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1:49:39  浏览:8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住房股份公司:
为了保障我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市《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与市局房管处联系。

住房股份公司异产毗连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世界银行住房体制改革贷款项目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住房股份公司的异产毗连房屋管理、修缮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以下简称毗连房屋)是指与住房股份公司房产结构相连或具有共用部位,共有、共用设备、附属建筑的房屋。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毗连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毗连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毗连房屋的有关各方均应依照本规定签定《异产毗连房屋修缮协议》,修缮协议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住房股份公司应与毗连房屋产权人代表按拥有房屋数量比例,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
楼房管理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日常工作,重大问题应由多数成员通过。
楼房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毗连房屋的使用管理;
(二)监督毗连房屋的修缮管理;
(三)监督毗连房屋修缮管理基金的使用;
(四)负责毗连房屋共有人、共用人纠纷的调解;
(五)负责组织签定《异产毗连房屋修缮和管理协议》;
(六)其它有关事宜。
第六条 与住房股份公司毗连房屋的修缮及管理,可委托住房股份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修缮。委托管理修缮房屋,有关各方应签定委托合同。
第七条 住房股份公司与其房屋毗连的有关各方,应设立专项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30元交纳。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以准成本价购房的,可由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50%(单位交纳部分可从售房款中支付)。产权人出售私有住房或其私有住房拆除更新的,应退还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金,其中售房单位交纳部
分应退还原单位。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八条 凡毗连房屋修缮(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所需费用,依下列原则由有关各方分担:
(一)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二)内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由内墙两侧房屋所有人按修缮面积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分,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不上人屋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女儿墙)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由使用层房屋所有人先分担一半,并按建筑面积分
担。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层面部分)等共用部位的修缮,如各层共用的,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如为若干层所专用的,由其专用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六)房屋的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的修缮,以及化粪池的清理,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七)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或分配。
第九条 凡造成毗连房屋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条 毗连房屋有关各方因房屋的使用、修缮等发生纠纷时,由楼房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无效时,可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彭益民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公开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适用本规定。
  凡本市规划区内商业、旅游、金融、餐饮娱乐、商品住宅、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城市河道整治的土地以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调整用地结构,盘活企业的土地资产,应当采取公开上市,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活动。


  第四条 土地拍卖活动应有计划地进行。拍卖土地使用权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提出,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对年度计划内公开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发布公告,公布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并向竞买人提供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即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竞买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报名时限等。


  第八条 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报名登记时,应付竞买保证金,不交竞买保证金者不得参加竞买。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公开拍卖前发布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提交有关身份、资格证明,索取有关文件;
  (三)拍卖方按照拍卖须知要,求对报名竞买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拍卖方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公开拍卖在报名竞买人之间进行竞价,价高者得,即最后的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条 凡拍卖成交的地块,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原单位或个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竞得人在拍卖成交后,应即时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和缴款方式交纳土地出让金,竞买保证金可以充抵出让金,未成交者所交竞买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完费证明函,领取《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


  第十三条 竞得人持《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竞得人逾期未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属违约行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取消其获得土地使用权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地块可再行拍卖。


  第十五条 竞得人已按规定期限全部交纳土地出让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的,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建筑设计面积不得超过拍卖时规划面积的5%。规划确需调整面积包括建设单位擅自增加面积经依法处罚后,应重新进行地价测算,并按测算结果全额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竞买者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经发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竞得资格,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履约定金或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土地拍卖出让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
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
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
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
益繁重和艰巨。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
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
级劳动保障、经贸(计经)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
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
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
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
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
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把工资集体协商
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
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
行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
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
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
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
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对于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
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
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四、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
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
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
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
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
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五、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
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企业组织代表要
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
制结合起来,纳入到企业管理中。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
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
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
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导,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
的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
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完善平等
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办法,做好集体合
同的报送、审核、备案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工会组织要把推行平等协商和
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
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
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
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
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协商解决企
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有关法律和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典
型经验,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