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32:10 浏览: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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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6〕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段时期以来,金融宣传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金融系统的个别部门和工作人员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以单位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发表一些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文章,违反程序对外透露和公布金融数据,给金融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为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经与各政策性银行、有关国有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协商,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各家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执行《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使金融对外宣传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附件:金融对外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金融舆论导向,创造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加强金融对外宣传管理,增强金融工作人员在对外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金融对外宣传,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金融方针、政策、法规、业务及有关事项,采取新闻发布、接受采访、发表文章或向新闻单位提供金融宣传材料等方式所从事的一种宣传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金融对外宣传实行归口管理制度。各行(公司)对外宣传的主管部门为办公厅(办公室)或研究室。各行(公司)或下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以行(公司)或下属部门及职务名义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接受记者采访,须经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统一安排。邀请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记者采访,须征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外交部同意;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记者采访,由各行(公司)外事部门或对外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五条 各行(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金融对外宣传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发表与国家金融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
(二)对未正式出台、发布或制定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办法的具体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新闻媒介透露。
(三)内部已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之前,不得对外透露和公布。
(四)已经批准的事项,由各行(公司)对外宣传主管部门对外发布,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发布。
(五)向新闻媒介提供或在文章中引用金融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金融经济管理暂行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为准;有关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数据,必须以各行(公司)公布的为准。
(六)新闻媒介对有关各行(公司)的不实报道以及在公众中的无根据传闻,各行(公司)有义务予以澄清;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七)各行(公司)与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举行活动需要对外宣传时,应事先协商并统一口径。
(八)在对外宣传和行文时,各行(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一律不得简化,全称为:××××银行(公司)××分行(分公司)或支行(支公司),不得使用××省(市、县)××银行(公司)字样。
第六条 各行(公司)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各行(公司)可以制订适合本行实际的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科社发[2007]5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科普基地由市科委命名。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培训基地、科普传媒基地和科普研发基地四类申报。
第四条 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任何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命名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 组织参加各类大型科普活动;
3. 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 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二)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门针对北京地区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
2. 具有五名以上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
3. 从事过科普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
4. 有针对科普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
(三) 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的机构。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 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 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四) 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
2. 研究开发人员总数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 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达到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市科普基地由所在区县科委组织推荐。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区县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科普基地申报书》;
(二)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复印件;
(五)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六)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县科委根据申报单位的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10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评审采用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基地的评审专家为5-7人。
第九条 市科委于每年年底前将命名的市科普基地名单通过媒体予以公布,并向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条 市科委对经命名的市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同时择优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
市科委每年定期组织各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培训与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市科委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市科委每两年对市科普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科普基地命名,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 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委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二) 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三) 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强降温天气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做好强降温天气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据气象局预报,今年冬季我国气温总趋势较常年同期略偏低,冷暖变化幅度较大,气温将呈现前冬暖、后冬冷趋势,有可能出现区域性低温和阶段性强降温过程。为做好旅游行业应对雪灾和强降温天气的准备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出行提示。各地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合作,关注气象信息,针对可能出现的雪灾、强降温等灾害性天气,利用多种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出行提示。
二、做好应对准备。各地要结合近年来防范应对雪灾和强降温天气的工作经验,加强与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灾害天气影响下游客疏导等工作的应对准备。要督促旅游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做好车辆维护、景区安全防护等应急准备工作。
三、加强应急值守。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报告,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