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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系统冷藏库大修理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45:41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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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系统冷藏库大修理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印发《商业部系统冷藏库大修理工作试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5月30日,商业部

《商业部系统冷藏库大修理工作试行规定》是在总结各地经验,征得各省、市、区主管部门意见后制订的,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管理好、维护检修好冷库,充分挖掘企业潜力是各级食品冷藏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希望加强对冷藏企业的领导。对于冷库大修理所需资金、材料应根据财政、物资的现行管理体制和办法解决。冷库大修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使损坏的冷库,能够及时地、合理地进行大修理,以保证企业再生产的继续进行。
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随时告商业部冷藏局。

商业部系统冷藏库大修理工作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冷库,是经营肉类、蛋品、蔬菜等食品必不可少的设施。管好、用好冷库,对于促进农牧业生产的发展,保障城市、工矿区副食品供应,方便人民生活,配合完成出口任务,都起着重要作用。各级商业局、食品公司和企业领导要重视冷库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商业部颁发的《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和《商业部系统冷库维护检修制度》,按科学办法管理冷库。
对损坏的冷库,要及时地、合理地进行大修,以保证企业再生产的继续进行。
第二条 冷库是用隔热材料建筑的低温密封性库,进行大修理,所需投资大,技术性强,要求工期短,是一项细致和复杂的工作。企业要加强领导,要有厂长,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的大修理班子,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分析原因,制定方案,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争取淡季施工,旺季投产。
冷库大修设计,要因地制宜,与挖潜、革新、改造结合起来,尽可能吸收行之有效的科学成果,力求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第三条 冷库大修理范围:
(一)冷库的屋顶、楼地板、内外墙、梁柱基础等主要建筑结构严重损坏,屋面漏水,地下渗水,地坪严重冻膨影响安全生产的。
(二)冷库隔热层严重受潮,导热性能超过设计要求的百分之六十,失效面积超过总面积百分之五十,库房降温效果明显下降,或跑冷严重的(松散的隔热材料,可以更换者除外)。
(三)冷库制冷工艺系统和水电系统的管道、机器设备已严重损坏,设备功率明显降低,主要磨擦部件间隙超过极限允许范围,管道严重腐蚀,影响安全生产的。
第四条 冷库大修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力求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大修费用。大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原则上要求各厂自行承担,至少拆除工程和制冷工艺的安装应由本企业担任,这样既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节约开支,又利于培养技术力量。
第五条 冷库大修要讲究经济效益。如冷库损坏程度严重,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已无大修价值,而在原地翻修拆除工程大,修后工艺流程又不尽合理的,可由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后,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作移址更新处理。

第二章 资金、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冷库大修工作要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的精神办理。要采取积极、慎重和科学的态度。首先对冷库作全面的检查,进行技术鉴定,确定损坏部位,分析原因。而后编报大修理计划任务书,其中应包括测定数据、鉴定意见、大修技术方案、所需资金、材料匡算等内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大修理设计工作,正式按图编制材料和资金预算。
大修设计和材料、资金准备就绪后,再进行停产拆除,在局部拆除后发现有新的情况变化,应及时研究修改大修方案。
三千吨以上冷库大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资料,企业在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送商业部冷藏局一份备查。
第七条 冷库大修的材料和设备,应根据现行管理体制解决,资金来源可由企业大修基金中开支。在大修中,较大的技术改造,所增加的费用,可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有的省市可根据具体情况,统一掌握大修基金和材料,保证冷库大修顺利进行。
第八条 冷库大修计划,根据生产任务需要,如扩大建筑面积和生产能力,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有关技术设计问题
第九条 冷库损坏部分要作彻底维修,不留隐患。在进行大修设计时,如牵涉到土建结构、制冷工艺等重大技术问题时,应征求原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冷库大修中要注意库房的平面布置,符合冷冻工艺流程要求,高、低温区域合理划分,避免发生滴水、结雾、跑冷等现象。在平面布置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冷藏间开间在有条件的库中尽可能改做大间,以减少内隔墙的设置,便于机械化堆垛和充分利用面积。
(二)多层冷库尽量采用一种库温,以求同温层不作隔热层,节省投资。
(三)冷库外川堂有条件的可改为常温川堂。
(四)生产性冷库的冷却间和结冻间,有条件的可移出库外建设,以方便维修。
第十一条 冷库隔热层材料,要采用隔热性能稳定可靠材质,目前还不成熟或价贵的新材料不宜采用。冷库隔热层的厚度应根据隔热材料的物理性能,结合当地气温条件和库温要求经过计算确定。
第十二条 为防止隔热层受潮失效,冷库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汽防潮措施。一般要求如下:
(一)冷库外围护结构中,应在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南方潮湿地区设计标准可适当提高,防止库外空气和水蒸气的渗透。
(二)高温和低温之间的隔墙和楼板,应在隔热层温度较高的一侧设置隔汽层。
