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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3:13:28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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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8日八届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何宁卡



2012年8月28日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于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城市发展目标,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凸显城市风貌特色,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办公区、旧住宅区、城中旧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的活动:

(一)危房集中。

(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三)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五)已经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三旧”(即:旧工业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

(六)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危房集中”,是指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较为集中的情况。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三)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科学发展、从容建设、规划引导、多方受益、市场运作、政策支持、有序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保障和促进城市科学发展。

第五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六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管委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七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常设性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城市更新的计划管理,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九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改建类和其他拆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土地管理政策,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层面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十条 市政府另行制定《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鼓励有社会责任、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的项目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应优先用于该城市更新单元周边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及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和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

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相应辖区范围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一)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三)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

第十九条 实施以拆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城市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绿地绿线、历史文物保护紫线、水域岸线蓝线、公共服务设施橙线、道路红线、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三)香洲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香洲区以外的其他各区(功能区)参照执行。按照整村范围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制。

(四)未建设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国有未出让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总面积不超过项目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0%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为零星用地一并出让给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超出部分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对其规划条件进行统筹研究。

未建设用地因规划统筹确需划入城市更新单元,属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可以结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进行用地腾挪或者置换。

第二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优先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二)充分尊重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公众、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的其他主体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各类用地性质和开发总量,深化、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指标和空间布局。

(四)推进文化遗产融入城市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凸显城市风貌特色,注重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绿色更新。

第二十五条 实施城市更新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和建设集办公、会展、商业、酒店、文娱、康体服务为一体的高层次综合服务体。对于用地规模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服务体建设项目,按用地规模配套相应比例的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5万平方米≤用地规模<8万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的20%配套;用地规模≥8万平方米的,按照建筑面积的25%配套。配套住宅中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不得少于住宅建筑面积的10%。

(二)鼓励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降低建筑密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鼓励在人口集聚的旧住宅区、城中旧村改造中减少住宅功能,或向城市周边区域覆盖拆建指标。

(四)鼓励城市商业区、工业区周边以及城中旧村城市更新单元用地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具体鼓励措施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三)城市更新单元概念性布局规划及单元城市设计指引。

(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城市更新经济评估等技术报告。

(五)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求制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实行常态申报机制。

单独实施的整治类更新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纳入整治类更新项目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已批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拆建类项目一并实施整治的区域,不单独进行计划申报,由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一并实施。

第三章 城市更新计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更新单元计划、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建类和整治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计划及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整治类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第三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更新单元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建类、整治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计划,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有关企事业单位、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更新单元计划和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具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条件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提出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建议,提交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对各区政府(管委会)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需单独制定整治类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可以单独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采用一年一报和常态申报相结合的形式,符合条件时可随时进行申报,批准后及时纳入年度计划。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管委会)申报的辖区内更新单元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原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更新单元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第四章 整治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四条 整治类城市更新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其相应加建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三十五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的相关技术规范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依法应当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整治类更新项目,应当履行相关报批、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共同承担,费用承担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的费用,费用承担比例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事权划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年度制订本区整治类更新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草案,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统筹平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单独实施的整治类更新项目应当优先纳入计划。

第三十九条 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整治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须办理有关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许可的,实施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整治。

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计划制定、立项管理、方案审批、资金安排等具体规定,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农业、规划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改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一条 改建类城市更新划分为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是指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

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更新项目是指改变原建筑主体结构,对原建筑物进行扩建、拆除部分建筑物、拆除部分建筑物后重建或扩建,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更新项目可同时申报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第四十二条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需进行改建的,权利主体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

第四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改建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或改变主体结构,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或改变主体结构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或改变主体结构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不符合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业主申请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

(七)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但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八)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可以根据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需要加建,并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房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实施改建类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改建项目的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完成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改建项目,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地价、完善用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改建类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申请验收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缴纳的地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功能改变的原有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批准改建时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批准改建时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计算的地价。

(二)功能改变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另行补缴地价。

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

第五十条 改建类城市更新的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补缴地价。加建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改造前合法建筑面积的10%,且不大于1000平方米。如需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五十二条 改变建筑主体结构类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条件下,可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改造前合法建筑面积的30%,增加的层数不得超过2层。

