条 牡丹卡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过期即失效,但持卡人使用牡丹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须及时将牡丹卡交回发卡机构,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业务,必须履于《受理牡丹卡协议》,认真执行《特约单位受理牡丹卡业务工作细则》。储蓄所受理牡丹卡业务,应按照该业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遗失牡丹卡的,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并交纳四十元挂失手续费。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挂失起至次日二十四时(含)内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三条 牡丹卡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不必提出理由,亦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牡丹卡的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其牡丹卡。
伪造、变造牡丹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牡丹卡,冒用他人牡丹卡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附: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部分条文修改意见
一、第一章第七条(二)改为“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其定期存款分别通过‘单位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第八条(一)1.第二行去掉“3098”,将“XXX”向前移至与第一行凸字对齐;第三行“MR或MS.XXXXX”改为“DWK.MR或MS.XXXXXX”;G改为“持卡人开户银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号或分辖行号”;H改为“牡丹卡有效期限,前为月份,后为年度”;I改为“DWK.为单位卡拼音缩写(非单位卡缺省,后边凸字向前补齐)MR或MS为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J改为“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K改为“卡号向国际标准化过渡期间,持卡人在开户银行的帐号”;去掉L行,增加“以上为印有5309字样万事达卡的凸印内容和格式”。2.第三行“MR或MS.XXXX”改为“DWK.MR或MS.XXXXXX”;I改为“DWK.为单位卡拼音缩写(非单位卡缺省,后边凸字向前补齐)MR或MS为先生或女士英文缩写”。
二、第二章第一条(一)中的2.“申领单位交存十万元以上担保金,且每增加一张卡多交一万元担保金者;”改为“申领单位交存十万元以上定期存款作质押,且每增加一张卡多交存一万元定期存款作质押者”;(一)中的3.“单位领用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一定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交存担保金者。”改为“单位领用普通卡一定时间,信誉好,有一定偿还债务能力,并按规定交存定期存款作质押者”。(二)中1.“……且申领人交存五千元以上担保金者;”改为“……且申领人交存五千元以上定期存款作质押者;”;(二)中2.“……并交存一万元以上担保金者;”改为“……并交存一万元以上定期存款作质押者;”。(五)“……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改为“……并须提供具备条件的保证人。”。
第二章第二条“担保形式及其基本条件”改为“申请领用个人卡的居民个人或个体经济户,必须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形式。
(一)保证。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牡丹卡申领人的保证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其办公地点应在发卡机构所在地,遵守牡丹卡章程,履行领用牡丹卡协议。其中,金卡申领人的保证人必须在本市工商银行开有存款帐户;公民为保证人的,应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正常的收入,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遵守牡丹卡章程,履行领用牡丹卡协议。
(二)抵押。申领人或第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财产作抵押,其抵押应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且不易损坏的财产。抵押品的价值应在三万元以上。申领人应办理抵押品的登记手续。
(三)质押。申领人或第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动产或权利(目前仅限债券和工商银行签发的存款单)作质押,必须向发卡机构转移其动产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交发卡机构保管,发卡机构应向出质人开出收据(一式二联,格式附后),并加盖业务公章。对记名的权利凭证,发卡机构应向签发单位确认凭证的真实性,并通知签发单位,出质后的凭证不得挂失和转让。质物应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便于保管且不易损坏;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限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限。质物的价值或权利折价应在二万元以上,在牡丹卡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向发卡机构请求返还。
发卡机构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入库(柜)保管,收据须专夹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同时建立抵(质)押物表外登记簿(格式附后)。业务主管应定期检查,确保帐实相符。持卡人销户后,可凭身份证件取回质物或权利凭证。”。
三、第四章第一条“单位开户的处理手续”改为:“发卡机构批准申请单位领卡后,应通知其前来领卡,并按规定向其收取备用金和手续费,申领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还应按规定交存一定数量存款。
会计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活期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
贷:单位定期存款
单位卡帐户的备用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帐存入,不得将商品货款等直接存入备用金帐户。”
第四章第二条“个人开户的处理手续”改为:“发卡机构批准申请人领卡后,应通知其前来领卡,并向其收取备用金和手续费,申领人在发卡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并以存单作质押担保的,还应按规定交存一定数量的存款。”
会计分录不变
“以财产作抵押担保的,……。”改为“个人卡帐户的备用金应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帐存入。以抵押或质押(不包括以发卡机构签发的存款单作质押)形式担保的,……。”。
第四章第五条(一)“……。单位和个人的担保金,应按照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利息。”改为“……。单位和个人质押的定期存款,应按照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利息。”。
四、第六章第一条(二)第一自然段前增加“单位卡在异地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提取少量现金,最高不得超过2千元。”
五、第七章第一自然段后增加“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大额结算,对此各发卡机构应严格掌握。”
六、第十章第二条(四)改为“对有意拖欠透支款的,须收回持卡人牡丹卡,确实收不回时,可以编发止付名单,停止该卡使用,以防止透支款增加。如持卡人是以保证形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应立即向保证人发出承担偿还持卡人债务的通知书。如持卡人是以抵押或质押形式担保的,发卡机构可依据领用牡丹卡协议,委托有关部门将其抵押物进行处理,或自行处理其质物或权利凭证,冲减债务,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持卡人。抵(质)押物的价值或权利折价大于债务数的,差额转入其帐户;不能抵偿债务的,仍由持卡人承担偿还责任。在此过程中,发卡机构要做好取证
工作”。
七、其他章节“担保人”、“担保单位”、“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字样,均改为“保证人”。
八、第十一章第三条改为“本规定和规则自199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式略