(三)楼地面隔热层的上面应设置防水层,防止施工操作用水侵入。直接建造在地面上或架空的隔热地坪,还应在隔热层下面设防水隔汽层,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水份的渗透。
(四)冷库地下室的外墙,应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地表潜水侵入库内。
第十三条 冷库屋顶大修设计要因地制宜,平屋顶要做好防水层的保护层;有条件的地区最好做架空大阶砖,以保护隔热防汽层;油毡防水层要注意日照时油毡伸长,屋面顶端要做伸缩处理,防止油毡拱起。采用阁楼式屋顶,在当地抗风强度允许情况下,可采用轻型屋架和大型薄板。
通风式阁楼,应在稻壳面上加盖塑料薄膜,并再复盖稻壳20—30厘米。
第十四条 冷库地坪大修要注意防水和防冻措施。在积水、冻臌的库房,要找出积水的来源和冻臌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冷库地坪积水应采取以疏排为主,排压结合的方法进行。低温冷库地坪处理以架空或机械通风为宜,不成熟的新作法不宜采用;隔热层以采用块状隔热材料为好。
第十五条 单层冷库如拆除大修时,应尽量提高库房高度,不低于七米,进行挖潜改造,提高库容。
第十六条 冷库内衬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墙板,可加快施工进度,而且经久耐用,也便于更换稻壳。
第十七条 冷藏门应配有空气幕。已配有电瓶铲车或电瓶运输车运送冻肉的库,则可配电动冷藏门;为考虑今后逐步推广采用机械化搬运,大、中型冷库在更新冷藏门时,可按电动冷藏门尺寸预埋门框(大门框套小门框),这样在今后更换时不再损坏墙的结构。
第十八条 在高、低温连接的川堂中,为了避免滴水、结雾,可设吊顶冷风机,进行适当降温和除湿。
连接常温川堂的冷藏门应设有门斗,减少冷量损失。
第十九条 五百吨以上冷库在大修中尽量采用氨泵系统,有利于提高制冷效果和安全操作。冷藏间中新增加的墙、顶排管一般采用光滑管,原系翅片管如不松动和渗漏仍应继续使用,可再适当增设排管以便保证库房温度。排管尽可能布置在外墙和顶层天棚下,以便减少商品的干耗。
第二十条 冷库大修中有多处机房是否合并,要根据库房位置和资金等具体情况来定,从技术上讲合并一个机房较为合理,但如超过一万吨左右的冷库容量,为了防止意外,或者二个冷库相距太远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第二个机房。
第二十一条 制冷工艺的自动控制是一个发展方向,但要根据冷库规模和所在地区技术水平,分别情况分段进行。目前重点在安全生产,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着手,应根据资金和技术条件考虑采用目前行之有效的成熟项目。大、中型冷库对机房机器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氨液面指示器,库温遥测,氨泵回路,库房供液等项,有条件的应尽量配置;其他项目则可在维修设计中采取预留办法。
第二十二条 列为地震区的冷库,在进行大修时,应按抗震规范要求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第四章 扩大冻结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为了把畜禽产区的肉类产品及时冷冻调出,冻结能力不足的生产性冷库在资金、材料可能条件下,可以结合冷库大修理进行扩大冻结间。在确定扩大冻结间能力时,必须综合考虑该地区今后新扩建冷库的规划,避免将不符合经济区划的货源流向计算在需要的冻结量内。
第二十四条 扩大冻结指标计算,应按近两年实际收购旺季平常日宰实数,减去鲜销和腌腊加工量,按规定加副产品冻结量(一般按日宰量20%计算),得出旺季平常日冻结量,乘0.7系数(考虑旺季冻结间利用率可适当提高),再减去现有冻结能力,即为需要扩大冻结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 鲜白条肉进冻结间前,须在凉肉间存放不少于四小时,再整批入冻结间。冻结工艺按一次冻结二十四小时一周转考虑。资金、技术有条件的冷库也可试搞十二小时一周转的快速冻结。
第二十六条 凉肉间应与冷库、冻结间分开建筑,其容量可相当于两间冻结间的容量,为提高肉品质量,南方地区的凉肉间可做隔热层,并设置冷风机。北方地区可不设隔热层和冷风机,只设鼓风机。
凉肉间的用途:(1)使宰后白条肉适当滴水晾干;(2)为整批入冻结间集中一定数量白条肉;(3)鲜销肉暂存,避免表皮发粘变质。
第二十七条 冻结间的设计,应从加快冻结速度,节省设备投资,减少建筑面积,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利用冻结间空间等方面考虑。在进行冻结间技术方案时应注意:
(一)吊轨吹风冻结间要注意冷风气流组织,吹风均匀,加快冻结速度。
(二)副产品采用平板冻结器,平板冻结器可设在有排水道的常温房间内。
(三)原有冷却间的隔热层作法,是按低温库设计的,可改成冻结间,新增下水口防水要处理好。对川堂的处理要注意冷热区不可混合,避免冷凝滴水。有条件的冷库川堂顶、墙面可刷塑料漆。
(四)原有冻结间位于边跨的,可改为横吹式,按制冷负荷计算增设冷风机,加快冻结速度。
(五)为了提高冻肉的运输和贮存量,在产区生产性冷库,生产剔骨分割肉是个方向,有条件的库可配备卧式平板冻结器。
(六)冻结间顶层严禁增建分割肉、冷却间等多水作业车间,防止楼板渗漏,影响冻结间使用年限。

第五章 验收工作和其他
第二十八条 冷库大修完工,要上报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的依据,主要是按批准的大修设计,施工图说明及有关文件,并按照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进行。
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要作出验收会议记录,并由小组成员签证,报主管部门备查。验收纪要和竣工图纸、决算等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应存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于一九八○年六月一日正式试行,如发现有需要补充和纠正之处,请将意见寄商业部冷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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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5]14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淮南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服务淮南奋力崛起”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市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市直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是全市政府机关面向公众服务的综合政务门户网站,各县区、市直部门都要在“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内建立分站,做好资源维护更新。各县区、市直部门在做好“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信息资源维护更新工作的基础上,应加快部门政府网站建设,提供部门特色服务。部门政府网站和“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的共用资源必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 各县区、市直部门都应建立相应的政府网站。