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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8:09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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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6号《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05号《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有关营业税列入工程造价的具体问题,经征得财政部税务总局同
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营业税应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计算出完整工程造价后,再按规定扣除临时设施费,劳保支出,施工机构迁移费和技术装备费等四项专用基金,作为计算营业税计征基数,列入工程概、预算由建设单位负担。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
三、随同营业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亦按上述办理。



198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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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声像档案管理,更好地开发利用建设银行声像档案信息资源,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声像档案是各级建设银行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现实和历史使用价值的照片(底片、像片)、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材料。
第三条 声像档案收集范围
一、本级行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重大活动的声像材料。
二、上级党政领导人视察本行工作,接见本行会议代表及有关人员的声像材料。
三、本级行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
四、反映本级行开办新业务和取得工作成果的声像材料。
五、本级行领导在本行经办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工、竣工验收、投产等活动中的声像材料。
六、本级行历届行级领导干部的照片。
七、本级行组织录制和拍摄的电视片、影片。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四条 归档要求
一、各类声像档案资料均应附有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并保持与同一事物其他载体档案(如文书档案)的联系性、一致性。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要素。
1.内容:声像资料所反映事件、事件的具体内容。
2.时间:事件发生或事物变化、产生的时间和制作时间。
3.地点:事件发生所在的具体地点。
4.人物:声像资料上所反映主要人物的姓名、身份。
5.背景:对揭示声像资料主题具有一定作用的背景。
6.制作者:声像资料制作单位和制作人。
编写文字说明,要综合运用上述要素,概括地指出声像资料所反映的全部信息,文字简洁,语言通顺,一般不超过200字。
二、录像带图像清晰,内容要完整,能够概要反映事物的全貌。
三、录音带的声音要清楚,一盒磁带不得录制两项内容。
四、底片与像片的影像相符。底片、像片、说明要齐全。
第五条 归档时间
声像档案应于形成后半个月内,由经办人或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按归档要求整理,然后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填写声像档案移交表,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照片档案归档时还应填写照片档案移交明细表,逐张注明归档照片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声像档案材料应区别不同的载体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
一、照片的整理
(一)底片应按形成的时间并结合拍摄内容编大流水号,底片号用铁笔刻写在胶片乳剂面右下角片边处,并按底片号顺序将底片装袋插入底片册保管。
(二)像片一般应按问题——时间或年代——问题进行分类。分类应保持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动。
(三)在分类基础上组卷。每一卷内的像片都应按照排列顺序,逐张编写流水顺序号即照片号,并在文字说明部分,注明照片号及与其对应的底片号。卷内像片如与其他类档案有联系,则应填写参见号,格式为(档案类别)目录号——案卷号,例如:(文书)42—8,表示文书档案
第42号目录第8号案卷。
(四)编写照片说明一般应以像片的自然张为单位,遇有一组(若干张)联系密切的像片应加总说明。一组像片凡已加总说明的,其余像片应分别编写简要的分说明,并在分说明前注“*”符号。
(五)卷内目录应以同一内容的像片(单张或一组)为单元顺序填写,题名可以文字说明为基础提炼而成,字数一般不要超过50字,并应尽量保证基本要素内容完整,大照片应与同一内容的普通照片一同组卷,单独存放,并在卷内目录的备考栏内注明“大照片”。
(六)卷内备考表应放在案卷的最后一面,用于说明案卷内像片的整理、变动情况。
(七)案卷标题力求简明,要能概括卷内全部照片的基本主题。
(八)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填写照片档案案卷目录,并按要求入库妥善保管。
二、录音、录像、影片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部门应将接收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资料,按照接收时间顺序以盘(盒)为单位分载体混年度编三个流水号即盒号,并分别填写登记目录。
(二)凡归档的录音、录像、影片档案,在盘(盒)外都应注明盒号、年底、内容简要等项目,以利查找利用。
第七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
一、保持适宜的温湿度。保存声像档案的适宜温湿度为:温度13%~22℃,相对湿度35%~55%。
二、具有防磁措施。避免接近带有磁性的物体。
三、保持清洁,防止灰尘。接触底片的人员应带洁净的手套操作,防止汗渍污染底片。
四、定期检查。对收藏的照片档案要每二年检查一次;长期保存的磁带应每6~12个月重绕一次,以释放磁带内部压力,对破损或变质的声像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五、重要的录音、录像、影片档案归档时要进行备份,实行两套制保管。
第八条 各级行声像档案,应由本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声像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
第九条 各级行应根据本行条件购置相应的设备,为科学的保管声像档案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声像档案的装具,由各级行根据本行实际自行设计或按当地档案局要求执行。
第十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二种,长期保管期限为16~50年。
第十一条 各级行应充分利用声像档案,为本行、本系统编辑图书、画册,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用提供借阅、复制等服务。有条件的行,可购置必要的设备,提供播放、录制服务。
第十二条 声像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声像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剔出、销毁声像档案。经鉴定准备销毁、消磁的声像档案,须由档案部门编制销毁清单,报本行办公室主任和分管档案工作的行长审批。审批人、制表人及监销人,均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盖章。

销毁声像档案的方式,有销毁实体和销毁信息两种,实体销毁即焚毁,信息销毁可采用消磁、改录的方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1994年3月12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1]78号

农业部,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规定,以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2001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重点是清理整顿涉及乡镇(集体)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各种摊派。据此,我们对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分别涉及农业、民政、交通、经贸(煤炭)4个部门和单位。具体收费项目详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逐项落实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对本地区其他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不合法、
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不按规定落实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实,由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二OO一年十一月五日


取消的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
│序号 │ 地区 │ 收费部门 │ 收费项目 │ 批准文号 │
├───┼─────┼───────┼──────────────┼────────────┤
│ l │ 全国 │ 农业 │乡镇企业管理费 │价费字[1992]452号 │
├───┼─────┼───────┼──────────────┼────────────┤
│ 2 │ 全国 │ 民政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价费字[1992]249号 │
├───┼─────┼───────┼──────────────┼────────────┤
│ 3 │ 北京 │ 农业 │地方小煤窑修路及管理费 │京政发[1989]38号 │
├───┼─────┼───────┼──────────────┼────────────┤
│ 4 │ 山西 │ 农业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矿区管理费 │晋政办发[1991]117号 │
├───┼─────┼───────┼──────────────┼────────────┤
│ 5 │ 四川 │ 交通 │乡镇船舶安全活动经费 │川交港监[1994]367号 │
├───┼─────┼───────┼──────────────┼────────────┤
│ │ │ │ │湖南省人民政府第77号令,│
│ 6 │ 湖南 │ 经贸(煤炭)│乡镇煤矿安全救护费 │[1994]湘价费字49号 │
├───┼─────┼───────┼──────────────┼────────────┤
│ 7 │ 四川 │ 经贸(煤炭)│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查费 │川价字非[1990]107号 │
├───┼─────┼───────┼──────────────┼────────────┤
│ │ │ │乡镇矿山矿长安全资格审验考试│渝财预外[1999]81号 │
│ 8 │ 重庆 │ 经贸(煤炭)│费 │ │
├───┼─────┼───────┼──────────────┼────────────┤
│ 9 │ 贵州 │ 经贸(煤炭)│乡镇矿山矿长资格审查费 │黔劳矿字[9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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