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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57:42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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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197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望照此意见实事求是地抓紧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
一、
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应该按照当时的政策法律,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进行处理。只要是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在定性上混淆了敌我,或者不该判刑而判了刑,或量刑畸重仍在服刑的,都要具体分析,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纠正。对于那些原判事实、定性基本正确,或虽然量刑畸重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一般可不再改动。对于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予以驳回。
二、
为了解决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问题,我们认为,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依照政策法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除在政治上恢复名誉以外,原来有工作的,除原单位工作上确有需要并经所在地区同意,可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外,一般都应由原单位商同本人现在地区的有关部门安排适当工作;但现在农村的(包括小城镇)原则上不回大中城市;关于经济方面的问题,按中央和有关地方的规定处理。原来没有工作的,回原居住地后,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妥善安置,生活有困难的,应酌情给予救济。对这些人及其家属政治上不得歧视。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到组织、人事、劳动、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不是法院能够办得到的,需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解决。我们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意见,制定解决善后问题的具体办法,督促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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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有关规定,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信访人对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组成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二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常设成员单位、临时成员单位主管领导组成。临时成员单位根据具体信访事项确定,凡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涉及到的市直单位,自动成为临时成员单位,与常设成员单位享有同样权力、承担同样义务。
   第三条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符合条件的复查复核申请;(二)对确需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及时提交市复查复核委员会审理;(三)对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已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按照已确定的复查复核意见答复信访人;(四)完成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不服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二)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的;(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但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的;(四)向市政府申请复查,信访人要提供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组成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处理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复查意见和原处理意见;(五)信访人应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 复查复核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直接到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六条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复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二)对已经受理不需要召开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议进行研究的信访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签批意见,及时转交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出具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转办单,有关部门应在1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三)涉及两个或以上政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复查复核,并指定主办单位形成复查复核处理意见。(四)对确需召开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处理的信访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召开复查复核会议。研究复查复核意见,并报委员会主任审签后,以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文件下发。(五)启用“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复查复核意见加盖“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印章后,由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第七条 经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有关信访事项审查,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政策正确、处理恰当的,应维持原处理意见;认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政策错误、处理不当的,可直接变更原处理意见或责令原办理机关重新处理。原办理机关不得对同一信访事项作出与原处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结论。
   第八条 对需召开听证会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进行审核。听证会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信访人参加。听证会公开举行,可邀请新闻单位和部分群众参加,形成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复查复核申请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电话查询复查复核意见,也可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意见。
   第十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请求复核。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决定应在确定期限内执行,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查复核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落实处理信访事项错案追究制,对于不依据法律、政策做出错误处理和复查意见,或者不按《信访条例》规定程序办理,造成重复越级上访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信访复查复核情况纳入县区和部门信访工作目标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复核意见,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负责作出复核意见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政府带回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决议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决议              

2003年6月25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许仲梓副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作的关于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充分肯定了今年四月份以来全市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充分肯定了近十年来全市开展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防治非典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人类与疾病的斗争是长期的,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事件难以完全避免。加强疾病防治、搞好公共卫生建设,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是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疾病防治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指挥体系,加强整体部署,提高组织程度,强化工作职责,坚持常抓不懈。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疾病防治、公共卫生建设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坚持依法防疫、依法行政。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前,重点要抓好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贯彻实施,制定南京市的有关实施细则,规范政府、公众、社会单位等各方行为。同时要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将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有关工作的监督力度,特别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执法检查,依法加大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的处罚,创造全民参与公共卫生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大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和公共卫生常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卫生意识。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大力开展全民健康知识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卫生死角。加强文化娱乐、餐饮服务、宾馆饭店等场所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日常管理,增强卫生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积极推广分餐制的用餐方式。禁止捕猎、经营和食用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努力增强人民体质,不断提高防御疾病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全力提升城乡公共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市民健康水平和文明素质,构筑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屏障。
四、切实加大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进一步提高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着力抓好基础设施建设。要把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各类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优先发展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工程,加快城市公厕、果壳箱、垃圾箱等卫生设施的建设,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要加强各级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各级防控机构,配齐人员,更新设备,加大各级各类疾控、医护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三级卫生网络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建立和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活动。
五、不断加强对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的科学研究,进一步健全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体制和机制。
要认真研究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从体制上实现经济建设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协调发展,尽快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各类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救治体系,把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纳入科学化的管理轨道。要继续坚持并完善现行的传染性疾病疫情报告制度,建立快捷、畅通、准确、及时的信息传递网络,对传染性疾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治疗。要按照群防群控和专业防控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处置、保障、善后等工作机制,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的工作原则、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工作流程、处置方案,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与长效管理有机结合。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国家环保模范城和绿色南京建设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抓好全市健康人群、健康环境和健康社会的建设。全市人民要团结一心,扎实工作,共同把疾病防治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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