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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50:45  浏览:9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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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市府令第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的房屋和与其配套的各项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其成员由市长、秘书长和市建委、统建办、规划局、计委、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房产局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负责审定中长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综合开发方案,综合研究解决规划、用地、资金和配套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开发方案,报市政府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协调开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市统建开发管理办公室是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公司的行业管理。组合开发计划,委托开发任务,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的规划、拆迁、建设、验收和管理,参与审定商品房价格等工作。

  各有关委、局在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财政局受政府委托统一征收有关费用。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其它(含零星插建、挖大院、工厂搬迁等)房屋建设,一律实行综合开发。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在调查预测的基础上,提前一个年度提出综合开发方案,报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综合开发方案确定后,由市统建办根据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统一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较,采取招投标的办法择优确定,一般地段的开发,由市建委和规划局审批;实施大面积的开发和重点地段的开发,报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开发单位的确定,采取招投标的办法进行,由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依据规划设计方案和市政府有关征收综合开发费、动迁调节费、环境差价费等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方案,向有开发资格的单位公开招标。开发单位确定后,由市统建办同开发单位签订开发承包合同。开发单位可按工程造价总额提取1.5%的管理费;按总盈利额提取6—7%的利润,其余利润交市政府。

  第七条 年度商品房计划应与综合开发方案相协调,市计委根据综合开发方案和开发单位的招标结果,将商品房计划分别下达到各开发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的零星住宅建设,在取得市计委住宅建设计划批准文件后,均需到市统建办申请建房组合计划,实行统一开发建设。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需占用的土地,由土地局根据综合开发方案依法办理。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征地,市土地局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统建办组织实施综合开发方案;占用国有土地并涉及土地使用性质或权属变更的,均由开发单位向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凡列入综合开发方案的地区,均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布冻结通知,禁止买卖房屋等建筑物,各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照分证、换照、发照等手续。动迁摸底工作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未经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动迁摸底调查,违者取消投标资格。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后,要向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提出拆迁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发给《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十条 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因故确需变更或修改时,需经市统建办与规划设计单位协调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或修改规划设计的,除通报批评外,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环境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验的原则进行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前,需向市统建办提供住宅小区环境设计图,否则,不准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竣工后,要按照规划设计和环境设计的要求,做到配套齐全,场地平整,残土清净,临时房和动迁房全部拆除,环卫设施配备齐全,环境建设全部竣工。住宅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者由市统建办发给合格证书,建设单位方可派户住人。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接电、接水、接气等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派户住人。如因住宅未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派户住人,追究开发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建成后,由市统建办会同有关区城建部门组织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并搞好小区设施产权移交工作。小区管委会由当地派出所、房屋产权单位和居委会等部门派人组成,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导,并由街道办事处推选主任。小区管委会具体负责住宅小区内的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庭院道路、治安、交通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反政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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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2]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参考。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一、抽查工作的指导思想:依据《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的规定和商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抽查;把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与查处违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紧密结合起来。主要选择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
二、抽查的内容:结合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拟开展的集贸市场整治和食品、农资、装修及汽车配件四项打假治劣执法行为,拟确定食品、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家用电器、农资、洗涤用品、化妆品、通讯器材、粮油产品、服装鞋帽等10类、100种、5000组(一个样品为一组)商品作为全年的抽查内容。
一季度以食品为重点,计划安排食品(食用盐、食用油、白酒、保健食品、包装小食品),通讯器材(手机及配件、座机及配件),妇女用品(卫生纸巾),化妆品(洁肤品、护肤品、彩妆),汽车配件(刹车片、汽车灯具)等5类25种商品。
二季度以农资为重点,计划安排农资(化肥、农药、农机具),粮油产品(大米、玉米、面粉),食品(乳制品、彭化食品),儿童用品(儿童玩具、儿童服装)等4类25商品。
三季度以家庭装饰材料为重点,计划安排装饰装修(内墙涂料、清漆、木质地板、家庭用给排水管件、管材),家用电器(抽油烟机、电饭锅),洗涤用品(洗涤剂、洗衣粉),食品(果汁饮料、果茶饮料、水发海产品、冰淇淋)等4类25种商品。

四季度以汽车、摩托车为重点,计划安排汽车、摩托车配件(汽油、柴油、润滑油),日用金属制品(高压锅、家用燃气灶、热水器),家庭日用品(电池、手表、挂表),食品(方便面、蒸制熟食)等4类25种商品。
三、抽查的地点和场所:根据抽查的内容,抽查将在全国各种营销渠道进行;抽查场所为批发、零售企业、专业市场、综合市场和集贸市场,连锁店,超市、宾馆、饭店、美容美发店等。
四、抽查的时间:全年按季度共组织四次抽查。在上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布置下一季度的抽查任务。
五、承检机构的选择:承检单位选择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同时为降低成本,将试点采取招标的方式选定承检单位。
六、抽查的经费预算人:根据目前检测机构的平均报价,按平均抽查每种商品18万元计算,完成上述商品的检查检测,预计需要经费2000万元。
七、抽查的方式: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的特点,在总结去年第四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抽查和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抽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2年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拟采取两种形式:第一季度的商品抽查工作,全部委托质检单位抽查;后三个季度将采取部分商品委托质检机构,部分商品委托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当地检测机构进行抽查的方式进行。这样一是节省经费,二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优势,探索科学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模式。

