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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南京市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48:59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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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南京市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委家工部 市经委 财政局 等


批转南京市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家工部 市经委 财政局 税务局 教育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快发展我市农村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
1、征收范围:凡未按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乡(镇)、村两级的工商企业、运输业、建筑业、农业(包括林、牧、副、渔),包括各种联合企业、个体企业,以及有劳务收入的单位、个人和农户都要按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2、计征率和征收方法
(1)有销售额(营业额)的工商企业按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征收,征收的附加一律在税前列支。
(2)有劳务收入的单位、个人按不低于实际劳务收入的百分之二征收。
(3)农户按不低于人均收入的百分之一征收。
(4)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由财政所、税务所、工商所、经管办、交管所、建管站等部门分别征收。
(5)上述部门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一律存入乡财政“教育事业费附加暂存款”专户。
(6)乡政府设立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简称乡教管会),负责制订本乡附加征收预算,确定本乡的征收方案(包括确定负责征收部门,计征率及计征期,减免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使用
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按取之于本乡、用之于本乡的原则,用于本乡教育事业发展,其使用范围:
(1)民办教师工资、福利费的补助。
(2)校舍修建和教学设备购置等。
(3)教学行政费和公务费补助。
乡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首先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乡教管会提出使用意见,乡财政所监督执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
第四条 农村普通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1、初级中学(包括完中的初中部分)、中心小学、普通小学由乡(镇)办。普通小学也可实行乡管村办。
2、完全中学、职业中学经县(区)、乡(镇)共同研究可由乡(镇)办、联办或县(区)办。
3、教师进修学校、重点中学、实验小学由县(区)办。
第五条 坚持多渠道集资办学。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不要因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而减少其它方面对教育经费的安排。
第六条 县(区)、乡(镇)政府要积极扶持校办企业,增加收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条 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财务管理按省教委、省财政厅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颁发的《江苏省教育费附加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198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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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1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强化税收征管,保障财政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发票“双奖”活动包括索取发票有奖和发票举报有奖。其中索取发票有奖包括发票刮奖、发票摇奖和发票集奖。
  第三条 发票“双奖”活动具体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参与“双奖”活动的发票仅限于本市范围内纳税人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  第五条 发票“双奖”活动包括由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江西省九江市商业销售发票》、《江西省九江市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和由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江西省九江市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江西省九江市饮食业税控专用发票》和《江西省九江市住宿业税控专用发票》等。


第三章 活动要求


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发票“双奖”活动,切实解决发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章问题,职能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分级核算、确定基数、逐年提高”的原则,及时落实发票“双奖”资金,助推税务部门开展发票“双奖”活动。
  第七条 税务部门要简化兑奖程序,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兑奖窗口,实行“一窗式”兑奖服务,及时兑付奖金,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
  第八条 税务部门应公布发票举报电话、设置发票举报窗口、设立发票举报箱,为消费者提供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等多渠道举报方式。
  第九条 中奖者根据中奖金额的大小,按规定可以在开票人处兑奖也可以在税务机关兑奖。


第四章 奖项设置


  第十条 索取发票有奖的奖项设置:
  (一)发票刮奖设有5元、10元、20元、50元、1000元、10000元六个档次,中奖面不低于3%;
  (二)发票摇奖有50元、1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100000元,中奖面不低于3%;
  (三)发票集奖即指消费者连续12个月内取得税务部门监印的有奖发票累积到100份(含)以上时,按每份0.1元兑奖。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对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举报人,按规定比例给予适当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第五章 主要措施


  第十二条 各地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推行发票“双奖”活动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用票、护票的良好氛围,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字、会议有言。让消费者懂得索取发票的意义,知道举报发票违章的途径,掌握参与发票有奖的方法,以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要制定发票“双奖”活动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成立发票举报中心,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发票违章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和专项检查的长效机制,确保发票“双奖”活动取得实效。
 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加大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并应安排相应专项经费,用于弥补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经费的不足。


第六章 制约机制


  第十五条 发票“双奖”资金的基数由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核定。基数确定后,由财政部门按基数的适当比例逐年递增,并纳入财政预算,形成发票“双奖”活动的长效运行机制。
 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核算、确定基数、逐年提高”的原则,根据税务部门发票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印制的工作特点,各级政府应分两次安排发票“双奖”资金,由财政部门及时划拨给税务部门。
 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要制定发票“双奖”资金的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发票“双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形成以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为抓手,税务部门规范使用为目标,促进全市财政收入增长为目的的监控机制,形成“双奖”资金有监督、有管理、有使用、有效益的管理模式。


第七章 附 则


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希腊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6月5日 生效日期1972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王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六个月内互派大使。
  希腊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希腊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希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巴尼亚      希腊王国驻阿尔巴尼亚人民
   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刘 振 华           德尼斯·卡拉亚尼斯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于地拉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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