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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12:47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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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厅(局):
一九八二年以来,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就伤残儿童康复项目已进行了两个周期的合作,第三周期合作项目也已于今后开始执行。为总结评估前两个周期的工作,执行好本周期的项目活动计划,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今年六月六日至九日在 长春市召开了“伤残儿童康复”
合作项目主任会议。现将根据会议精神形成的《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认真执行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康复”合作项目行动计划的意见
民政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伤残儿童全国信息、培训和康复项目行动计划[1990——1994](项目编号:GC/89/YS/003—12)”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局正式批准并开始执行。为了更好地执行项目行动计划,圆满完成一九九○年——一九九四年合作周期的任
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开展合作项目的指导思想和执行原则
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是双边合作的关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尊重受援国主权的基础上根据受援国的要求和选定的儿童优先发展领域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受援国开展示范性的儿童福利项目;中国政府要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国际援助,推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
发展。凡接受本周期援助的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合作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有限的技术援助,使之在我国伤残儿童康复和优先发展领域内,产生最佳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在执行合作项目时,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要把项目工作纳入民政部门社会福利
改革体制和发展规划中。要坚持项目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构想,自力更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把有限外援作为发展残疾儿童康复事业的催化剂,提高伤残儿童康复水平;要坚持因陋就简、因地制宜的原则,自力更生消化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制造一些效果好、简便实用的训练工具和康复器
材;要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通过1990——1994年的合作,进一步扩大伤残儿童康复面,不断提高我国伤残儿童康复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合作项目的主要任务
合作项目的目标是:(一)、利用北京儿童福利院现有设施建立中国第一所全国性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信息、科研中心,一九九二年要正式开始对外招生,通过举办一年、三年制培训班,培养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民政康复工作者。(二)、以现有上海、广州、西安、成都儿童福利院设施为基
础,建立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地区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分中心,形成全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网络,分中心将利用全国培训中心培养的师资力量和部分国外师资,举办不同内容的短期培训班,培养民政康复中、初级技术力量。(三)、选择昆明、南昌、长春、襄樊、开封五个中等城市开展社
区康复示范项目。要求以五十万社区人口为单位,建立社区康复网络,形成以社区康复网络化、家庭化为主要形式和以全面康复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康复模式,取得经验,逐步向全国推广普及。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及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四个分中心,应逐步具备五个功能:一是培训的功能;二是科研的功能;三是信息咨询的功能;四是辐射的功能;五是服务的功能。五个社区康复项目要积极探索社区康复网格化、家庭化的路子。当前,社区康
复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组织。就是要在各级政府的协调、领导下,动员有关部门,成立社区康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县(区)、街、居委会、家庭各层次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二是形成队伍,组织一支专职、兼职、义务相结合的社区康复队伍,特别要组织社区志愿
者参加基层康复工作;三是形成布局合理的设施和制作简便实用的训练工具、康复器材;四是对社区内的残疾儿童实行以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为内容的全面康复的原则;五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残疾儿童康复规划。
三、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改善服务、突出康复、培训人才,进一步开创伤残儿童康复工作新局面。
(一)为了加强本周期合作项目的领导工作,民政部已决定成立合作项目办公室。各分项目单位也应相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或项目办公室,按合作项目程序,做好设备采购、经验交流、检查监测、年终审评等工作,确保合作项目高效、圆满地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单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效益和服务质量,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弘扬无私奉献精神,树立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和全心全意为收养人员服务的思想。
(三)努力提高伤残儿康复水平。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在漳州会议上提出的“供养与康复并重”的指导方针,扎扎实实地开展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备,注重总结经验,使康复工作逐步向高水平发展。
(四)充分利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的技术援助,加强人才培训工作,不拘一格使用人才,努力形成一支立足民政、热爱民政、献身民政的康复技术骨干队伍。
(五)加强合作。各项目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经贸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各项目单位之间也应加强横向交流,互相学习,彼此借鉴,以促进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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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1月3日)