增加的建筑面积超过改造前合法建筑面积的10%或超过1000平方米的,应按照提高项目容积率的规定程序办理。其增加或减少的建筑面积应当按照规定核准地价。如需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第六章 拆建类城市更新

第五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整治、改建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拆建类更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第五十四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建类城市更新。

第五十五条 同一宗地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90%以上的业主同意拆建的,全体业主是一个权利主体。

城中村拆建的,应当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表决获得90%以上股东同意。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五十六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当通过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选择单一市场主体,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

第五十七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由权利人依据本办法实施拆建;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五十八条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公开、公平、有偿、合理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要求。

(二)出让给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十一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六十二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条件后,应当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地价。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条件后超过一年未使用的,应当在使用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第六十三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征求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六十四条 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十五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依法公证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内容,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登记。

第六十六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七条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由按规定确认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办理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

第六十八条 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收回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用置换或者收回的方式调整,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采用收回方式的,应当根据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投入开发和建设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第六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程序、条件、价格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收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第七十一条 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余房地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第七章 文物、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七十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时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求,不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改变与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直接相关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

第七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七十五条 对城市更新单元内是否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征求市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城市更新单元内能够体现城市历史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的街区、建筑进行普查,并依据普查结果,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征求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并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更新单元内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档案。

第七十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批。

第七十八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的同时还应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建造必需的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禁止改变院落布局、街路格局和景观环境进行建设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八十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确需建造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不得改变历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建筑或改变历史建筑的肌理和尺度。

第八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栋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第八十二条 对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应当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经市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文物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市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八十三条 在实施异地保护、拆除历史建筑作业过程中,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档案资料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四条 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建的单栋建筑,依据城市危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要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不专门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第八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又不属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附着物,应当根据本市有关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作为权属确定的更新对象。

第八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以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并纳入更新改造,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让给其相邻地块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出让的零星土地总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位于香洲区内的不得超过2000平方米。

第八十七条 实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坏城市防洪系统、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等各类城市安全保障系统,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丧失。

第八十八条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及产业用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可以在拆建类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九条 城市更新涉及产业用地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产业升级和其他相关政策。

第九十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

第九十一条 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城市更新项目分期实施的时序、规模等规划控制指标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规划许可文件规定。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用于安置回迁业主的建筑。

第九十二条 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应当通过发展绿色建筑,营造宜居环境,改善能源结构,推广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强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在城市更新单元纳入更新单元计划后,其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不得作为经营性场所,特殊情况的除外。区域内的相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非拆建区域除外。

第九十四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的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申请等城市更新活动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炒卖项目、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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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肖扬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积极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加强审判工作,推进法院改革,狠抓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审结各类案件3047件,制定司法解释34件,处理来信来访152557件(人)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5927660件,其中刑事案件729958件,占12.31%;民事案件5076694件,占85.64%;行政案件121008件,占2.05%。

(一)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处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坚决惩处毒品、淫秽物品等犯罪。全年审结严重刑事犯罪案件340571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150913人,比上年上升15.07%。

坚决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年共审理此类案件350件1953人,比上年增加了6.3倍和3.8倍。以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杀害21人,肢解焚尸,手段极其残忍;李捷等3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无辜、抢劫财物、绑架勒索,无恶不作。对这些为害一方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伸张社会正义。

坚决依法打击涉枪涉爆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11045件,判处犯罪分子12005人,比上年上升81.6%。靳如超制造石家庄特大爆炸案,致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这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安宁。

坚决依法惩处摧残妇女儿童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44387人。人民法院对强奸8名小学生、猥亵幼女27人次的陈兆忠,对拐卖41名儿童的陈其富依法判处死刑,为民除害。

(二)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制售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骗汇以及制贩假币等犯罪。依法打击传销犯罪活动。全年共审结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4953件,判处犯罪分子1997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2.3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公布106起大案要案的审判结果,壮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声势。

坚决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6650件,判处犯罪分子8906人。引起广泛关注的卢弈群等人伪造货币5.6亿元案、曹予飞等人集资诈骗3.2亿元案,主犯被依法严惩,震慑了犯罪。

坚决打击涉及食品、药品、棉花、农资、医疗器械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764件,判处犯罪分子921人。对疯狂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顺民心、合民意。

