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两高”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府发〔2008〕2号)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两高”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寨、榕江、黎平、从江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东南州“两高”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黔东南州“两高”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厦蓉高速公路和贵广快速铁路黔东南段(以下简称“两高”)建设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以及省“两高”建设统一征地工作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
(二)施工单位需使用临时用地,应以施工设计为依据,尽可能不占用基本农田和良田好土。
(三)临时用地涉及到的石料场选址应在公路、铁路主干道可视范围之外,并落实绿化或水土保持措施。
二、临时使用土地的范围
临时用地包括“两高”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堆料场、拌合场、预制场等用地。临时用地不能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用地时间原则上为二年,到期可分别依据厦蓉高速公路和贵广快速铁路正线建设的需要,按规定申请延期。临时用地期满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
三、临时用地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临时用地由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施工设计选址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村、组及承包户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涉及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县国土资源局在呈报材料时,按标段用地分施工便道、临时办公用房、工棚、堆料场、取弃土场、砂石场、拌合预制场。
(三)因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确需永久使用的土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按农用地转用或征收程序办理。占用耕地的由建设业主负责落实好占补平衡工作。
四、临时用地的申报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
(二)临时用地依据(用地设计图或州、县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涉及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求必须复垦。
(四)占用林地的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临时用地勘测图: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设的地形图(比例尺:1:500~1:2000)。
(七)临时用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上勾绘)。
(八)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土地复垦方案。
(九)用地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
(十)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二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
五、临时用地的丈量登记工作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用地申请后,应尽快进行丈量登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土地承包户保存备查,二份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计备案,并与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用地面积(分地类)、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数量及各项费用(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植被恢复费,工作经费及其它)。
(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要登记基本农田的图幅号、地块号(图斑号)。
(三)临时用地占用林地的,应根据林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认林地和林种,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临时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
临时用地补偿费: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04年批准的各县《土地年产值标准》,按不同地类的土地年产值、使用年限及耕地熟化期进行补偿。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的《关于印发〈厦蓉高速公路(水口至都匀段)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144号)执行,即水田按每亩年产值 1400元/年;旱地(含园地)按每亩年产值892元/年;其他土地按旱地的一半即每亩年产值446 元/年。临时用地补偿时间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临时用地期限按年计算补偿费,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耕地熟化期补偿:临时使用耕地的除按年产值补偿外,需进行复垦土地熟化期补偿,按土地年产值2年计算补偿,另补一倍青苗补助费。
(三)不易复垦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分别参照厦蓉高速公路和贵广快速铁路(黔东南段)正线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对不易复垦的临时用地,要按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计列征地补偿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七、临时用地复垦费(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各类土地复垦费统一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州国土资源局收取,也可委托各县国土资源局代收。工作经费由建设业主根据临时用地总费用另提取3%,作为州、县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
土地复垦费或复垦保证金缴纳标准: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水田(含鱼塘、菜地)按15元/㎡,旱地按10元/㎡,其他土地按5元/㎡收取。
土地复垦费必须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建设项目竣工以后,用地单位能够自行复垦的,经州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其已缴纳的土地复垦费或复垦保证金全额退还用地单位;用地单位不能自行复垦的,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经州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土地复垦面积拨付土地复垦费。
八、禁止施工单位避开州、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否则,责任自负。
关于印发自治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2006]34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自治州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经济发展的硬件环境,州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加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按期足额归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按照《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使用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64
号)要求,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投资项目管理等有关规
定,结合巴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管理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
资金的州、县市政府部门、融资平台、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利用国家开
发银行贷款实施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自治州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属于政府信用贷款,由
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划分为:
州本级(包括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和各县
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
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非经
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
原则;投资经营性项目要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的使用原则是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以财政
补贴还款为依托,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非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由受益县市及州财政负责归还;
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法人负责归还,不足部分由财政先行垫付。贷款项目
所需配套资金,由项目受益县市负责筹集,州本级项目配套资金由州本
级财政负责筹集。
第六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石油石化、电力、交通、
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及其配套设施
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和社
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的管理,成立由州直有关部
门、各县市及巴音资产公司法人组成的自治州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协调
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
调人员组成,其日常机构设在州财政局。
巴音资产公司是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法人,作为政府的融资平
台,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
目的具体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实行分类管理,负责贷款资
金的统借统还。
第八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商定双方信用合作的重要事项,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
确定双方未来合作方向和内容;
2、决策贷款资金的总规模、期限;
3、审定贷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4、管理、控制建设项目过程,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运用情况,考核
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果;
5、协调各县市及州直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还贷资
金来源等;
6、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综合平衡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拟定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
资金使用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2、负责办理双方信用建设和金融合作方面的相关事宜;
3、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运作,并
