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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3:40  浏览:87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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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财政部



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厅(85)湘民安字第13号文收悉。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如何发放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含退改离)人员,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由地方管理单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 退休人员的标准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发给每人每月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移交地方的军队退休人员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按每人每月十七元发给生活补贴费,所需经费,已移交地方的退休人员,由军队原移交单位负责并将五至十二月的生活补贴费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 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应主动与军队原移交单位联
系拨给), 由民政部门逐月发给退休人员。以后接收军队退休人员,当年剩余月份的生活补贴费,在办理交接时,由军队按规定标准一次拨给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逐月发给退休人员,从第二年起,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列预算。参加工资改革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不再发给生
活补贴费。



198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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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
人员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以及依照《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应当予以收容遣送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管监察组织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管监察组织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除第四条外,均由城管监察组织负责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5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区县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区县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区县,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的发展,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每年为区县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在一定程度上使各区县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为加强对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
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财政局每年在保证本区县各医疗单位正常发展的基础上,如确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将具体项目申请计划报市财政局。为便于安排经费,需申请专项的区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申请计划报市财政局,对逾期未报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再安排本年度专项经费。
二、凡向市财政申请的专项资金的区县,应在申请报告中写清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事项。市财政局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安排。本年度专项经费的安排不以上年度安
排数额作为基数。
三、审定后下达的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1.对于下达的区县专项经费,市财政局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分配方案,按照项目予以安排。
2.各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数额,与各区县主管部门签订“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合同中要按项目写明具体分配计划、完成时间等。合同签订后,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备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各区县的“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后,办理下达预算指标的通知。
3.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经费后,应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和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及时、足额拨付经费。
4.年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县所报项目完成计划联合组织检查资金的落实情况。原则上当年安排的资金要在当年按项目落实,对当年确不能完成的项目,各区县财政局要向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其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5.对虚报冒领、不按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资金挪用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区县,市财政局将暂停审批专项资金。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19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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