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判处此类犯罪分子20120人,其中省(部)级公务人员5人,地(厅)级89人,县(处)级419人。根据这类犯罪的新特点,人民法院一是重点打击收受贿赂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后台”和“保护伞”。二是重点打击庇护走私和制假售假的公务人员犯罪。三是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构成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搞法外开恩;对自首或者具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做到宽严相济。四是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五是严惩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分子,全年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行贿案件493件539人,审结478件525人,比上年上升了26.1%和24.7%,推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加大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力度,保证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全年共宣告无罪6597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可能判处死刑的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告人身份存有疑点,经认真审查,此人并非真凶,据此依法宣告其无罪,避免了冤案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法院发出通报,再次强调,必须把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集中报道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去年,参加旁听审判的群众达9800多万人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完善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全国法院2500多个少年法庭,有75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各级法院根据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4314份,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了积极作用。

(三)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依法审理涉及企业改制、购销、借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以及海事海商纠纷等案件,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动健康有序进行和市场信用的建立。全年共审结这几类案件1276601件。针对一些地方借企业破产、改制之机逃废债务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和国家政策,努力防止“假破产、真逃债”。针对证券市场中侵权民事纠纷不断发生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就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041件,保护智力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外同居的认定、探望子女权的行使以及过错方赔偿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这部司法解释中,征求了2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听取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建议。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坚持有利于保护妇女、老人、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树立良好道德风尚的原则。全年共审结这类案件1394677件,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文明进步。

人民法院重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全年共审结100440件,比上年上升33%,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有效劳动合同得以履行。

认真审理行政案件,全年结案首次超过10万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施。人民法院还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6753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为加强涉军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重视解决部队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通知》,对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涉军案件提出明确要求,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防利益。

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对盲、聋、哑人,还为其聘请辩护人或代理人,使他们的诉讼权利得以保障。全年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30多万件,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8.39亿元。有条件的法院还对申请执行人,不预收执行费。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两地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推动了两地的司法交流与协助;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工作进展顺利。此外,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已经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去年,全国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机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队伍,改进执行方式,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案件254万件,执结标的总金额3150亿元。

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的执行。对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案件,优先予以执行。全年共执结6万余件,保证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对金融、证券、借贷等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全年共执结30万余件,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针对一些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进行执行体制改革,确立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新机制;建立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格局,限制和减少跨省区市异地执行。各级法院大力推行集中执行等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裁判内容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全年共处理264人。同时,依法制裁暴力抗法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积极做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准备工作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国家法治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深感责任重大,近年来,积极采取措施,全面部署司法准备工作。

(一)转变司法观念,做好思想准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体法官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所有审判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强化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观念,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强化权利平等观念,坚持在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上公平对待本国和外国当事人;强化公开审判观念,做到审判规则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排除各种干扰,正确适用法律;强化改革创新观念,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理顺涉外审判机制,做好组织准备。加强涉外民商事审判组织建设,规范涉外审判程序。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由审判力量相对较强的法院集中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开通了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增强涉外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做好人才准备。举办世贸组织规则知识讲座,邀请参加谈判的官员和专家授课。国家法官学院举办多期以高级法官为对象的世贸组织规则培训班,使从事涉外审判的法官尽快了解和掌握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司法业务。从全国法院选送200多名优秀中青年法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进修深造,目前已有百余人学成归来,并成为涉外审判业务骨干。

(四)清理、制定司法解释,做好审判实务准备。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符合宪法和法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的承诺,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三条标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本院颁布的2600多件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的177件已向社会公布。同时,抓紧制定、修订一批司法解释,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三、继续推进法院改革

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39项改革任务,其中35项已取得明显进展。去年,重点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改革。

(一)以证据制度改革为重点,完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和审判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更加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以再审制度改革为重点,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规范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确定再审案件立案标准,在确保公民行使申诉权的前提下,维护终审裁判的稳定性,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及时依法改判。全国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共21098件,其中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改判的4697件,原判正确依法予以维持的7440件,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1055件,因有新的证据或原判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1538件,双方当事人自愿作调解、和解等处理的6368件。

(三)以法官制度改革为重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完成了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进行了确定法官员额、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等改革试点,对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突出法官的职业特点。