制定具体的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政府信用贷款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并督
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宜;
5、会同州审计局、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
查和审计。
第十条 巴音资产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
贷款有关合同、协议的签订,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
息的回收和偿还工作
2、负责汇总、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工程
进度信息,分析执行情况;
3、按照工程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
确保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4、建立、健全内部贷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运营信用
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防范贷款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
5、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项目建设法人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贷款承借主体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
务会计制度办理贷款资金的会计核算,并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的监
督与管理,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
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效益显著。
所有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
计概算。
第十三条 各县市财政和计划部门、州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贷款用
途和使用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规划和财力,提出利用政府信用贷款的
建设规模、项目还贷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等,县市项目经当地
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的利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由领
导小组审核,经州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开发银行审批。
第十五条 利用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经州财经领导小组、国家开发
银行新疆分行审定后,由新疆分行协调领导小组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
款计划,巴音资产公司根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各县市指定的贷款承
借主体及州本级建设项目单位签订《利用政府信用贷款协议书》,包
括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的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数额、期限、资金占
用费、还款资金来源、分年度还款计划、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
《协议书》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议书》签订后,即可向巴音资
产公司提出年度分月用款计划,由巴音资产公司汇总后,向国家开发
银行提出年度用款申请。
第十六条 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
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并实行向领
导小组报告建设项目信息制度。项目设备采购按照州政府采购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筹集配套资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费;
(二)预算外收入;
(三)排污费收入;
(四)财政安排的建设性支出;
(五)自治区、中央投资计划中属于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
(六)项目建设已投入的资金;
(七)其它可用于配套的财政资金;
(八)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巴音资产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开设"利用国家
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用于核算资金的使用。各级项目建设单位的
建设资金都要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准截
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严格按领导小组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贷款项目资
金。县市贷款项目资金由巴音资产公司向各县市政府指定的贷款承借
主体拨付;州直项目资金根据签订的经济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
第二十条 各级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
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管好、用好建
设资金。资金一经下达,必须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财务
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项目,不得违规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合同规
定的条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严格审批签证手续,对项目资金
的支用管理负责。按时向州财政局和巴音资产公司报送年度基本建设
财务决算,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切实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
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五章 还贷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巴音资产公
司在开发银行开立"政府信用贷款还贷准备金专户",归集和管理还贷
资金。根据政府信用贷款"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由自治州和项目
所在县市财政承担连带经济偿还责任,实行财政风险分级负担制。具
体偿还办法和操作流程,由州财政与各县市签订协议,明确各县市的
还款责任、还贷资金来源和归集方式,并报开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立还贷准备金机制,每年按年初财政支出预算的
千分之五,设立还贷准备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还贷资金的来源
(一)当年上级补助的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
所得税返还基数)10%;
(二)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新增部分20%;
(三)经营性项目筹措的还贷资金来源有:①取得的利润在按规定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的部分;②建设项目投产后提取的固定资金折旧;
③公益性商品、服务经批准为还贷而调增价格的增值部分;④财政拨付
专项用于还贷的补助资金等;
(四)土地出让收益;
(五)还贷准备金专户收益;
(六)国有资产经营收益30%;
(七)已设立的还贷准备金;
(八)其他可用于还贷的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还贷资金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将预算安排的还贷资金提前一个季度存入偿债准
备金专户,确保还贷准备金专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偿还下一个季度应归
还的本金和利息。
(二)政府信用还贷准备金专户由巴音资产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州财政局的管理与监督。
(三)还贷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
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健全巴音资产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察、审计部门审计
的三层监管体系。
第六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州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对各县市、各部门以及项目
实施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巴音资产公司
负责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检查、监督,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单位
是否按《协议书》的条款使用贷款资金、是否按期归还资金本息、是
否存在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现象等。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各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
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
失浪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纠正。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按
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各县市、各部门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领导小组可责
成州财政局直接扣缴其转移支付资金或其他应拨付的财政资金,由此
产生的不良影响由各县市、各部门承担。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不按用款计划及时提款的,由此产生的所
有资金损失,均由项目单位承担。
(三)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贷款资金、
截留、挪用贷款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
金外,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
(四)对经营性项目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停止贷款的拨
付,并由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追缴应还贷本息。
(五)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
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改变或调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
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六)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失真、会
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做
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
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拨付贷款资金,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该项
目的建设,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将按国家
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八)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查合格,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拨款。
(九)经整改仍达不到项目建设要求,被取消项目建设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和还贷风险,由县市财政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
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