各县、区政府的网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市直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做到专(兼)职人员(以下简称网管员)定岗、定责,为网管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各单位对政府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八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网管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市政府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市(县、区)情、机构设置、政要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情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市民心声、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和期限,办事地点、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等;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领导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自编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加强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涵盖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信息数据库。
  (二)各市直部门、县区政府网站应将本单位重要信息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及时报送市政府网站,重大活动提前通知市政府网站。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市直部门网站、县级政府网站”链接区,达到从市政府门户网站可方便访问各政府网站的要求。
  (二)县、区级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县、区属单位”及省、市政府网站链接,以方便查找上级政府网站。
  建立政府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三)“市民心声”栏目是市政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的与市民交流的平台,各市直部门网站、县区网站应在主导航栏内建立链接,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及本单位职责问题的办理、回复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的标志,突出淮南特色。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huainan.gov.cn,通用域名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代表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市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xxx.huainan. gov.cn或www.hn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通用域名为淮南市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xxx.huainan.gov.cn或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市、县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通用域名为淮南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市、县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九条 为保证及时接收和处理网上邮件,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务员电子信箱(@huainan. gov.cn),取消各部门自建的邮件系统。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应保证政府网站在工作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在市政府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未在市政府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市信息中心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通过网站、简报、市政府大楼显示屏等发布监测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上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妨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
  各单位内部要将网站建设、维护情况和上网内容的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网管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淮南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标准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发[2003]124号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观将《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盐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高速公路围合圈内国省道、城市主干道两侧及城市出入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 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市城管局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盐城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工作。