附:领用牡丹卡协议
1.单位领用牡丹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牡丹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牡丹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财产抵押方式担保的,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仅限债券和工商银行签发的存款单)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牡丹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乙方牡丹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持卡人领用牡丹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退保,俟乙方清偿了使用牡丹卡的债务,并交还甲方全部牡丹卡一个半月后,本协议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担保责任。
六、乙方牡丹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换领新卡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七、乙方应督促其持卡人遵守牡丹卡章程,并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乙方自愿为其持卡人承担使用牡丹卡的各种费用。
八、乙方持卡人领取牡丹卡时,应立即在卡的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持卡人因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该帐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十、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牡丹卡,并可以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乙方同意甲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存款帐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
十二、乙方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卡片和个人密码,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牡丹卡交易均视同乙方持卡人个人所为;因转借或转让牡丹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乙方持卡人的牡丹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及办妥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时(含)内;
(二)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四)乙方持卡人个人密码泄密的。
十四、如乙方或乙方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五、乙方持卡人使用的牡丹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用卡,并为乙方补制新卡,同时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
十六、乙方需要中途停止使用部分牡丹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牡丹卡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增加持卡人时,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仍履行本协议。
十七、牡丹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牡丹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方及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牡丹卡申请表时起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牡丹卡,其未发卡的理由无须向乙方解释,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牡丹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将全部牡丹卡交还甲方,俟清偿了使用牡丹卡的一切债务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九、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2.个人领用牡丹卡协议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间称甲方)与牡丹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牡丹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二、乙方采用财产抵押方式担保的,须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须向发卡机构转移质物的占有权或将权利凭证(仅限债券和工商银行签发的存款单)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牡丹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乙方牡丹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三、乙方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亦应遵守牡丹卡章程,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对乙方因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领用牡丹卡担保,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五、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担保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退保。俟乙方清偿了使用牡丹卡的债务,并交还甲方牡丹卡一个半月后,本协议担保责任即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担保责任。
六、乙方牡丹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担保;乙方换领新卡后,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乙方若领有副卡,应督促副卡持卡人遵守牡丹卡章程,并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乙方自愿为副卡持卡人承担使用牡丹卡的各种费用。
八、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领取牡丹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应易于辨认)。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因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存款专户,该专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十、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视同乙方涉嫌诈骗甲方资金,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牡丹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的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时,乙方同意甲方按该金额将资金从其存款专户转入牡丹卡保证金专户,停止计算利息,并根据有关单据从专户中付款。
十二、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卡片和个人密码,所有使用密码进行的牡丹卡交易均视同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个人所为;因转借或转让牡丹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三、乙方及其副卡持卡人的牡丹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经济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及办妥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时(含)内;
(二)乙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四)乙方或其副卡持卡人个人密码泄密的。
十四、如乙方与特约单位或储蓄所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五、乙方使用的牡丹卡有效期满,如不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将继续用卡,并为乙方补制新卡。同时,从乙方帐户中收取年手续费。
十六、乙方需要中途停止使用副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牡丹卡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要增加副卡时,须向甲方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仍履行本协议。
十七、牡丹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及其保证人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牡丹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方、乙方及其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十八、本协议自甲方接到乙方牡丹卡申请表时起生效。若甲方未发给乙方牡丹卡,其未发卡的理由无须向乙方解释,本协议即行解除。乙方领用牡丹卡后要求解除本协议时,必须将所持牡丹卡(主、副卡)全部交还甲方,俟清偿了使用牡丹卡的一切债务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十九、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除甲、乙方和保证人另有约定外,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附四:牡丹卡申请表(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23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马鞍山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暂行办法

(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十一月)

为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马发〔2002〕8号)和《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就业的意见》(马发〔200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1、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工作组织和工作网络,明确社区负责人亲自抓,相关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社区就业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完善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2、基础工作。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六清”:原工作单位清、下岗失业时间清、家庭情况清、技术特长清、就业愿望清、落实岗位清。积极开展社区就业资源调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建立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就业岗位台帐,以及相应的跟踪服务卡。准确及时做好各种就业再就业报表统计工作。
3、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大社区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利用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开展职业介绍、推荐就业、办理求职登记和培训申请等社区就业服务工作。采取措施,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每个社区创立再就业基地1--2个、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非正规就业组织5个。创造条件,与辖区单位开展共建共帮活动,共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异地就业,帮助协调落实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及时受理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认真核实申请人情况,做到应发尽发,投诉率低于5%。积极促进再就业,年度内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按照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要求,及时接收居住在本社区的退休人员,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建立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小组。
二、考核程序
1、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符合考核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在认真自查基础上,向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申报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要载明辖区总人口数、下岗失业人员数、促进再就业主要措施、再就业人数、4050人员援助情况、再就业率等)。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花名册、4050人员再就业花名册,及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接收单位证明。
(3)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低保对象花名册等基础资料。
(4)其他有关材料。
2、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推荐。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社区上报情况,采取实地调查等形式,按《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考核表》所列项目和要求,组织审核,逐项打分。经审核合格,要求社区居委会填写“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申报表”(一式三份),推荐上报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复核。
3、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复核。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对推荐上报的候选社区居委会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在所属街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申报材料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4、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复核上报的候选社区,组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及市财政、人事、民政等部门对申报社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对考核总得分达95分,且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90%以上的社区居委会,评为“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表彰奖励
被评为“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的,由市政府授予“马鞍山市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奖牌,并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年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责令作出整改;第三年仍未达标的,取消先进资格。街道所辖社区居委会当年全部获得促进再就业先进社区居委会的,对街道办事处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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