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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等房屋产权一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01:31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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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等房屋产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等房屋产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4月9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金国平房屋产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研究认为:鉴于本案讼争房屋产权的历史和解放以来的状况,目前判决确认该讼争之厢房产权的归属,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因此,请你院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建议由有关部门对金麦秋、金国平两户从优妥善安置新的住房后,再动员其从寺内厢房搬出,将该房交穆斯林事务小组管理。该房产权归属问题,可待后视情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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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禁止经营者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采用下列手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被取消的质量标志;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品产地及其文字、图形、符号;
(三)伪造或者冒用许可证、许可证标记及其编号、质量检验合格证、准产证号或者监制、研制单位名称;
(四)对商品规格、等级、数量、成份及其含量作虚假标注的;
(五)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和失效期、有效期作虚假或者模糊标注的。
第六条 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七条 禁止经营者利用广告和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利用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二)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者说明;
(三)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五)指使或者雇请他人冒充消费者作诱导。
第八条 禁止经营者擅自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维修、专卖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五)处理外观受损,但使用价值尚未改变的商品。
第十条 禁止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下列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同等质量标准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其配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同等质量标准的其他商品;
(四)拒绝、中断或者削减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供应相关的商品,或者滥收校验、检验等费用;
(五)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者采用下列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和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
(二)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不将设有中将标志的商品、奖券投放市场或者不同时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照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第十三条 禁止经营者片面就商品的质量、性能、价格、交易条件等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作对比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第十四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五条 禁止招标、投标者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招标投标:
(一)招标者在公开招标之前私下开启标书,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尚未报送标书的其他投标者;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或者其他人泄露标底;
(三)伪造、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
(四)投标者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款价;
(五)投标者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六)投标者就标价之外的其他事项相互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七)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公开招标时提高或者压低标价,以促成其中标;
(八)招标者和投标者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地、州、市监督检查机关查处。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了解有关情况;
(二)按照法定程序查询和收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往来款项、帐册及资料;
(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和场所;
(四)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商品;
(五)经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留的措施。
第十八条 凡查封、扣留的财物,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存的物品,经县级以上监督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定程序先行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关查封、扣留的财物,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认为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可以向监督检查机关申请查处。监督检查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中标无效。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监督检查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机关可视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进行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处罚的;
(五)处罚中不使用法定收据的;
(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和扣留物品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的;
(八)违法进行检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违法扣留收缴经营者营业执照的;
(十)其他不依法执法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日

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部电〔2007〕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
  为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上和手机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上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银监会、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自2007年4月至9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信息产业部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坚持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原则,广泛动员企业、协会、用户多方参与,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合力,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上和手机上的突出问题,对相关电信业务市场进行专项清理整治,依法打击互联网上和手机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传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治理网络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的长效机制和技术手段,积极构建和谐网络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关闭和取缔一批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境内淫秽色情等非法网站和移动信息服务提供者;查处一批为淫秽色情等非法网站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的信息服务企业和单位;全面清理无证提供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备案擅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备案信息不真实的网站,以及为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进行整治。同时,通过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自查自纠、互联网协会组织的自律行动,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防范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长效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提高电信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管能力,有效净化网络环境。
  三、工作重点
  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问题:
  1、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
  2、向未备案网站(包括WAP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3、网络接入管理制度和措施不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不落实;
  4、为非法网站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
  5、移动语音信息服务(移动IVR)大量虚假诱骗宣传、传播涉黄低俗内容的问题。
  四、工作措施
  信息产业部此次专项行动在结合各企业、各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采取以下专项打击和清理整顿措施:
  (一)针对性开展互联网接入和重点业务专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1、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基础运营企业要对所接入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资质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未取得IDC、ISP许可证擅自提供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
  各基础运营企业和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对所接入的网站(包括WAP网站)用户资质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未备案网站,应停止其接入;对已备案网站的备案信息进行动态核实,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在去年开展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今年的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组织力量集中对本地从事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进行清理检查。对本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更新、核对,保证完整准确;对未取得IDC、ISP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的,应依法查处、清理;对尚未备案擅自开通网站服务或通过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取得备案资质的,以及向未备案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2、开展对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服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相关移动运营企业要对本企业及接入合作单位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的情况进行逐一排查,一旦发现网站利用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提供违法有害信息内容的,要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并保存有关记录,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加强事前防范,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接入合作单位为提供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网站代收费;要严格事后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动发现和处理提供违法和不良信息网站代收费的工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依法吊销为淫秽色情等违法网站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的信息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并关闭违法网站。