(四)以审判组织改革为重点,促进审判机制创新。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全面铺开。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长、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更加明确。合议庭的作用得到强化,除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由合议庭自行裁决,真正做到权责一致。这些改革措施已经初见成效,为更深层次的法院改革奠定了基础。

四、努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年来,全国法院认真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加大思想政治建设力度。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解决掌好审判权、用好审判权这一根本问题。通过学习和教育,全国法院涌现了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为代表的一批先进集体。一批先进个人成为人民法官的楷模,如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法官顾双彦,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近年来审理200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错案,没有一件超审限,被群众誉为“铁案法官”;广西上思县法院法官廖威为保护学校师生安全,勇斗歹徒,壮烈牺牲;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法官张晓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法官陈麟基,勤奋工作,积劳成疾,以身殉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表彰先进典型,努力在全国法院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加大职业道德建设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职业道德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的颁布,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

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培训法官2000余人,比上年增加一倍。各高级人民法院共培训法官3.5万人,也比上年增加一倍多。法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继续取得进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下,东西部地区的法院互派100名法官挂职锻炼,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加大基层基础建设力度。继续把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基层。深入开展“两满意”活动,整顿审判纪律和作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基层联系点,以点带面,促进基层法院改善办案条件,提高审判水平。从法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补助等方面,对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给予倾斜。召开全国法院援藏工作座谈会,认真落实对口援藏任务。经过努力,基层法院的各项工作有所加强。

加大廉政建设力度。坚持审判抓公正,队伍抓廉政。全国法院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全年审判人员主动提出回避的共有13391人次。继续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去年,有3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检讨了责任。严格执行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禁止法院内部人员替当事人说情、打听案情,对直接或间接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去年有995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8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中级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专门发出通报,要求汲取教训,警钟长鸣。

各位代表,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来提案、建议95件,全部在规定期限办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时提出的有关案件,立即派员调查,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坚持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情况。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基本保证了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渠道的畅通。完善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和旁听审判制度。全国法院共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旁听审判49000余人次,增进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

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是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结果,也是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关心、爱护、理解、支持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示谢意。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相当差距。主要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法律适用水平低,驾驭审判活动能力差,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一些法官审判作风不正,办事拖拉、态度冷漠、工作推诿、脱离群众;一些法院对法官管理不严,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极少数法官甚至个别法院领导徇私枉法,贪赃受贿;一些法院民事案件执行困难的问题仍未得到缓解;一些法院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不力,去年全国法院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760余起,800余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殴打致伤,多名法官被杀害;一些法院审判设施落后,交通通讯装备短缺陈旧,业务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这些长期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与我们监督不力,指导不够及时,治本力度不大有关。对此,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有针对性地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五、继续开拓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200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做好各项工作至关重要。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依法严厉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恐怖犯罪,组织和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继续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为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状况明显进步的目标作出努力。继续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加强大案要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继续加强民商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继续支持西部地区法院建设,努力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继续做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司法应对工作,适应新形势对审判工作的要求。为完成上述任务,要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强化职责意识,维护司法公正。要把根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据法律做出裁判,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公正的标准和奋斗目标。在刑事审判中,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慎审明断,不枉不纵;在民商事审判中,平等保护不同诉讼主体、不同地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立公正,不偏不倚;在行政审判中,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司法效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简化简易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推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保证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使当事人尽快解脱纠纷,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三,强化服务意识,弘扬司法文明。在诉讼中,实行各种便民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继续推行并完善体现公正和文明的司法救助制度。实行国家赔偿听证程序,确保受到侵害的公民获得司法救济。推广一些地方法院先执行后收费的做法,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强化创新意识,深化司法改革。法院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稳步推进。继续开展审判监督制度、证据制度和审判方式等改革。搞好地方法院机构改革。要规范司法秩序,改善司法环境,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第五,加强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严格执行法官法,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尽快造就一大批思想品德端正,法律功底深厚,司法业务娴熟的职业法官。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道德素养。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把今年作为转变审判作风年,认真解决少数法官审判作风不正的问题。进一步严明法纪,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构成犯罪的,坚决从严惩处。

各位代表,人民司法事业和全国各项事业一样,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突出重点抓审判,坚定不移抓改革,坚持不懈抓队伍,扎扎实实抓基层,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发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59号




关于发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本文件系与农业部、水利部、交通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农业厅,水利厅,交通厅,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水环境,指导和推动我国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工作,现发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总局 农业部 水利部   