市城管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盐政发[2002]62号)的规定,依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市城管、规划、建设、工商部门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由城管、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管理的需要,可以对市区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第七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事项,实行联席会议会审制度。由市城管局统一受理初审,牵头组织布规划局、市建设局、盐城工商局并根据需要约请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办审批,重要道路、地段和体量较大的广告,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区城管局负责其城管行政执法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涉及需经市联席会议会审的户外广告设置项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需经市联席会议会审的户外广告设置事项,主要包括:
(一)设置在主干道道路红线内的立杆灯箱、路灯广告、站台广告、路标广告及绿化带内的广告;
(二)定着于临街建设立面的大型广告、屋顶广告和围墙广告;
(三)市区空旷地带和窗口地区的大型广告;
(四)需经联席会议会审的其他各类广告。
经联席会议会审通过的户外广告设置项目,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九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有效证照;
(二)户外广告的设计样稿及现状效果图;
(三)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手续或意向协议;
(四)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户外广告更换画面、发布临时广告的, 由市城管局先行审阅,然后到盐城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划,统一组织在住宅小区和社区设置建设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组织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技术规定,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其设置位置、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得影响建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同一高层建筑物顶部的户外广告,必须上下高低一致、前后立面相平、彼此互相连接,力求采用霓虹灯制作并同步整体亮化。
第十四条 街道两侧店招门牌的设置,应当遵守“一店一招(牌)”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统一规格,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灯箱等形式设置,必须上下一线、前后一面、左右一体、色调协调,力求采用霓虹灯制作并同步实施亮化。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批准使用期限一般为: 固定广告不超过2年,临时广告不超过10天。户外广告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按规定向原审批部门重新申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或张贴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车站站牌、街道路标;
(三)电杆、邮筒等电力、通讯设施;
(四)城市社区围墙、居民住宅楼道及墙体;
(五)国家机关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十七条 市区主街道原则上不得悬挂大型商业性布幅广告、临街条幅、过街横幅。确因节日庆典、公益宣传和重大活动需要,应按规定报市城管、工商等部门批准,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在规定限期内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媒体空置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对褪色、陈旧、破损及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及时翻新、更换、维修。
第二十条 在市区乱涂写、乱张贴、乱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承担清除责任,造成公共设施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隶属自己管理使用的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有乱挂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清除或粉刷。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市政、园林、房产、供电、电信、移动、联通、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和产权隶属、管理权限,配合城管部门治理城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负责通信管理的职能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对非法广告发布者的监管工作,依法对非法广告发布者留署号码的各类通信工具及时予以暂停相关服务,待当事人在接受市城管部门的处理并纠正其违法行为后,凭市城管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准予恢复其通信工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城管部门在依法查处乱挂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现场发现并抓获或协助城管执法部门现场查处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给予100元 至 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公安、新闻出版、工商、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对伪造证件、非法印制、非法行医等行为源头的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及其专用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除的, 由涂写、张贴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城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r飞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或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设置公益广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盐城开发区、盐都新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管局等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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