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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45:50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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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中国书画市场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书画销售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国发[1980]218号)和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规定》(文社字[1988]第222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
办法》(穗府[1989]39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广州地区(含中央、省、地方和部队驻穗机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销售不属于文物管理范围的中国画(包括仿古画)和书法(以下简称书画)。
第三条 广州市的书画市场销售管理由广州市文化局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的职能共同负责。文化局对书画市场进行日常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书画市场的经营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书画销售点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书画销售业务的条件:
(一)凡在广州市的国营或集体所有制的文化、旅游、外贸、宾馆等部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书画销售业务。
1.具备从事陈列和销售书画的专门场地和设备。
2.配备专职书画专业技术人员。
3.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帐户),在财务管理上实行独立设帐。
4.具有合法、稳定的书画来源。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广州地区的美术院、校和美术研究机构,作为本身业务的延伸,也可以申请办理书画销售业务。
(三)广州市的个体户开办书画销售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专门从事制作或经营书画的专业户。
2.具有绘画、书法、装裱的基本知识及经营管理能力。
3.具备适宜公开营业的陈列、销售场地。
4.具备独立银行帐户。
(四)外地到我市开办书画销售业务只限于联营单位,并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从事书画的创作和销售业务的国营单位。
2.必须持当地市一级文化主管部门证明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具有合法、稳定的书画来源。
4.具有当地银行帐号并出示帐户证明。
5.联营的点档须独立设帐。业务、财会由我市经销系统负责。
6.外汇收入按广州市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手续:
(一)由开办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市文化局提出书画申请并填写申请登记表,经审查批准后,由市文化局发给《广州市中国书画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外地来市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单位,须向市文化局递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与我市书画销售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并按本条第一款办理申报手续。
(三)各书画销售单位扩大网点,建立分店、联营、出租柜台和变更营业地点,须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四)广州市所有已领取企业法人执照并已开办书画销售业务的单位,自本规定实施日起三个月内,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和发证工作。
(五)书法家、画家不论以什么形式向海内外出售自己的作品,都应委托有经营书画销售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办理。并按规定申报收入和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从事书画销售业务,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维护中国书画的声誉,销售中国书画要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粗制滥造。
(二)已经批准的书画销售场地不得随意出租和转让。如出租、转让或销售其他商品,须注销原有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另行办理申报手续。
(三)市内各书画销售单位可进行业务交流,所签定的协议应报市文化局备案。
(四)书画销售单位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导游、司机等人员回扣或小费。
(五)接受文化、工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文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销售的作品、罚款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由文化部门和工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书画购、销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分店、变更营业地点、出租场地和柜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单位联营和经营代销业务的;
(四)出售各类仿制作品而不在画面加上仿制标记的;
(五)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招徕顾客的(如付给导游、司机以各种形式回扣或小费);
(六)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八)旅行社的导游、司机等陪同人员私收小费或索取回扣的。
第八条 广州市区的宾馆、大酒店、外贸商场、旅游胜地的书画商店(点)和市属以上文化部门的书画销售点,由市文化和工商部门管理,其余由各区文化和工商部门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令,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根据情节给予
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文化管理部门可向书画销售单位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管理费,按《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范围开支,应用于书画市场的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裁决权属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198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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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学工业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5月2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软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行业开展软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软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全国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部门。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 化学工业软科学研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化工领导决策服务,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手段,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解决我国化工发展的系统领导、整体管理、战略决策问题,促进化学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化学工业战略研究、政策研究、规划研究、管理研究、体制研究、法规研究、科学技术研究与经济技术分析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二章 研究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软科学研究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编制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
第六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研究课题;第二层次是化学工业部确定的重点研究课题;第三层次是化工系统各单位自行确定的研究课题。
第七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选题范围,应符合当年国家科委公布的《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的规定和化学工业发展的实际要求。
第八条 编制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一)处理好软科学研究计划与科技教育、生产建设计划之间的关系;
(二)当前重大问题研究和长远发展问题研究相结合;
(三)突出重点,分清主次、轻重、缓急。
第九条 列入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国家和化工行业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学价值,对推动软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三)对化工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翔实,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较好的基础。
第十条 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为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之后,可对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进行修改和调整。修改和调整包括撤销、合并、分解和增加项目,变更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增减项目经费,变动项目完成期限,改换或增减项目承担单位等。
对已签订合同并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中的项目,均应实行合同制,按合同规定条款对项目实施管理。化学工业部软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是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的审定部门。项目合同自批准之日起成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仲裁。
第十二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实施管理,按合同规定检查和督促项目的进展。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配合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经费用于资助列入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软科学研究经费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采取一次审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凡承担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软科学研究课题项目,通过项目申请获得国家的专面研究经费。凡列入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的课题,可向化学工业部申请部分软科学专项经费。各单位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则自筹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和化工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在签订《项目合同书》时,应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十六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变更,其经费管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经批准而擅自中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偿还全部经费,并应按合同约定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研究项目的结题
第十七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可采取鉴定、验收和撤销三种方式。化工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由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第十八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之内,向化工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部门提出结题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结题的形式由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视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和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第二十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登记、归档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成果上报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向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上报。
第二十二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对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软科学成果,应及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予公布。公布后在规定期限内若无异议,则可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申请部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奖励,但应在申报前报告*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可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的化工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化工科技进步奖奖励条件及其有关规定执行。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软科学行业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执行化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共有。
第二十七条 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编制化工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凡纳入化工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推广计划的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根据计划要求,承担必要的义务和责任,在化工软科学研究工作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推广成果的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补充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深圳市政府二届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市政府决定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大政府对外贸发展的扶持力度,保证我市外贸出口任务的完成。
一、由市物价局会同各区政府近期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公布统一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律按所列项目及标准收费,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三年内(1998年至2000年)不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二、从1998年至2000年,减免在深圳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的50%,并优先办理房地产证等手续。
三、简化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员工暂住证的办理手续,缩短申办审批时间。暂住人口管理费严格按照现行标准收取,即特区内每人每年300元,特区外每人每年260元,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搭车收费。
四、对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商品的商检费按低费率收取。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加工贸易出口,对深圳市内来料加工出口产品的商检费试行年度统一缴纳的办法。
五、公安消防部门暂缓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的消防建设费。
六、按照粤府〔1998〕36号文第五条和国税发〔1994〕031号文通知精神,对市经济发展局确认并授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商务资格单位的各类企业承接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量减少对企业的各种检查,除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例行检查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来料加工企业进行的一般性行政检查,须经区以上政府批准。
八、对加工贸易企业中出口大户实行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济发展局、贸易发展局会同外商投资局审定后分批报送深圳海关。
九、各出口退税环节要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规定的A、B类企业,实行简化凭证申办退税的管理办法,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十、公安部门对外商独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因出口业务需要出国赴港澳人员,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199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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