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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22:31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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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六条 多次实施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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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儿童家庭寄养法律制度体系完备、内容丰富,该制度对家庭寄养主体、寄养权利义务、政府监管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如果地方当局发现本辖区内的儿童的权利有遭受重大损害的风险,那么地方当局就可申请法院签发相应的指令,督促看护该儿童的有关人员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必要时地方当局还可直接将该儿童带离其看护人,同时对被带离的儿童安排进行家庭寄养。如果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看护该儿童的人涉嫌犯罪,即便这种被指控的犯罪不是针对该儿童的,地方当局也可以将儿童从其父母或其他看护人处带离,同时安排其进行家庭寄养。

英国《1989年儿童法》对诸如居住面积、抚养人自身条件等对寄养人(家庭)都作了要求。同时,还授权地方当局针对那些正在抚养或正准备抚养被寄养儿童的家庭或个人提出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包括该家庭可以寄养的儿童的数量、性别、年龄、居住标准、为该儿童利益所要进行的相应安排等。地方当局还可以要求寄养父母、被寄养儿童的父母、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及时向其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情况、要求、意愿以及寄养家庭条件的相关变化。

地方当局在维护儿童权利方面拥有很大的职权。地方当局除对自己看护下的儿童安排进行家庭寄养外,还可以对其发现的权利有被侵害危险的儿童安排进行家庭寄养。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是否符合寄养要求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接受家庭寄养申请。同时,地方当局还就寄养家庭的条件、状况变化等进行评估、检查、监督,一旦发现寄养家庭的条件不再适宜继续进行家庭寄养时,就可依职权主动或依有关人员的申请变更或取消该寄养安排,并及时给相关儿童安排新的寄养家庭。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儿童权利,更适当地安排符合儿童自身需要的家庭进行寄养,地方当局还积极主动地咨询地方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学校、心理咨询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以设计出适合每一个儿童的家庭寄养方案。

志愿组织在英国的家庭寄养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志愿组织可以自己监护儿童,也可以安排其监护下的儿童进行家庭寄养。志愿组织的成立需要登记,并且该登记由英国国务大臣保管。该组织的活动受地方的监督,当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未能履行促进儿童福利或权利保护时,地方当局可以对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家庭寄养协议是寄养家庭与地方当局或志愿组织签订的代为抚养被寄养儿童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地方当局对协议的履行具有检查监督的权力,协议可以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因地方当局的单方行为而解除。对于后者,法律赋予了寄养家庭起诉权。

根据有关规定,地方当局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定期检查。地方当局积极对儿童进行家庭寄养安排,这种管理职权并不主要针对当局监护下的儿童,而更多的是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下的儿童。地方当局针对家庭寄养设立了一个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此问题的上访,并在此过程中及时发现、处理本辖区内家庭寄养中所存在的问题。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全国技工院校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劳社部明电[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8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为做好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内涵深刻,意义深远,充分肯定了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做出的巨大贡献,深刻阐述了教育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对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巨大鞭策,催人奋进,令人鼓舞,体现了党中央大力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对于推进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各类技能劳动者的重要任务,各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广大技工教育工作者和技工院校教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紧密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

  二、精心组织,掀起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高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要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今年教师节活动安排相结合,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落实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相结合,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与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学习高技能人才楷模工作相结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提出明确的举措和要求。通过组织召开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交流学习体会和心得,切实将党中央的要求转化为推进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发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师资是关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调整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制定师资培养规划,建立健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师资继续教育制度和企业实践制度,大力开展师资提高培训,加快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收入水平,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任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发现和选拔优秀师资,鼓励优秀教师参加各种研修、进修、培训活动,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广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师要深刻认识自己的神圣职责和重要使命,按照总书记提出的“四点希望”,树立远大的职业理想,全身心地投入到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之中,以职业培训教师特有的人格魅力、学识魅力、高超的技术技能水平以及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全社会的尊重。

  四、加大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职业教育和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近年来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成果,大力宣传优秀技工教师的先进事迹和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师重教、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切实将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的成果转化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发展的精神动力和实际行动。

  请各地和学校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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