  交通部 科学技术部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

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和控制目标


  (一)为保护湖库及其流域的水质和生态环境,遏制湖库富营养化发展,指导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并提供技术支持,为湖库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的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计划,以及国家关于湖库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湖泊、水库及其流域地区。

  (三)湖库富营养化防治的指导目标是:通过30年左右的努力,遏制湖库富营养化发展,使湖库水质良好,生态处于良性循环,湖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具体指导目标如下:

  1、到2010年,工业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基本控制住点源排放污染物的入湖总量,湖周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面源治理初见成效,对湖库流域重点地区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进行生态恢复和建设示范。

  2、到2020年,湖库流域范围内产业结构比较合理,湖周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面源治理有明显成效,湖库及流域生态建设有明显进展,基本完成湖库岸边和湖滨带(指湖库水陆交错带,湖库水生生态系统与湖库流域陆地生态系统间的过渡带)生态建设,湖库富营养状态得到改善。

  3、到2030年,湖周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湖库流域重点区域全部做到科学、合理使用化肥,控制住面源污染;完成湖库流域地区生态建设,基本恢复湖库水体正常营养状态,满足湖库水体的使用功能。

  (四)各湖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本技术政策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区湖库富营养化防治管理办法,明确防治的具体目标、政策和措施。

  (五)本技术政策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人与湖库环境相协调,以生态学理论和环境系统工程理论为指导,遵循湖泊演变自然规律,综合协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和湖库流域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

  (六)本技术政策总的技术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对目前水质及生态良好的湖库应加大保护力度,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对已经发生富营养化的湖库,应坚持污染源点源和面源治理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内源治理和外源治理并重、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并举,利用多种生态恢复的方法逐步恢复湖库及流域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持湖库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七)本技术政策总的技术措施是:大力提高湖库周边城镇地区的排水管网普及率和城镇污水处理率,加强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控制入湖库污染物总量;对湖库流域重点地区进行工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控制湖库流域地区面源污染;开展湖库及其流域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确保湖库生态系统安全与湖库水体的使用功能。

  二、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方案制定

  (一)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方案应包括外源治理与湖库生态恢复两部分内容。方案的制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1、控制污染源与湖库生态恢复相结合;

  2、根据湖库的纳污能力及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量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人口控制;并与流域内各城市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相协调,与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划相协调;

  3、以治理重点污染区、重点污染源为主,优先考虑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

  4、结合功能区划,在最大限度削减外源污染负荷基础上,实行污染物入湖库总量控制和污染源削减排污量目标控制,强化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明确各类污染源的排污负荷定额;

  5、根据湖库流域实际条件,对污染源实行集中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点源与面源治理相结合;

  6、以预防污染和生态保护为主,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二)制定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方案应首先进行环境问题诊断。要组织进行充分的多学科调查,确定湖库的主要环境问题,包括污染类型等,明确造成湖库富营养化的基本原因。

  (三)湖库富营养化控制目标应满足湖库功能区的要求,并符合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管理方案、入湖库污染源治理(控制)方案、生态恢复(保护)方案、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对已受污染的湖库应提出综合治理对策,包括环境工程对策、生态工程对策、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对策及管理对策等。

  (五)在大型湖库的污染控制方案中,应根据湖库水域特征、污染源分布特点,结合湖库流域的自然条件差异,选择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整治。重点污染控制区的划分应注意: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下游水源的源头应列为重点保护水域,严防发生生活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

  2、污染源相对集中、污染特别严重的区域和水域;

  3、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意义的水域和水陆交错带(湖滨带)。

  (六)运用生态学原理和系统分析方法,确定湖库水生态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选择国内外已有工程应用实例的、经济实用的污染防治方法或治理技术。

  三、点源排放污染防治

  (一)点污染源主要包括集中排入湖库的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及湖库流域内其他固定污染源。

  (二)城镇污水处理要根据污染源排放的途径和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以湖库为受纳水体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必须采取脱氮、除磷工艺,现有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逐步完善脱氮、除磷工艺,提高氮和磷等营养物质的去除率,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从严控制临湖宾馆、饭店的污水排放,将其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临湖宾馆、饭店和沿湖居民小区,以及湖库上游流域地区的城镇和居民小区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努力做到生活污水不入湖库,减少进入湖库的污染负荷。