原木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外贸部


原木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
1994年3月1日,外贸部

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管理原木配额招标工作。招标委员会设立原木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原木配额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四条 投标资格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批准的有外贸经营权,关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按期交纳会费,有原木出口实绩的进出口公司。
2、凡在1992年7月至1994年3月对原苏东国家(包括朝、越、蒙、老挝)有原木易货出口实绩的企业,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后,有权参加该项配额商品的投标。
第五条 招标内容:配额数量、配额价格。
第六条 原木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根据上年度原木出口实绩和国内外市场的供需情况,由外经贸部商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如遇国内或国际市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年度配额招标总量时,由招标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外经贸部商国家有关部门核定。
第七条 原木招标次数,每年一至两次。每年的十月份,招标下一年度的配额数量,配额当年有效。
第八条 配额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由招标委员会指定《国际商报》发布原木配额招标通告。
二、发放《投标申请书》(以下简称《标书》)
1、《标书》由招标办公室发放。
2、凡参加投标的企业向招标办公室申领《标书》,并按《标书》的要求如实填写,按期送回。
3、在每次招标中,每个企业对原木的配额数量和配额价格只能投标一次。
三、寄送《标书》
1、各企业填写的《标书》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招标办公室。
2、《标书》通过密封邮寄,如时间紧迫,须用特快专递或差人专送方式处理。信封上明显注明“原木投标申请书”字样。《标书》以招标办公室收到日为准。如超过规定的日期,招标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3、招标办公室收到《标书》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4、招标办公室在规定日,在招标委员会有关领导监督下开封《标书》。
四、审核《标书》(评标)
开封后,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有效的《标书》评定投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和中标配额价格。
1、审标的依据:
投标企业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2、投标配额价格(以下简称投标价格)
凡高于投标企业的平均配额价格方可中标。
全部投标企业的平均投标价格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3、投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不得低于食品土畜商会的协调价格。
核查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收汇证明副本,如发现投标企业上年度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一经查实,即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五、计算中标结果。
1、中标条件:符合上述各项评标依据要求的投标企业方为中标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按其投标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顺序。
2、中标企业的中标配额数量(以下简称中标数量)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如计算结果高于企业投标数量,则按企业投标数量作为中标数量。在此公式下没有分尽的招标总量,按价格优先原则,从中标企业中按其没有达到的投标总量,可从投标价格由高至低顺序进行分配,分尽为止。
3、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标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配额费用=该企业的中标数量×该企业投标价格
六、公开开标
1、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止接受投标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把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备案。
2、由招标委员会指定的《国际商报》统一公布中标企业目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给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预告书。
3、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任何作弊和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外经贸部有权否决招标结果。
七、收取中标配额费用
1、自招标委员会公布中标企业目录之日起15天内,中标企业须预付10%的中标配额费用作为配额使用保证金,可用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汇至招标办公室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帐户。款到后,招标办公室将向中标企业寄送中标通知书并开具收款凭证(一式三联)。
如逾期不交者,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弃标处理。
2、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须按领证数量向招标办公室一次付清领证配额费用(即领证数量×投标价格×90%),凭招标办公室开具的领取原木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一式四联)发证机关查存一联,才能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第九条 申领出口许可证依据
1、原木出口许可证配额证明书(代配额使用费收款凭证)
2、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格)
第十条 配额的转让和受让
1、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用不完,应在距配额有效期限三个月前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不完的原因及转让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后可以转让,但必须交纳转让配额费用(即转让配额数量×投标价格×5%)作为转让手续费。
2、中标企业需要增加配额数量以及具有投标资格的未中标企业需要配额数量,可向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配额价格和所需配额数量,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作为受让方,接受配额转让。
3、配额转让、受让必须在招标办公室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任何形式自行转让。
4、配额转让和受让经招标委员会批准,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让、受让手续,开具配额转让证明书(一式四联)和配额受让证明书(一式四联)。
5、如果受让方提出的配额价格高于转让方的投标价格,这部分差价的配额费用属国家收入。
第十一条 配额的上缴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配额,可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将视交回时间退还企业上缴配额部分的部分保证金。距上述最后有效期限五个月以上交回的,退还上缴配额部分的50%保证金;四个月以上的,退回40%;三个月以上的,退回30%;两个月以上的,退回20%;不足两个月的,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中标企业在规定时间对中标配额未使用、未转让,也未将配额交回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报经招标委员会同意有权联消中标企业对下一年的投票和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未经招标办公室同意,擅自转让配额,一经查实,取消中标企业两年的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四条 如中标企业的出口结汇价格低于食品土畜商会协调价格,一经查实,停止其三年投标和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配额出口报关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出口许可证(企业留存一联)和出口结汇水单、合同、发票送交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负责统计核对,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企业的履约情况和配额使用情况,以便招标委员会对原木出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已经外经贸部批准,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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