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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46:26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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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运用公证手段,加强对信贷投资的有效管理和法律监督,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银行发放基建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商品房贷款、各种外汇贷款等与借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其他借款合同中含有抵押内容的也应办理公证。程序为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银行根据有关贷款办法审查同意后,由借贷双方共同申办
借款合同公证,办理公证后,借款合同方为有效。
二、建设银行为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而出具保函的,双方就此而签订的协议,应经出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三、借款方到期拒不偿还借款,银行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需要拍卖抵押物的,公证机关应办理拍卖公证。
四、各公证处要重视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的公证,积极宣传,主动配合银行,办好借款合同公证,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五、公证费应由借贷双方共同负担。考虑到基本建设贷款数额比较大,贷款方应交纳的公证费可以低于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具体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建设银行各分行商定。




199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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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审计署


国家审计署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
1987年1月2日,国家审计署

近两年来,各地许多审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实行了定期审计制度。实践证明,此项制度有利于加强单位的财会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要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的指示,经研究决定,争取以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对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逐步代替一年一度的财务大检查。
一九八七年,凡已经广泛开展定期审计的地区,要做到对一级预算单位全部实行;对一级预算单位已经全部实行的地区,要通过大力加强内部审计建设,逐步向二、三级预算单位延伸;已经部分开展的地区,要在本地区积极推广,逐步普遍实行;尚未开展的地区,应抓紧试点,尽快推广。要保证和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切实防止“走过场”。经过努力,要促进被审计单位基本控制违纪行为,认真执行《会计法》。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随文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在推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和提高。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制度(试行)
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普遍、连续的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财,合理使用资金,发扬勤俭办事业的优良传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范围。凡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补助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预算外单位,其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公安、安全、外事、国防等机关的属于绝密事项的经费,暂不进行审计。
二、审计时间。各地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审计机关的条件,分别实行定期月审、季审、半年审或年审。
三、审计方式。被审计单位要依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派人到被审单位就地进行审计,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主要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准确、合法合规、经济有效,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等。在审计监督中要注意抓重点,特别是那些财务收支大、违纪问题多、财务管理差的单位。
五、审计处理。对于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宽严适度。如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和严重损失浪费的案件,应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六、审计组织。审计机关主要审计一级预算单位,二、三级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定期审计,审计机关重点抽审。
七、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定期审计制度的实施,审计机关对实行此项制度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会同财政机关采取如下措施:如上期开支不经审计,财政不拨本期用款;无故不执行审计结论的,通知财政机关停止拨款;报送审计资料达不到审计要求的,应限期改正,达到标准后再予审计。
八、加强制度建设。各地要逐步制定审计质量标准和审计资料质量标准,以及分期分类分级审计和违纪报告等制度。审计资料登记、审计记录、审计统计分析、审计通知和被审计单位报告等,应逐步做到制度化。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亦应按照上述规定逐步实行定期审计制度。
各省、市、自治区审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等


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等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
交通工具过户费。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20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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