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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42:21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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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计办价格(2001)925号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核定中国摄影家协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开展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文联办函〔2001〕0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等级,每个等级考试包括技术知识、技能测试、摄影作品三部分。各等级的考试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一)一级考试15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40元、技能测试70元;
(二)二级考试20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60元、技能测试100元;
(三)三级考试25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80元、技能测试130元;
(四)四级考试32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110元、技能测试170元。
二、考试费收入40%上交全国青少年摄影师预备等级考试委员会,用于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证书制作、邮寄、教材编写、差旅、劳务等费用支出;6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站用于考试所需的场地租用、监考、阅卷、建档、技能测试所用的摄影器材费和工作人员劳务费用等支出。
三、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考试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有关部门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收费资金,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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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5年第82号令《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认证咨询机构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质监部门)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和文书格式,办理所辖区域内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为了及时了解、汇总和掌握各地审批工作情况,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管、指导和协调,请各地质监部门在每个季度开始的10日内,将上季度审批的认证咨询机构名录以及认证咨询机构的变动情况上报国家认监委。


2.审批文件的使用
《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批准通知书》和《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等申请、审批文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批准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批准书》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见附件2)。各地质监部门按实际需求向国家认监委申领。各地质监部门要做好《批准书》保管、发放和登记等工作。每次申领时,应将上次使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
《批准书》编号保留各地质监部门的识别字母,作为唯一识别,其他编制方法不变。此前认证咨询机构持有的带有其他识别字母的《批准书》,待期满换证时,按照统一的识别编号重新换发。


二、认证咨询机构审批、扩项和分支机构备案问题
1.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此前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有效期在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和须经审批扩大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认证咨询机构,按《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经过国家认监委审批,已获得4年有效期,目前尚未到期的认证咨询机构,各地质检部门需要经过适当程序予以确认机构是否持续保持《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要求机构限期做出纠正。


2.认证咨询机构扩大业务范围
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扩大业务范围,每项业务须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的认证咨询人员,且资质应符合如下规定:
对于国家已经开展咨询师注册的领域,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咨询师,专职人员必须具有注册的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资格。


对于尚未实施咨询师注册制度、但已经开展了相关的培训和考试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者。
申请其他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的,申请机构可自行制订咨询师的资格能力评定要求,相关人员经申请机构评定合格,报各地质监部门审批。


3.认证咨询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根据《办法》规定,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备案,其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备案的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非法人的证明文件、地址、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总公司同意设立分公司的文件等,备案文件同时抄送咨询机构总部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


三、其他事项


1.关于档案移交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已经受理和审批过的认证咨询机构的相关材料于2005年11月30日前移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审批的部门。国家认监委保留的有关认证咨询机构的档案,各地质监部门需要时,可与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办理移交手续。


2.关于建立认证咨询人员网上查询信息库问题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咨询人员查询信息库。请各地质监部门通知所辖地所有获得批准的认证咨询机构,按本通知要求将机构目前的专、兼职咨询人员相关信息录入《认证咨询机构专职咨询人员表》(格式见附件3)。各地质监部门将该表电子版汇总后,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电子版发送给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并告认可监管部。为了便于联系及时沟通,各地质监部门同时须确定一至二名联系人一并告知(包括姓名、所在局、电子邮箱地址、电话、传真等)。


国家认监委认信息中心联系人:刘心(E-mail:liux@cnca.gov.cn)。


3.各地质监部门对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过程出现的问题以及各地对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张志国
电 话:82262746
E-mail: zhangzg@cnca.gov.cn

附件:1.认证咨询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32539534.doc
2.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内容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32539234.doc
3.专职咨询师名单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32539298.xls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551号



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有关承诺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2月1日起,经交通部批准立项,允许外国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等道路运输领域,采用中外合资形式,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由外商控股经营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其中外商的投资比例可以达到 75%。

二、对从事集装箱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货物多式联运、快件货运、物流配送、汽车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对投资建设并经营货运及物流站场基础设施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对与西部地区道路运输企业共同举办从事本文“一”中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的投资比例还可适当放宽。

三、经交通部批准,允许已在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再投资的方式,与西部地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共同举办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但在新设立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仍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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