为从根本上扭转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简称《紧急通知》),并召开了《全国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简称《电话会议》)。为全面贯彻《紧急通知》和《电话会议》的精神,以及张
文康副部长在《电话会议》发言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是党和国家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做出的重大举措,必须认真地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及紧迫性。要根据彭■云国务委员及张文康副部长的讲话要求,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以加强执行《药品管理
法》的力度。
二、各地要在宣传《紧急通知》和《电话会议》精神的同时,做好《药品管理法》实施10周年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深入宣传《药品管理法》。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知识,以提高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自觉遵纪守法的法制观念。
三、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深入开展查处假药劣药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活动。对久拖未决的案件,要尽快予以结案,对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要把打击生产、经营、使用假药劣药的违法活动,作为药品监督
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四、要依法做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换发《许可证》工作,对不符合《紧急通知》要求和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
对已取得《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室要加强监督。凡不符合《紧急通知》要求和法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的,要吊销其《许可证》。
五、加强对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卫生部卫药发(1994)第24号《通知》的规定,切实解决目前医疗单位存在的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制剂等违反规定的问题,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六、要尽快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辖区内的药品广告宣传状况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但已取得批准文号或不按审批内容刊播的药品广告,一律要吊销其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切实做好药品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和《紧急通知》的要求,尽快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依法治理药品市场,规范药品购销行
为,彻底改变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混乱状况的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随函转发卫生部张文康副部长《在全国药品管理工作电话会议上的发言》。请各地将学习贯彻《紧急通知》、《电话会议》的计划安排和清查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我部药政管理局。



1994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正确有效的应对方针和一揽子计划,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增多,总体形势趋稳向好。同时也必须看到,巩固和发展趋稳向好的形势,需要做好在较长时间内应对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的准备。在此期间产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已经转化成行政纠纷,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积极应对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现就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服务于“三保”大局

  在金融危机冲击下的特殊困难时期,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要更加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加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首要任务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准确把握金融危机冲击下经济社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认真研究特殊困难时期政府行为的特点和方式,深入了解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的困难和需求,密切关注新类型行政纠纷的动向和态势,积极探索为“三保”大局服务的思路和办法。要把落实“三保”方针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目标,把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作为评价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妥善处理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保证各项应对措施落实到位,又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因权力违法滥用而受损,更要着力避免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的意识,认真审理好因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深刻领会党和政府的各项大政方针、决策部署,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及时调整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的思路和方法,注意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倾向。

  要着眼于科学发展,本着有利于实现“三保”目标的原则,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和判断。对于行政机关在拉动内需、促进企业发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压缩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实施的各项行政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维护和支持。

  对于因行政指导或政策调整而引发的案件,既要注意保护各类企业的信赖利益、公平竞争,促进政府诚实守信,也要考虑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情势变更因素,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的运行特点,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要依法慎重受理和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正确处理公开与例外的关系。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政务公开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又要注意把握信息披露的时间、对象和范围,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正确处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坚持法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标准与政策考量相结合。在对规范性文件选择适用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充分考虑行政机关为应对紧急情况而在法律框架内适当采取灵活措施的必要性,既要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又要善于运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解决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并不与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相抵触的应对举措,一般不应作出违法认定。

要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迁就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那些以应对危机为借口擅自突破法律规定,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

四、主动建言献策,促进依法行政,不断强化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

  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党委、政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出台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研究论证,主动提供司法意见和法律咨询,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

  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对于个案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于政府决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书面报送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为领导决策和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要高度重视立法建议工作。在审判活动中发现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实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无法满足应对金融危机需要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依法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应当准许。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应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六、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进一步增强为党委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

  七、高度重视民生类案件的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参加“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高度重视涉及民生的各类行政案件的审理,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公正、快捷的审判,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审理好因政府大规模公共投资振兴经济政策引起的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在确保国家重点项目推进的同时,始终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或者因立法滞后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依法审理好农民工返乡后因土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既要注意维持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稳定,也要依法保护返乡农民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益。

  依法审理好行政给付类案件。用好用足现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对起诉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基本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依法审理好因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而引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注重维护劳动者实体权益。在涉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和工人工资的金额认定方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行政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成立,但在相关金额计算上存在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相应数额。

  依法审理好劳动执法案件。对于劳动部门申请先予执行对恶意欠薪逃匿企业责令发放工资等处理决定的,要及时立案审查,尽快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保证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注重行政审判协调,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

  要善于运用协调手段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协调、和解机制贯穿行政审判的庭前、庭中和庭后全过程。协调过程既可以由法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机关和个人主持。下级法院协调处理案件存在困难的,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予以协助。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要关注撤诉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防止裁定撤诉后和解协议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而引起新的争议。

  要探索建立制度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通过制度化的良性互动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形成协调、和解的合力,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

  九、丰富和创新行政诉讼裁判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纠纷

  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规范释明、诉前风险提示等措施,加强诉讼指导,避免连环诉讼、重复诉讼,使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使各项应对举措发挥实效。

  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

  要注意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对于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就行政主体对原民事性质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或确认依法作出判决,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不宜在判决书或判决主文表述的内容,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加以明确。

  十、更加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切实加强对下指导

  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审理与应对金融危机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有关的行政案件,与全局和大局的关系更加紧密,政治性和政策性更为突出。各级人民法院更要自觉地依靠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监督。

  要坚持大要案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重要政策,或者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给予工作指导和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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