  (四)所有工业污染源须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内市政下水道的工业废水,其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应满足进入污水处理厂的要求。工业污染源还应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鼓励工业企业建立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推动其实施清洁生产。

  (五)对湖库流域地区排放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工业污染源(如化肥、磷化工、医药、发酵、食品等行业),应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量和污染物负荷,污水处理厂采取脱氮除磷的处理工艺。

  (六)合理布设点污染源的排放口,新建或改建排放口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点污染源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Ⅲ类或优于Ⅲ类使用功能的湖库。

  (七)湖库流域内,应严格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废水及禽畜粪便必须进行有效的治理和无害化利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应合理划定范围,并与国家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相协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八)对所有点污染源应实行基于水域纳污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四、面源排放污染防治

  (一)点污染源以外的外部污染源统称为面源(非点污染源)。面源没有固定的集中发生源,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在时间和空间上有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面源污染物的性质和污染负荷受气候、地形、地貌、土壤、植被以及人为活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

  (二)面源污染是引起湖库富营养化的重要因素,它主要来自农牧地区地表径流(包括农村村落污染)、城镇地表径流、林区地表径流、以及大气降尘、降水等。

  (三)农牧地区地表径流主要包括村镇废水、固体废弃物渗滤液以及农田地表径流。

  1、农村地区基本没有排水(包括下水)管网系统,村镇废水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水进行收集,综合考虑投资、占地、运行维护和水质要求,采用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处理工艺对污水进行处理。对湖库区域土地利用和土地功能进行合理规划;加速农村城镇化,以利于污水的集中处理。

  2、农田地表径流主要污染物是氮、磷、泥沙和农药,可因地制宜地采取农田基本建设及坡耕地改造、等高种植等水土保持技术,或利用田间渠道、坑、塘等改造成土地处理系统,进行农田污染控制。

  3、加强湖库流域的农田管理,包括合理规划农业用地;推广根据土壤肥力检测结果合理使用化肥的技术,适当增加有机肥使用比例,提倡施用缓释或控释肥料,提高肥料利用率;严格按照《农药管理使用准则》科学用药;优化水肥结构,施行节水灌溉,以减少面源营养的流失。

  4、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秸秆还田、病虫害综合防治、无公害生产等技术,鼓励发展有机肥产业及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业产品。

  5、农村固体废弃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堆肥、厌氧发酵、卫生填埋等方法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处置,禁止直接向湖库倾倒或抛弃。

  (四)建立有效的城镇地表径流收集(雨水管网)、处理系统,设置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提高城镇排水管网截流能力,加大对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能力。

  (五)鼓励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湖库流域应严格实施“禁磷”措施。

  (六)生态系统脆弱和水土流失严重是强侵蚀区的显著特性。强侵蚀区的污染控制必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治理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既控制水土流失,又要恢复区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生物治理与工程治理相结合,利用土石工程、绿化等措施,加快治理水土流失。

  (七)入湖库河流是输送面源污染物的重要途径。入湖库河流污染控制,一方面要确保防洪防涝,另一方面可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增加水入湖库前的滞留时间,净化径流污染物。

  (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前置库、碎石床等工程技术,利用天然或人工库(塘)拦截暴雨径流,通过物理、化学以及生物过程使径流中污染物得到有效削减。

  (九)湖库周围区域由于农业生产活动频繁、人口密集、污染物迁移过程短等原因,对湖库水质污染威胁大。应结合各地自然环境、生产技术和社会需要,鼓励根据生态学原理建立小流域生态农业系统,既促进湖库周边地区农业的发展,又有效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扩散。

  五、内源排放污染防治

  (一)内源产生的污染物不经过输送转移等中间过程直接进入湖库水体。湖库内污染源(内源)主要包括湖内船舶、湖内养殖、污染底泥等。此外,内源还包括因水体富营养化而造成的蓝藻爆发、水生生物疯长形成的间接污染。

  (二)湖库内船舶污染主要是由于旅游、航运所用船舶产生的,其污染物主要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及油污染物。

  (三)加强对湖库内船舶的管理。对由此带来的污染,应强化宣传,提高游客和运输船主的环境意识,建立全面严格的管理、监督机制,需要采取的措施应纳入湖库环境规划和旅游、船运设施建造计划。