  3、开展对“一号通”类业务的清理整顿工作。
  开办“一号通”类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要规范该业务订制流程,尽快实施“一号通”类业务用户实名登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当地基础电信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整改或停办“一号通”类业务。
  4、开展移动语音信息服务(IVR)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要对本网移动IVR负责,严格审核信息内容,禁止提供色情语音聊天服务;规范与内容提供方的合作行为,在合同中须明确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是移动IVR的经营主体;规范业务宣传行为,禁止通过群组或广播式短信息等违规方式向用户滥发含有不良内容的虚假诱骗宣传广告;明确告知用户业务接入代码、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在向用户提供的收费凭证上标明收费主体是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要按上述要求对移动语音信息服务经营行为进行自查和规范,对未按规定落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予以严厉查处。
  (二)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和手段。
  1、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制定网络接入和传输管理流程及工作制度,事先对接入主体资质及信息服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登记,保证“先许可/备案,后接入”、“违法不良内容不得接入”的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2、各基础运营企业及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要求,在各地分支机构分别设立专岗专职负责所接入的网站备案、规范网站行为及相关管理工作,名单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并建设所接入网站主办者的基础数据信息库,且要符合电信主管部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接口标准,并进行动态更新。
  3、各基础运营企业应落实宽带、无线等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上网日志记录60日留存制度,为公安等部门开展案件调查和证据搜集等工作提供相关记录。
  4、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建立对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发现机制,广泛发动社会参与和监督,在已有客户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平台,建立、完善举报处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移动运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管理和拨测平台,在已建立对文字类移动信息服务进行拨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对声音、图像和视频等信息内容实现日常动态拨测。
  5、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建立协助电信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和依法查处的日常工作机制。对于主动发现或用户举报明显属于淫秽色情等违反“九不准”信息的,应立即停止其接入,并保存记录,及时转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有多个用户举报、涉嫌提供淫秽色情等违反“九不准”信息的,应暂停其接入,送公安机关研判,并视情况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对于涉及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等不良信息的,应向其预警,并按行业自律公约纠正。
  6、各基础运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机制。从制度建设、管理手段、人员配备、奖惩机制等方面,对各地分支机构和所接入IDC、ISP等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建立和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信息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与本企业各级领导班子的年终考核以及员工的绩效考评结合起来,与所接入IDC、ISP等互联网接入提供者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延续结合起来。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根据此次专项行动的要求,加强对各相关电信企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许可证年检以及行风评议等考核工作。
  (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网上自律。  
  中国互联网协会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的自律监督,督促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引导广大互联网从业机构和上网用户,抵制低俗网络文化;组织好“绿色网络联盟”的发起活动、启动2007“绿色网络文化建设年”、组织开展“青少年绿色上网”行动等,公布实施博客行为规范、论坛自律公约;认真做好移动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监督中心的相关工作,建立移动信息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共同签署“移动信息服务自律公约”,对提供涉及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等不良信息的,及时提醒或曝光,在行业内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信息服务氛围。
  (四)依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工作。
  在专项打击行动中,各基础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和证据搜集等工作,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对提供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网站,一经发现,坚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建立快速通道,及时配合各相关部门查询网站备案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信息;对于经有关部门认定从事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关闭一个。
  (五)逐步建立防范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长效机制。
  通过专项打击行动,建立非法网站黑名单制度,将被关闭、查处的网站和网站主办者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各基础运营企业和互联网接入单位不得再为其提供接入,并在二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全面支撑实施;同时,逐步建立相关经营者不良行为信誉记录制度,将互联网接入经营者履行职责纳入其经营行为记录和年检审核,加强对行业从业者的信誉管理,形成各部门、各地区互联网管理的联动机制。电信企业要加快相关技术开发,推广具有过滤淫秽色情信息功能的绿色上网服务;信息产业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终端绿色上网软件的推广工作,为净化网络环境提供技术支撑。继续加强监管技术手段建设,建立完善行业监管移动信息服务评测监督技术平台,提高监管效能;抓紧完善二期网站备案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进一步提高配合其他主管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及其责任人快速定位的能力。
  五、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信息产业部成立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奚国华(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成 员:刘利华(办公厅主任)
  陈家春(电信管理局副局长)
  李国斌(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黄澄清(互联网协会秘书长)
  张继平(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朱立军(中国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爱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李正茂(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副总裁)
  郭浩(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潘维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二)领导小组负责在专项打击行动期间,组织落实中央的各项要求和有关对外协调工作,研究和部署信息产业系统专项打击行动的各项措施,并组织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和对外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联系电话:010-66012301,传真:010-66020117,邮箱:shcc@mii.gov.cn。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成立由公司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打击行动小组,与信息产业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联系人,并根据信息产业部总体部署要求积极参与并主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当地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共同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协调工作组,负责在本地区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各项措施,并负责协调配合当地公安等国家机关共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六、时间安排
  (一)4月15日至5月15日,为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相关企业明确要求,落实人员机构,部署各项专项行动措施,并做好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二)5月16日至7月15日,为专项行动的自查自纠阶段。各基础运营企业对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对本企业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服务、“一号通”业务、移动语音信息服务以及所接入的移动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同时,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分别组织跨地区和本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所接入网站的资质、备案信息真实性等进行自查自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并对落实有关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
  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础运营企业要配合公安机关对淫秽色情网站开展打击行动,关闭一批、查处一批淫秽色情网站及为其提供接入服务、代收费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三)7月16日至8月31日,为专项行动的清理整顿阶段。信息产业部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对重点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对淫秽色情网站开展打击行动,对有关违法经营活动予以查处和取缔。
  (四)9月1日至9月15日,为专项行动的巩固阶段。根据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探索建立互联网行业管理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
  (五)9月16日至9月30日,为专项行动的总结阶段。组织各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前一阶段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七、做好专项行动部署、宣传和信息上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此系列活动的重要性,切实承担责任,严格按照本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18日以前报信息产业部,并按统一部署抓好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重视社会宣传工作,加强与媒体联系,紧扣部专项行动工作各阶段的重点和特点策划相应宣传方案,及时、充分报道专项行动的意义、作用,以及在专项行动各阶段采取的举措和取得的成效,加强对行业自律等活动的正面宣传和引导,并对违规企业和行为进行曝光,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专项行动的信息报送工作,确定固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20日前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单位本月开展专项行动的主要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等情况,查处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专项行动每阶段结束前一周内将本单位阶段工作汇报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阶段结束当月情况纳入阶段情况汇总,不再单报)。
  9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地区、本企业书面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信息产业部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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