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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45:26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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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9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奖励在依靠科技进步振兴中医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开拓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1.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2.从事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政府部门、单位、集体和个人。
3.其它在推广应用新成果、新技术和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分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四条 凡申报“金桥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中医药政策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秉分办事,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进行成果推广、开拓技术市场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
1.在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各种中介技术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依靠中医药科技进步,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事业振兴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建立畅通的技术成果信息网络,在信息传递、成果推广中成绩显著;
4.在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中,能认真宣传、贯彻、制定政策、法规,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积极组织、协调、指导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市场发展,并卓有成效;
5.在中医药技术市场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优良成绩;在技术市场的政策咨询、宣传报导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六条 “金桥奖”奖励形式设奖状、奖杯、荣誉证书以及奖金等。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金桥奖”的评审、复核和授奖工作。并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金桥奖”项目。
第八条 “金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主管部门为推荐部门,负责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成果推广“金桥奖”评奖工作每2年进行1次。
第十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发现并核实后,即予撤销并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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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完成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过渡任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 等


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完成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过渡任务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委、财政厅、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国发〔1992〕48号)的部署,经过国家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已经实现了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第一步战略目标,即建立了国家和省两级新核算体系的基
本框架,编制了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使用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和国际收支平衡表。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初步实施已经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领导的充分肯定。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目前进入了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二步战略目标阶段,即全面过渡阶段。这个阶段的目标是,比较准确完整地编制出1995年度新核算体系的全部表式和帐户体系,并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库系统。重点是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经济循环帐户。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全面实施,将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信息,将为制定国民经济计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经济政策提供更加科学、翔实的基础数据,将对提高我国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水平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过渡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在思想上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把它作为共同的任务,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人力、财力、物力上
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基础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所需要的有关财税、金融、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及报表,保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
面过渡任务的顺利完成。



1996年2月9日

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6]42号


关于做好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安排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就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重点工作之一,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级领导必须树立以人为本、心系群众安危的高度责任感,树立统筹城乡地质灾害防治的全局观念,树立地质灾害防治无小事的工作理念,以新思路、新举措促进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防治向主动防治转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完善的防灾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必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 加大力度,查明隐患,积极推进地质灾害普查工作

地质灾害普查是进行地质灾害监测、管理的前提,是有效避免群死群伤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各省(区、市)厅(局)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地质灾害调查制度,把地质灾害普查作为重点工作紧抓不放。部计划在三年内全面完成全国山区丘陵区地质灾害普查工作,要求各省(区、市)厅(局)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普查的力度和速度,增加普查投资,打破目前普查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周期较长的局面,快速查明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以便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失。

三、以人为本,共同防御,加强监测预报工作

监测预报是有效预防地质灾害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汛期前组织专业人员,充分发动城市街道居委会、乡(镇)政府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并指导其建立健全隐患点的防灾责任制和群测群防体系。特别是已完成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地区,要根据已查出的隐患点,建立完善的群测群防体系,并将监测、预警责任制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道、居委会主任、乡(镇)长、村主任,同时将防灾明白卡发至受威胁的每一户居民手中。请各省(区、市)厅(局)在今年6月底以前将当地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上报部,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对查出的大型和特大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专业监测责任制,在群测群防的基础上,实施专业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四、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家和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基础上,编制和完善市级和县级以及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或有重大隐患点的乡(镇)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按照 “预案进社区、预案进企业、预案进农村、预案进学校”的要求,加大对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在适当范围内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

五、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汛期,是我国地质灾害的多发期。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步完善、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灾害预报等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拟订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汛期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土资发[2003]229号文的要求,在国家和省级预报预警的基础上,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延伸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州、区)级和地质灾害特别严重的县级,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水平。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规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程序,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反馈机制;积极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远程会商工作。

六、强化管理,按时保质,继续做好三峡库区和其他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三峡工程建设和库区社会稳定大局,2006年将全面实施三期应急防治工程。湖北、重庆两省(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对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安排,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项目审批及要求,克服困难,按时保质完成涉水156米崩塌滑坡和塌岸治理项目及搬迁避让项目,认真实施三期地质灾害防治监测预警工程建设,同时,应及早组织开展非应急治理项目的前期工作。汛前对库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将隐患点的监测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确保库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西南强降雨山区要重点关注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西北黄土地区要警惕黄土湿陷造成的房屋开裂,做好黄土塬边缘滑坡、沟口泥石流灾害的防治;东南沿海地区要警惕台风造成的暴雨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西部特别是西北部如新疆伊犁等地区要重点做好融雪引发的泥石流和滑坡灾害的防治工作。

七、统筹兼顾,全面防治,加强地面沉降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的力度。

在做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对缓变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也要加大防治力度。在地面沉降监测方面,今年要在长江三角洲和华北地区要分别建立、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正式启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地面沉降综合防治联合行动方案,使区域性地面沉降得到有效的控制。

要加大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治理的力度,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责任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建立和明确治理责任,落实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在矿山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矿山企业要进行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山区矿山企业要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防止暴雨引发矿渣泥石流造成的危害。新建矿山企业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健全矿山企业审批发证和监管的制度办法,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矿山环境治理进程。对已关闭的矿山,要制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恢复治理工作。

八、加大力度,严格评估,有效减少人为原因产生的地质灾害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或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好督促检查,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未认真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或未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措施而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建设、交通、铁道、安全生产管理、教育、旅游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国办发〔2001〕35号文、国土资发〔2003〕151号文、国土资发〔2003〕324号文和国土资发〔2003〕352号文、国土资发〔2005〕153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城市、公路、铁路沿线和学校校址、旅游区(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防治工作。

九、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2006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是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制度。2006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地质灾害严重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情况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部将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执行情况检查活动。

地质灾害防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是我们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认真研究,行动上狠抓落实,力争使2006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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