  (四)湖库内旅游、航运产生的生活废水、废物应按规定妥善收集、贮存或处理,严禁向湖库中直接排放或抛弃。船舶靠岸后,留在船上的废水和废物应排入岸上接收设施并按环保要求和标准处理。

  (五)应按照有关法规、规范要求建立相应的船舶防污染应急机制,船舶应配备防污染设备,旅游、港口部门应建设足够的船舶废弃物接受设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船舶应限期改用电力、天然气或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六)在湖库养殖中鼓励科学的自然放养方式。应根据湖库功能分类控制网箱养殖规模,以生活饮用水源为主要功能的湖库严禁发展网箱养殖,已有的网箱养殖应予以取缔;以工农业用水或旅游为主要使用功能的湖库,发展网箱养殖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在允许发展网箱养殖的湖库水域中,应科学确定网箱养殖的密度,严格禁止高密度养殖。网箱养殖活动向水中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相邻水体自净能力。

  (七)根据湖库水环境现状和水质要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养殖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除残饵,必要时疏浚网箱底泥。

  (八)我国城市湖库底泥中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含量较高,是湖库富营养化主要影响因素之一。湖库污染底泥堆积较厚的局部浅水区域,宜采用环保底泥疏浚工程进行治理;深水区域含污染物量大的底泥可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治理。

  (九)在底泥生态疏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须同时考虑湖库水生生物的恢复,对施工过程应严格监控,采取有效方式处理堆场余水,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合理处理疏浚底泥,努力实现底泥的综合利用。

  (十)对蓝藻水华爆发或单一种水生植物疯长造成水体景观和水生态系统破坏的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应急处理,但要注意防止造成水体新的污染。

  六、湖库及流域生态恢复

  (一)生态恢复是湖库富营养化控制的必要措施,水体生态系统恢复良性循环是湖库富营养化得到控制的主要标志。湖库及流域生态恢复应包括湖库水生生态系统恢复、湖滨带生态恢复及湖库流域生态恢复三个环节。生态恢复包括自然恢复与人工协助恢复两种方式。

  (二)湖库水生生态系统恢复的重要前提是污染已得到有效的控制或消除。

  1、湖库水生植物系统一般由沉水植物群落、浮叶植物群落、飘浮植物群落、挺水植物群落及湿生植物群落共同组成。应根据适应性、本土性、强净化能力及可操作性等原则确定其先锋物种,进行水平空间配置及垂直空间配置。应注重浅水区、消落区的植物群落和湿地的保护和恢复。

  2、对已丧失自动恢复水生植被能力或自动恢复起来的水生植被不符合湖库水质保护需要的情况,可考虑通过生态工程措施重建水生植被。

  3、对于仍然保留适合于大型水生植物生长的基本条件、有一定残留水生植物面积或局部湖区出现自然恢复趋势的湖库,可以通过提高水体透明度、控制有机污染及氮、磷污染等人工措施改善水生植物生长的环境条件,协助恢复水生植被。

  4、湖库水生生态系统恢复的最终目标是恢复水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水生植被的同时应考虑尽可能为所有湖库本地的水生生物生存创造适宜的环境。

  5、鼓励合理利用大型水生植物资源。

  6、鼓励生态水产养殖,利用鱼鳖和贝类等生物的滤食性特点,科学选择和合理搭配水产养殖种类,进行人工放流,调整湖库水生生物不合理的结构。

  (三)湖滨带生态恢复的基本目标为:建立过渡带结构、实现地表基底的稳定性、恢复湖滨带生态环境及动植物群落、保持湖滨带功能的多样性、增加视觉和美学享受。

  1、湖滨带生态恢复中,应尽可能维持较大的过渡带规模,发挥湖滨带的截污、过滤和净化功能;为土著动植物物种及因特殊需求而引进的外来物种提供适宜的生存环境,对湖滨带群落的生物生产过程进行控制,防止外来物种可能带来的危害。

  2、湖滨带生态恢复应综合考虑物理基底(地质、地形、地貌)设计、生物种类选择、生物群落结构设计、节律(自然环境因子的时间节律与生物的机能节律)匹配设计和景观结构设计等重要内容。

