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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26:09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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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36号


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

(郄马镇区域)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法规规定,结合郄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郄马镇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北省(石家庄)高端生物医药产业园建设补偿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具体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补偿安置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共同承包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一户,其中,子女已经单独立户的,父母需随子女立户,不能单独立户。一户拥有多块宅基地的,需同时签订协议、拆除房屋。

第六条、安置面积标准:

(一)每户安置人口以1999年9月1日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挂靠人口除外)为基数,随下列原因增减:

增加原因:

1出生;

2妻子因婚迁入;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庭落户(一户只能安置一个女儿的配偶及子女)。

减少原因:

1户口迁出;

2死亡;

3离婚,因婚迁入的配偶方。

上学、士兵服役期间迁出户口视同户口在村。

安置人口的认定时点为公告发布之日。

符合上述户籍条件的劳改、服刑人员,予以安置。

2010年9月30日前女方(农业户口)因离婚将户口迁回原籍村的予以安置;2010年9月30日后女方因离婚将户口迁回原籍村的不安置。

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并且1999年9月1日以来一直在本村居住(以户籍登记住所地为准)的非农业人员(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和享受退休金人员除外),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核实、郄马镇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安置。

(二)每户的安置人口,每人给予55平方米安置价安置指标。

(三)一户安置指标不足11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以成本价安置指标补足。

(四)对老人安置指标的安置由其本人和赡养义务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已登记户口但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计划外生育子女不享受人口安置指标。本办法发布之后,新出生计划外生育子女不享受人口安置指标。

第八条、安置房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入住条件后方可用于安置。

(一)多层安置房价格均价为: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成本价和市场价以公告为准。

多层安置楼层价格系数为:一层,100%;二层,105%;三层,110%;四层,105%;五层,100%;六层,80%;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

(二)高层安置房价格底价为:

1安置价每平方米为440元;

2成本价和市场价以公告为准。

高层安置楼从第二层开始每层每平方米递加20元,顶层为递加后减200元。

地下室每平方米200元。

(三)被补偿安置户确有合法产权住房、不需安置房的,本户提出申请,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1安置价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安置价)。

2成本价安置指标货币补偿金额=货币安置指标×(市场价-成本价)。

第九条、被拆除房屋的标准建筑面积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口数确定,人均标准建筑面积70平方米。一户标准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按200平方米核定。一户多宅的,标准建筑面积可在各块宅基地之间调剂。

(一)被拆除房屋的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评估价(重置价结合成新,下同)据实补偿;超过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对于总建筑面积低于标准建筑面积的部分,不足部分每平方米给予180元的奖励。

(二)被拆除房屋的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不予评估,按标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60元的补偿;房屋超标准建筑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90元的补偿。

(三)房屋的拆除:

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拆除标准为四墙落地。拆除费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每平方米8元。

第十条、原籍为本村、因农转非全部迁出户口、有独立宅基地院落的房屋所有人(以迁出前户籍情况为立户依据,具有婚姻、直系亲属关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一户,其中,未婚子女不能单独立户;子女已经单独立户的,父母需随子女立户,不能单独立户)。房屋按照第九条进行评估补偿(标准容积率定为宅基地面积的1倍,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第十一条、私自抢占宅基地上的房屋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因安置房户型原因而发生的不可分割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安置指标的,超出部分以市场价结合楼层系数结算;

2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安置指标的,不足部分小于最小户型面积的1/2时,不再安排安置房,不足指标部分按第八条第三款补偿。

第十三条、电话、空调等设施的迁移费用按照有线电视(每户100元)、电话(每部100元)、空调(每台250元)、太阳能热水器(每台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者侵占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附着物,一律无偿拆除。

第十五条、临时占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附属物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用房依据规划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房屋或宅基地存在产权或使用权争议的,由指挥部对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暂按当事人的人口安置指标给予过渡费,按照先拆除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待纠纷解决后,按照当事人达成的解决意见进行安置。

第十八条、因安置房建设进度不能以现房方式兑现安置房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间,由指挥部向被补偿安置人支付过渡费。

第十九条、过渡费以安置指标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8元。

货币补偿安置指标按12个月计发过渡费;实物过渡安置指标过渡期为自腾清拆除验收合格结算之日起至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并另加3个月。因指挥部责任,造成实物安置房交房晚于公告规定日期的,延期在6个月以内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50%,延期超过6个月的延误期间过渡费增加100%。

第二十条、奖励和搬家费标准:

(一)人口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腾清拆除结算的,符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置人口每人奖励1万元。

(二)在规定时间内腾清拆除结算的,按照宅基地面积予以奖励:不超过人均50平方米的部分(人口数按照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或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剩余部分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宅基地面积以目前居住现状为根据,按房屋、院墙的外脚计算面积。房檐、滴水不计算面积。特殊情况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结算后即安排住房的每户给予1000元搬家费,结算后不能兑现现房的每户给予2000元搬家费。

第二十一条、高新区拆迁办向当事人公布三个以上符合评估资质的房屋估价机构。拆迁办监督、公正机关现场公证,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由指挥部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协议。

第二十二条、指挥部发布公告,公布范围、期限、补偿方式或安置区位,以及禁止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指挥部应当与合法房屋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期限内,指挥部与房屋所有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理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由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补偿安置过程中哄抢、强占安置房等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特殊问题处理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自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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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紧急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紧急通知


  2002年元月1日起,全国邮政系统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采用了电子汇兑方式解决邮局汇款问题。但最近以来,大批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费用,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要求,而被退款,必将给申请人带来法律上的后果,为解决此问题,现紧急通知如下:

  1根据邮政局对电子汇兑方式允许寄款人在附言内可免费打印20个汉字的规定,汇款时务必要求汇出邮局,将申请号、缴费名称的简称信息输入附言栏内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对不输入必要信息可能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告知汇出邮局,增强邮局对汇款维护专利权有效性的认识,并给予积极支持,认真输入缴费信息。

  2针对电子汇兑,汇出邮局要求汇款人加设密码的问题,请汇款人告知邮局缴纳专利费是向国家履行义务,而且缴纳专利费用有严格的法律期限规定,不应加设密码,以免造成取款的困难及延误,继而出现权利因缴费逾期而产生法律后果。

  为防止因缴费手续不合格所产生的后果,影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使用邮局汇款时,严格按上述要求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002年1月1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土地出让金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土地出让金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5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土地出让金使用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自治区国有企业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土地出让金使用暂行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区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藏党发〔2007〕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自《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藏委厅〔2001〕18号)颁布以来,经房改部门批准进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房改部门批准,国有企业将自有闲置土地用于本企业集资合作建房,或出售自有闲置土地筹集资金用于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免征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土地进行房改的,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使用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几种情况:
(一)国有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为本企业职工修建集资合作建房,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规定范围内可用于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二)国有企业出售闲置土地筹集房改资金的,出售所得资金在其所批准的房改方案所需资金范围内的,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规定范围内可用于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三)国有企业出售闲置土地筹集资金进行房改的,出售所得资金超过其所批准的房改方案所需资金范围的,超出部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得用于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支出。
(四)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得用于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支出。
第六条 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土地进行修建集资合作建房和商业开发混合建设进行房改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方式列支:
(一)修建集资合作建房与商业开发用地可以分开的,修建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规定范围内可用于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商业开发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得用于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支出。
(二)集资合作建房与商业开发混合建设,用地无法分开的,按照政策性住房和商业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其中:集资合作建房分摊的应缴土地出让金,在规定范围内可用于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商业开发所分摊的土地出让金,不得用于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支出。
政策性住房和商业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以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数据为准。
第七条 使用土地出让金审核程序:
(一)国有企业先向主管部门提交企业房改方案、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入库单据、要求使用土地出让金请示以及有关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无误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同级房改部门申请,并附企业房改方案和企业要求使用土地出让金的请示等资料。
(二)房改部门负责审核同级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房改方案和使用土地出让金申请,并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当地国土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国土部门根据房改部门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同级财政出具土地出让金使用确认文件和土地出让金缴纳证明文件。
(四)财政部门根据房改部门和国土部门的审核确认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负责向国有企业办结土地出让金使用手续。
第八条 国有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财政基金收支管理,企业已获申请批准使用的土地出让金必须存入企业房改基金专户,专项用于企业房改。
第九条 国有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房改部门审批同意的企业房改方案,不得擅自扩大盘活土地面积,骗取土地出让金。企业申请使用土地出让金必须用于企业房改,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发现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利用土地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参加房改人员的身份和申请使用土地出让金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房改部门要认真审查国有企业房改方案;国土部门要严格审核国有企业申请的土地性质、土地出让面积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财政部门要严格办理核拨申请使用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及土地出让金金额。
第十一条 建设(房改)、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在企业使用土地出让金过程中不执行自治区统一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改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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