  3、湖滨带严禁不合理的人为占用,已占用的应限期拆迁,退田还湖;湖滨带保护区应限制农村村落及工业、农牧业的发展;严禁破坏水下湖滨带的水生植被,收割水草要有计划。

  (四)湖库流域陆生生态系统包括湖库上游山地侵蚀区、矿山、农作区及水源涵养林等。

  1、山地侵蚀区生态系统恢复可按实际情况采用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在具有较强更新能力的疏林、灌丛、采伐迹地及荒山、荒坡等,可阻断人类干扰、破坏,依据植被的自然更新能力,通过一定的科学管理和人工补植,促进植被自然恢复和生长。在降雨量多、降雨强度大的水利侵蚀地区,须重视坡面的径流整治(拦、引、蓄、排等各项工程),通过工程措施为植被的生长创造条件,再通过植被人工恢复重建山地生态系统。强侵蚀地区的生态恢复要根据规划、因地制宜地采取恢复措施。

  2、采矿活动是短期土地利用形式,在矿山开采前必须明确矿山恢复目标,做出矿山生态恢复计划,预留生态恢复资金。在矿山生态恢复中应考虑地表景观,做好表土管理,控制水土流失,最终进行植被恢复,恢复后还应进行跟踪监测。

  3、农作区的生态保护技术以蓄水保土、减少水肥流失、提高农作物产量、保护生态环境、使农业生产持续发展为目的。主要技术措施包括:等高带状耕作、间作套作以延长植物地表覆盖时间、改良土壤结构以增强土壤自身抗蚀能力等。

  4、水源涵养林是湖库环境的重要保护屏障,应加大水源涵养林保护力度,严禁乱砍滥伐。

  5、水源涵养林生态恢复中应注重群落优化配置技术,通过植被恢复,建立乔、灌、草合理配置的水源涵养林生态复合系统,利用植物根系固结土壤、增强地表水入渗能力、提高土壤持水量,防止山地水土流失,恢复和保持土地肥力。

  七、对水质现状较好的湖库的保护措施

  (一)我国西南部地区的一些湖库以及其他地区部分深水湖库的水质目前较好,应加大保护力度,防止向富营养化发展。

  (二)在水质较好的湖库流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包括对水体富营养化的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八、湖库环境管理措施

  (一)湖库富营养化污染防治除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外,还应根据湖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湖库富营养化防治的立法和宣传。

  (二)应加快完善湖库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湖库地区可持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系统,提高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通过制定配套的行政规章和村规民约,规范湖库流域可能造成湖库生态破坏的人为活动。

  (四)推进湖库周边农民退耕还林、退田还湖,或建立生态农业系统,提高村镇居民环保意识,鼓励参加环保活动。

  (五)进一步完善湖库水质监测系统,及时对湖库水质进行监测,科学划分功能区,全面了解湖库污染负荷的输入和水质变化规律。

  (六)湖库水量调控应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汛抗旱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按近期和长远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通过入湖、出湖及湖库水资源的合理调控,减轻污染。湖库水量调控可作为改善湖库水环境的辅助性手段。

  (七)应建立湖库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水环境评价、富营养化趋势预测、流域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等,提供信息支持。

  (八)应加强湖库的环境监督管理,重要湖库所在地方政府应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跨行政区的湖库应由流域机构和有关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实现流域性管理。

  九、鼓励发展的技术、装备和相关的科学研究

  (一)在面源污染防治方面:鼓励经济适用的湖库面源治理技术研究与应用、农村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与示范、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村落污水处理技术研究及运用、禽畜养殖场的清洁生产与技术示范;鼓励进行垃圾收集、贮存、运输系统的研究和应用。

  (二)在内源污染防治方面:鼓励底泥环保疏浚技术的研究和疏浚关键设备的研制,鼓励湖泊底泥资源开发利用研究。

  (三)在水生生态恢复方面:鼓励水生生物资源恢复与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应开发针对不同地区、类型、功能湖库的水生生物资源技术及相关装置。

  (四)鼓励水华爆发应急处理技术及装置的研究、生物除藻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五)鼓励湖库富营养化机理、污染治理效果评价、湖库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

  (六)鼓励针对退耕还湖(林、草)、休耕(养、捕)等开展农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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